N號房趙主彬涉嫌謀劃殺害女童 故意殺人罪的“故意”如何認定?

N號房趙主彬涉嫌謀劃殺害女童 故意殺人罪的“故意”如何認定?

這兩天,微博熱搜上突然冒出了幾個讓人摸不著頭腦的話題,最後全都指向一個關鍵詞——韓國N號房。在點開看完整件事情之後,簡直讓人噁心到想吐,其背後隱藏的罪惡真的是喪心病狂,令人髮指,完全超出正常人的想象。3月24日,韓國SBS新聞曝光,“N號房博士”趙主彬涉嫌謀劃殺害女童!此前因反覆威脅30多歲女性而被判刑的姜某,服刑1年2個月之後刑滿釋放。出獄後的姜某於去年年末委託趙主彬進行報仇。趙主彬掌握了女童幼兒園地址,稱要將其殺害。“趙某還把不特定人群的數十名女性看作奴隸,並製作傳播性視頻,犯罪手段惡劣且反覆無常”,“這起性犯罪案件包括兒童、青少年在內,受害者多達70多人,系重大犯罪案件,目前檢方已經簽發對趙某的拘捕令,並充分掌握了人證和物證”。

那麼,對於這種喪盡天良隨意踐踏他人生命,視他人性命如草芥的可恨之徒,觸犯故意殺人罪法律如何判刑呢?故意殺人罪的“故意”如何認定?

故意殺人罪的“故意”如何認定?

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他人死亡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即為故意。故意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直接故意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或者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危害結果的發生以及明知必然發生危害結果而放任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又可分為兩種情況,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

N號房趙主彬涉嫌謀劃殺害女童 故意殺人罪的“故意”如何認定?

間接故意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所謂放任,是指行為人對於危害結果的發生,雖然沒有希望、積極地追求,但也沒有阻止、反對,而是放任自流,聽之任之,任憑、同意它的發生。間接故意包括三種情況:為了追求一個合法的目的而放任一個危害社會的結果發生;為了追求一個非法的目的而放任另一個危害社會的結果的發生;在突發性案件中不計後果,動輒捅刀子的情形。

再次提醒當事人,分清故意是直接故意還是間接故意,對案情分析是有幫助的,實踐中,眾多故意殺人罪的案例,“故意”被認定為間接故意還是直接故意,對最終的量刑也是有影響的。

法律中規定故意殺人罪屬於行為犯,也就是說只要實際有故意殺人的行為,那麼此時就會認定行為人構成故意殺人罪。但如果最終沒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話,那其實只能按照故意殺人未遂來處理。而從此罪的量刑規定來看,並不是只要認定構成故意殺人罪,就一定會對罪犯判處死刑,往往會結合實際的犯罪情節追究刑事責任。

故意殺人罪法律如何處罰?

故意殺人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即:

1、情節嚴重的犯故意殺人罪

犯故意殺人罪的,情節嚴重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如:

(1)出於圖財、姦淫、對正義行為進行報復、毀滅罪證、嫁禍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動機而殺人;

(2)利用烈火焚燒、長期凍餓、逐漸肢解等極端殘酷的手段殺人;

(3)殺害特定對象如與之朝夕相處的親人,著名的政治家、軍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會強烈震動、影響惡劣的殺人;

(4)產生諸如多人死亡,導致被害人親人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殺人等等。

2、情節較輕的犯故意殺人罪

犯故意殺人罪,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刑。根據司法實踐,主要包括:

(1)防衛過當的故意殺人;

(2)義憤殺人,即被害人惡貫滿盈,其行為已達到讓人難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處死,一般是父母對於不義的兒子實施這種行為;

(3)激情殺人,即本無任何殺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將他人殺死,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其一,必須是因被害人嚴重過錯而引起行為人的情緒強烈波動;其二,行為人在精神上受到強烈刺激,一時失去理智,喪失或減弱了自己的辨認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須是在激憤的精神狀態下當場實施。

(4)受囑託殺人,即基於被害人的請求、自願而幫助其自殺;

(5)幫助他人自殺的殺人;

(6)生母溺嬰,即出於無力撫養、顧及臉面等不太惡劣的主觀動機而將親生嬰兒殺死。(但如果是因為重男輕女的思想作怪,發現所生的是女兒而加以溺殺的,其主觀動機極為卑劣,則不能以故意殺人罪的情節較輕情況論處。)

提醒一點:故意殺人剝奪的是他人的生命權,並且這樣的情況下一般是非法進行剝奪,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而在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時,無論最終是否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此時都是要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的。故意殺人罪屬於嚴重的暴力犯罪,因而法律中規定只要是已滿14週歲,並且同時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那麼就可以構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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