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私自買房給小三,妻子可以要回嗎?


老公私自買房給小三,妻子可以要回嗎?

丈夫在外邊包養小三並且用夫妻共同財產給小三購買房子,這種情況下原配一般都認為因為是用夫妻共同財產買的,所以這房子有自己的一部分,那麼,丈夫私自買房贈小三妻子可以要回嗎?


老公私自買房給小三,妻子可以要回嗎?

如果丈夫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用屬於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為小三買房子的話,那麼該行為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在法律上屬於無效行為。婚姻法規定,夫妻實行財產共同制,除非有書面約定,否則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獲得的財產均歸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如果其中一方出軌,給第三方購房或者贈送禮物,都屬於單方處置財產,侵佔了夫妻另外一方的財產份額。另外一方有權向第三方追回屬於己方的半份份額。

根據婚姻法規定:

夫妻雙方對於家庭重大共同財產應該協商一致,才有權做出處理。私自買房贈與小三,也是違反社會公序良俗的。妻子可以起訴主張贈與房產的行為無效,進而要回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產。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決定權,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重要處理決定的,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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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產婚後還貸,離婚了有補償嗎

針對這種情況,夫妻雙方離婚時,婚前個人房產也會參與夫妻財產分割。一方婚前個人房產分割,應以共同還貸部分乘以不動產升值率,其中一半即為非產權方應得房產補償款。

具體的法律規定如下: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0條有關規定:

1、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2、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3、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0條規定處理時,應以共同還貸部分乘以不動產升值率計算增值部分。不動產升值率的計算,是用不動產現價格除以不動產成本。

注意:如果雙方約定分別財產制,那麼婚後還貸的錢款應該按照協議有所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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