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隱瞞男性,直播“動作片”牟利,法律如何認定該行為?

女子隱瞞男性,直播“動作片”牟利,法律如何認定該行為?

女子隱瞞男性,直播“動作片”牟利,法律如何認定該行為?

案例

薛某三十好幾了,一直沒能成家,2018年10月份,通過婚介所認識了劉某。兩人見面後相互感到滿意,工作原因,薛某和劉某暫別,期間偶爾微信有聯繫。轉眼到了年底,薛某突然收到劉某微信邀請,到劉某所在城市一起跨年狂歡。薛某應邀而至,劉某自然盡地主之宜,兩人在小飯館吃飯飲酒,期間,劉某提出去賓館開房,開好房後,薛某付出房費。劉某提出自已沒有好衣服,薛某轉帳給劉某1000元。兩人洗瀨上床後,劉某一直用手機錄兩人的所有動作,以至於兩人發生性關係的全部過程。開始,薛某沒有太在意,相信了劉某錄像作為紀念的說法,直到薛某看到劉某一條收款的信息,在薛某的逼問下,劉某隻承認將兩人性生活過程傳給了要好的閨蜜,才覺得事情的嚴重性。最後,劉某不得不承認,將兩人性愛全過程發送至一位同事,被全程直播的事實(案例由真實事件改編)

本案例是一起真實事件,筆者稍作改編,刪減了部分情節,但不會改變對案件的定性。本案中當事人薛某沒有報警,筆者在此作為一起案件進行討論,可能會有不同觀點,敬請指正。

女子隱瞞男性,直播“動作片”牟利,法律如何認定該行為?

劉某以談戀愛為名,行賣淫之實

賣淫是指為獲取物質報酬,以產生利益交換的方式有代價地與不特定的性對象發生的有償性性交行為。屬於收費的性行為。狹義的賣淫定義為賣淫僅指以肉體換取金錢的行為,這也是傳統意義的賣淫。

我國1997年的刑法及相關的刑事法規和單行條例將賣淫定義為,賣淫指行為人為獲取金錢或財物以及其他利益,以性器官達到異性滿足的行為。而與之相對應的嫖娼則是指行為人給付金錢或財物以及其他利益為手段,與賣淫者發生性關係的活動。

筆者認為,賣淫本質上是一種以肉體換取物質利益的非法行為,賣淫並不是賣淫女的專屬名詞,並不要求女性經常性從事該類服務為必要,不以事前談好價格或談價格為區別賣淫與非法性生活作為區分標準,我們更應該實質地認識賣淫的的行為,如本案,劉某以戀愛為名,向薛某索要全買衣服,然後發生性關係,實質上就是以肉體換取利益的賣淫行為,無非這樣的行為更具隱蔽性。只要查清劉某其行為的反覆性,如三次以上類似行為,完全可以認定其行為為賣淫。劉某與薛的交往,實質上是以談戀愛為名,行賣淫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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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某與閨蜜涉嫌製作、複製、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為共同犯罪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 【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以牟利為目的,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傳播淫穢物牟利罪是指以牟利為目的,製作 、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行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社會秩序和良好風俗。該罪為選擇性罪名,只要具有其中一個或幾個行為均涉嫌本罪,多行為情況下不實行數罪併罰,如行為人既然製作、複製行為也有傳播行為時,只定一罪。

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製作,是指生產、錄製、編寫、繪畫、印刷等創造、產生淫穢物品的行為。複製,是指通過翻印、翻拍、複印、轉錄等方式將原已存在的淫穢物品製作一份或多份的行為。出版,是指將淫穢作品編輯加工後,經過複製向公眾發行的行為。

本案中,劉某與閨蜜涉嫌製作、複製、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為共同犯罪。

結語:本案中,類似於劉某的行為,實踐中並不鮮見,與傳統賣淫相比,隱蔽性更強,公安機關偵破難度更大,但我們不能不警醒,類似的新型賣淫行為對社會秩序及良好風俗的侵害,不比傳統的賣淫小。因此,對類似的行為應加大打擊力度,莫讓類似披著合法外衣,行違法之實的行為,侵蝕健康的社會肌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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