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見藥店輸液“出事”,非法行醫何時休!

患者因腹痛至一藥店尋醫問藥,藥店懷疑是闌尾炎後為其輸液,輸完液後患者在回家途中死亡。針對這一事件,官方發言稱已撤銷當事藥店的藥品經營許可證,立案調查。

事件經過:2020年3月13日9時,劉某因腹痛由兩人陪同到訥河市康達藥店購藥並輸液至12時,12時50分返回至自家樓下時失去意識,13時9分送至訥河市人民醫院搶救,13時33分搶救無效死亡。

劉某女兒在與康達藥店溝通後,拒絕私了並報警、實名舉報該藥店非法行醫致人死亡,且通過微博等公開舉報康達藥店“非法行醫致人死亡”。此事在網絡引起熱議,訥河市公安局、衛健局、市監局均就此案涉及的非法行醫行為進行了行政立案並展開調查。

據瞭解,劉某紅的遺體已被送至有關醫療機構進行司法鑑定,相關工作正按法定程序處理當中。


又見藥店輸液“出事”,非法行醫何時休!

圖源:紅星新聞

又見藥店輸液“出事”,非法行醫何時休!


本案“藥店看病輸液”不是個例!


藥店輸液,由來已久,在關於本案件的微博下就有許多網友留言表示,自己的家鄉就是這樣,到藥店拿藥然後變成了輸液,很多這樣的,是常態。這種情況在未出現什麼醫療事故時,一般不會為眾人所知,但確實在某些地方存在。

可根據國家藥監局對藥品經營企業的要求,藥品零售企業應遵照依法批准的經營方式和經營範圍從事藥品經營活動,範圍不包括醫療診療活動。所以,藥店不能從事打針、輸液這種醫學診療活動。按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診療活動必須要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因此藥店從事打針輸液是違法的,並且在近幾年,國家在打擊非法行醫行為方面的力度是很大的。

“藥店看病輸液”這種情況為什麼會存在?


既然這是違法行為,為什麼還會有藥店鋌而走險?筆者分析可能的原因有以下幾點:

1.相關部門監管不利從涉事藥店的回應來看,給藥店輸液行為為常態,且不畏懼患者家屬報警,認為提供賣藥+看病+打針輸液一條龍服務,藥店生意好且有利可圖是正常的。在這些個常態的背後,是市場監管部門、衛生監督部門未盡到監管職責,監管不力,把關不嚴。當然,除了監督部門的責任,更重要的是,涉事人員缺乏這種法律意識、安全意識,無知無畏。

2.新冠肺炎期間就診無門。患者劇烈腹痛到藥店買藥,是否與新冠肺炎期間醫院、診所等醫療機構停止診療有關聯呢?有沒有可能與患者找不到看病的醫療機構才無奈之下到藥店看病呢?值得反思。

3.正規機構不能輸,違法機構趁機牟利。假如藥店輸液情況長期存在,最大的原因是什麼?有沒有可能與普通的門診、診所、衛生室限制輸液有關?有可能的,正規醫療機構限制輸液,但患者又有輸液需求,就滋生了這些不法機構為患者提供輸液服務牟利的行為。

4.患者缺乏正確的健康觀念與就診知識。所謂有需求才有市場。藥店提供打針輸液服務何嘗不是市場需求,在一些患者的舊觀點裡,輸液治病好得快,有效,雖然這幾年提倡不輸液,但還有一些公眾沒有接受盡量不輸這種觀念,這是第一點;還有一點是患者對於醫療機構的資質不會做過多要求,只要能看好病,且花費的金額優惠於其他醫療機構,患者就承認這個醫療機構,並不會在意就診的醫療機構是否正規,是否證件資質齊全,這也是一個原因之一。

這個藥店觸犯了哪些法規?


