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或者違法發包、轉包、或個人掛靠經營下勞動關係的確認

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者經營權違法發包、轉包、分包或個人掛靠經營的情況下,非法用工主體所招用的人員與發包方、轉包方、分包方、被掛靠方不存在勞動關係。如果發生工傷事故,上述發包方、轉包方、分包方、被掛靠方可以作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主體。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上述發包方、轉包方、分包方、被掛靠方與勞動者之間無勞動關係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決定不予認定工傷產生的糾紛,屬於行政爭議。

建築工程或者違法發包、轉包、或個人掛靠經營下勞動關係的確認

以上工傷保險責任主體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後,向非法用工主體追償產生的糾紛,不屬於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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