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對執行人名下WX公眾號採取強制措施 以履行生效判決書的義務

隨著民法典即將頒佈和電子商務法的實行,對於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更加明朗化,曾經分析過被執行人的淘寶店鋪是否可被強制執行的問題,作為一種新型的電子商務模式,存在於網絡空間中,具有虛擬性。通過對賬號設置密碼來控制店鋪的的運營管理,轉移收取款項,具有支配性。通過平臺提供產品和服務,以賺取差價,從盈利模式上看,和實體店鋪沒有太大的差別,一樣具有較大的價值性。從店鋪的運營管理來看,一樣要投入大量的時間、精力,有一定的勞動價值。根據淘寶的規則,開設淘寶店鋪需要繳納保證金,符合條件可以轉讓,是有財產屬性的,作為被執行人名下的虛擬財產,是可以評估、拍賣轉讓,進行強制處分的。因為淘寶店鋪的虛擬性,往往很多當事人不易察覺。

那麼同為新型電子商務模式的微信公眾號是否也屬於財產呢,微信公眾號作為信息發佈平臺,依靠其粉絲基礎,已成為各類市場主體發佈商業廣告的重要載體。公眾號運營的獨立性、支配性、價值性證明了虛擬財產法律屬性。公眾號亦通過發佈軟文、商品推廣等形式取得了收入,具有財產價值。雖然《微信公眾平臺服務協議》有不得發佈擾亂微信公眾平臺正常運營的廣告信息的規定,但並未禁止公眾號發佈合法商業廣告信息,不影響公眾號的法律屬性。

根據《微信公眾平臺服務協議》的規定, 微信公眾帳號的所有權歸騰訊公司所有,帳號使用權禁止贈與、借用、租用、轉讓或售賣。按照這個規定,微信公眾號賬號使用權雖然有財產價值,但是不能變現,因此根據生效法律文書強制被執行人名下的微信公眾號,是不現實的,但可以對因該微信公眾號取得的導流費和廣告收入取得的財產收入進行查封、凍結、扣押,並由微信公眾服務平臺協助執行。

從《民法典》(草案)“第一百二十七條 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可以看出。微信公眾平臺服務協議的規定是與法律相沖突了,既然是個人的虛擬財產,就代表了專屬性和支配性,使用權人就可以進行處分,賬戶使用權也可以進行轉讓,但QQ號碼和微信公眾號在服務協議都作了特別的規定,是否出於其他考慮不得而知。

這裡不分析這種協議約定為是否合法、公平、合理,僅是提示,什麼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執行財產,對被執行人名下的虛擬財產,網絡平臺賬戶有的可以強制轉讓或者協助執行,有的網絡平臺不可以。特意找了當下流行的網絡平臺,希望申請執行人在提交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時,多關注一下這些虛擬財產。

《QQ號碼規則》“二、【QQ號碼的性質】QQ號碼是騰訊按照本規則授權註冊用戶用於登錄、使用騰訊的軟件或服務的數字標識,其所有權屬於騰訊。......9.3 為免產生糾紛,您不得有償或無償轉讓QQ號碼。否則,您應當自行承擔由此產生的任何責任,同時騰訊保留追究上述行為人法律責任的權利。”完全不可以轉讓。

《微信公眾平臺服務協議》“7.1 微信公眾帳號的所有權歸騰訊公司所有,用戶完成申請註冊手續後,獲得微信公眾帳號的使用權,該使用權僅屬於初始申請註冊主體。若進行微信公眾平臺認證時,該公眾帳號在帳號資質審核階段提交的用戶信息與初始申請註冊主體不一致的,帳號資質審核成功之後使用權屬於通過資質審核的用戶。帳號使用權禁止贈與、借用、租用、轉讓或售賣。”完全不可以轉讓。

《淘寶平臺服務協議》 “【賬戶轉讓】由於用戶賬戶關聯用戶信用信息,僅當有法律明文規定、司法裁定或經淘寶同意,並符合淘寶平臺規則規定的用戶賬戶轉讓流程的情況下,您可進行賬戶的轉讓。您的賬戶一經轉讓,該賬戶項下權利義務一併轉移。除此外,您的賬戶不得以任何方式轉讓,否則淘寶平臺有權追究您的違約責任,且由此產生的責任及後果均由您自行承擔。”符合條件可以轉讓。

《支付寶及客戶端使用協議》“四、賬戶的註冊、使用和註銷 (二)使用 4、用戶標識和賬戶僅限您本人使用,請勿轉讓、借用、贈與、繼承,但支付寶賬戶內的相關財產權益可被依法繼承。”不可以轉讓,相關權益可被繼承。

《抖音平臺服務協議》“3.4您在“抖音”中的註冊帳號僅限於您本人使用,未經公司書面同意,禁止以任何形式贈與、借用、出租、轉讓、售賣或以其他方式許可他人使用該帳號。如果公司發現或者有合理理由認為使用者並非帳號初始註冊人,為保障帳號安全,公司有權立即暫停或終止向該註冊帳號提供服務,並有權永久禁用該帳號。”經公司書面同意,可以轉讓。

《快手用戶協議》“2、由於您的賬戶行為(包括但不限於在線簽署各類協議、發佈信息、購買商品及服務及披露信息等)均代表您本人行為,您應妥善保管您的賬戶信息及密碼並對您賬戶行為的結果負責,故快手提示您勿將賬戶岀借、贈與、岀租、轉讓、售賣或以其他方式許可他人使用。如您的賬戶遭到未經授權的使用,您應當立即通知快手,以避免擴大的損失和後果;如快手判斷您快手賬戶的使用可能危及您的賬戶安全及或快手軟件信息安全的,基於維護您的財產及信息安全考慮,您同意快手可中止提供相應服務直至您本人通過可信方式要求恢復。”沒有具體指明,

《今日頭條用戶協議》“3.3 你的帳號僅限於你本人使用,未經公司書面同意,禁止以任何形式贈與、借用、出租、轉讓、售賣或以其他方式許可他人使用該帳號。如果公司發現或者有合理理由認為使用者並非帳號初始註冊人,為保障帳號安全,公司有權立即暫停或終止向該註冊帳號提供服務,或註銷該帳號。”

《喜馬拉雅用戶服務協議》“a)用戶註冊成功時,您將創建一個賬號和密碼。您應採取合理措施維護賬號和密碼的安全,因用戶原因導致賬號或密碼洩露而造成的法律後果由用戶負責。用戶對由此用戶名和密碼登入系統後所發生的所有活動和事件負責,並承擔由此產生的直接或者間接法律責任,喜馬拉雅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沒有限制轉讓的具體規定。

《拼多多用戶服務協議》“3.4 賬戶保管。您的賬戶由您自行設置並保管,拼多多任何時候均不會主動要求您提供您的賬戶密碼。因您保管賬號、密碼不當而造成的所有後果,將由您自行承擔。凡經您的賬號和密碼成功登錄使用拼多多平臺,即視為您的使用行為;您應當對您的賬戶進行的所有活動及後果負法律責任。您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轉讓或授權他人使用您的賬戶,因您主動洩露、出借賬戶信息或因您遭受他人攻擊、詐騙等行為導致的損失及後果,拼多多並不承擔責任,您可以通過司法、行政等救濟途徑向侵權行為人追償。

《京東用戶服務協議》“13.1 除非取得京東的書面同意,用戶不得將其在本協議項下的全部或部分權利與義務轉讓給任何第三方。”

《微博服務使用協議》“1.2.1 用戶應妥善保管微博賬號及密碼。1.2.2 未經微博運營方同意,用戶不得擅自買賣、轉讓、出租任何微博賬號或微博暱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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