1.未取得《醫療機構許可證》擅自行醫。

我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進行登記,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第二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開展診療活動。

涉事藥店,明顯沒有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只是在《藥品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掩護下,開展與醫療有關的診療活動,明顯屬於非法行醫。

由於新聞未提及,涉事員工是否取得規定要求的醫師資格證/其他衛生技術資格證,暫時不提該員工是否為無證行醫。

但患者死亡原因尚在審查中,其死亡是否與輸液行為有直接或間接有關需要進一步判斷。

2.未在註冊的執業地點(醫療機構)合法行醫。

我國《新執業醫師法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定:醫師經註冊後,可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註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即註冊的執業醫師是有固定執業地點的,僅限在醫療、預防、保健等機構,在這些機構以外的其他地點執業,都是不允許的,包括藥店。

非法行醫行為還包括這些


筆者在檢索“非法行醫”時發現該詞定義是限制在未取得醫師資格的人,即無醫師資格卻從事診療活動,包括在醫療機構以及非醫療機構擅自開業從事診療活動。

另外,在《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中又有關於有醫師資格的“非法行醫行為”的概念。

根據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規歸納除上文提到的非法行醫行為,還有以下幾點:

1.《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過期仍從事診療活動,或者拒不校驗的。注意,一般床位在100張以上的機構為5年,其他醫療機構為3年。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持證人憑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其副本,向有權的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換領新證。


2.出賣、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提示,在轉讓時及時做變更,不得出賣、出借醫療機構許可證,牢記。


3.診療活動超出登記範圍的。這是很有爭議的一點,此前我們收到許多投稿是涉事醫生為村醫,在自己家中或患者家中實施診療行為,但被舉報為違法行醫,被監督部門罰款的案例,這個也確實是比較矛盾的點,家醫簽約是提倡上門服務,但是又有要求不得在登記的診療範圍外行醫,所以,還需要看各地方的政策,有的登記範圍為轄區自然村就沒有這樣的煩惱了。

還有一點是醫生在列車、機場、水池邊等場所或緊急情況進行的急救行為,許多醫生不明白這是否為非法行醫範圍,社會爭議也比較大,筆者諮詢的律師朋友的意見是,這是不屬於非法行醫範圍的,《醫師法》有提到一點:對急危患者,醫師應當採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因為衛生、醫療器械條件有限及緊急情況等原因,無法保證應有的效果,出現不可預料的情況,除非急救過程醫生有出現重大過錯的故意行為,才需要承擔相應責任,其他則不能機械的將救治醫生定義為非法行醫行為,目前還沒有狀告緊急情況救人醫生的案例出現。但還提示,一般急救時會要求出示醫師證書或其他,如果可以,記得錄像,醫生可以放心救人。

4.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這一點也是非法行醫認定的範圍,比如,許多的村醫或診所老闆,讓自己的親屬學習診療技術,但是沒有取得衛生技術證書,卻參與診療活動如打針輸液等行為就屬於非法行醫範疇。

5.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假證不可取,考證還是自己老老實實考吧,案例可見最近大火的李躍華醫生。

6.未經批准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或者非醫師行醫的。包括鄉村醫療範圍,這裡提醒一些未取得證書的民間醫師,真的該去拿證了,這種行為一查一個準,出了事別的不說,先來個非法行醫罪。

7.非醫療機構從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或者醫學技術鑑定的; 施行終止妊娠手術的; 出具《母嬰保健法》規定的有關醫學證明的。或者出具有關虛假醫學證明或者進行胎兒性別鑑定的。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行為的。這部分摘自《母嬰保健法》,在現代社會應該較少見了,但也應瞭解這一點內容。

8.被吊銷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這個應該不用說了吧。

以上行為,縣級衛生部門是可以直接予以罰款的處罰,不需要提前警告,罰款數額為三萬以上十萬元以下。除罰款外,予以取締,並沒收違法所得及醫療器械、藥品;對醫師吊銷其執業證書。給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非法行醫構成犯罪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隨著發展,我們的醫療法規會越發完善,對於現有的各類醫療矛盾點會慢慢解決;執行力度可能也會越來越嚴,執行手段越來越便捷,對於非法行醫的排查也會投入更多,醫師證這些是醫者立身之本,非法行醫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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