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疫情中,航運業如何防範法律風險?海事法官開出“藥方”

全球疫情中,航運業如何防範法律風險?海事法官開出“藥方”

一場突如其來的疫情,打亂了生活節奏,也攪動了全球市場。伴隨著疫情的蔓延,航運、港口、物流等企業在全球市場衝擊下,面臨的法律風險和困擾愈加明顯。

為更好地幫助航運業規避法律風險,最大限度減少全球疫情蔓延對航運業產業的影響,近日,寧波海事法院結合司法實踐,發佈了30條法律風險提示,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高質量的海事司法保障。

那麼,到底有哪些暗藏的法律風險?又該如何有效規避防範?日前,寧波海事法院資深法官就大家諮詢、關心的熱點問題進行梳理解讀,供有需要的您參考。

“現在不少歐美國家疫情防控形勢緊張,可是我們之前接的單子有發往歐美港口的。如果現在提出解除合同,算不算違約?”

“疫情發展變化很快,我們心裡也沒底。要是貨物已經發出,但是目的地港口突然無法卸貨 ,責任在誰?”

隨著疫情在全球蔓延,近段時間,寧波海事法院12368司法服務熱線接聽的諮詢逐漸多了起來。其中,涉海上貨物運輸的相關諮詢最為常見。

“疫情給整個航運業帶來了許多不穩定的因素。鑑於問題產生的起因是疫情這個不可抗力,一般來說,此類問題我們會建議雙方在互相體諒的基礎上,協商解決。”寧波海事法院相關負責人介紹,“我們對目前接聽的來電諮詢進行了歸類總結,就3個熱門問題,給有需要的人提個醒。”

首先,承運人是否有權拒絕駛往受疫情影響的港口?

通常來說,因政府疫情管控而封港或者禁止約定船舶進出港,這種情況屬於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履行。合同尚未履行的,承運人有權拒絕前往受疫情影響的裝貨港並解除合同;貨物已經裝船運輸的,承運人可與託運人協商變更卸貨港或將貨物卸至與卸貨港鄰近的安全港口。

其次,船舶已到港,但因種種原因無法卸貨,承運人是否可以將船舶航行到臨近有卸貨條件的港口卸貨?

在卸貨港因疫情影響而缺乏卸貨條件的情況下,承運人應及時將港口缺乏裝卸工人、專業裝卸設備、運貨集卡車等情況通知收貨人,並就變更卸貨港、聯繫裝卸人員、增加運力設備等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承運人在兼顧雙方權益的基礎上,可將貨物卸至臨近有卸貨條件的港口,視為已經履行合同,但應保存航海日誌、約定的卸貨港無法卸貨的證明及額外增加費用等方面的證據。

第三,受疫情影響,目的港無人提貨或遲延提貨產生的滯箱費誰來出?裝卸逾期所產生的船舶延誤損失誰承擔?

由於疫情導致不能及時提貨的,建議收貨人或託運人向船公司申請,延長免費用箱天數或減免費用。因不能提貨產生的滯箱費即集裝箱超期使用費,不應超過合理上限,即一般以一個同類集裝箱重置價格作為認定集裝箱合理損失的上限。

航次租船合同中,對於裝卸逾期所產生的船舶延誤損失,若合同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在未約定的情況下,如果疫情發生之前已產生裝卸逾期,則因疫情管控引起港口擁堵而造成的時間損失由承租人承擔;如因疫情管控引起港口擁堵才導致裝卸逾期的,建議雙方協商變更合同相關內容。

貨運代理企業,在整個航運產業鏈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它一方面與貨物託運人訂立貨運代理合同,另一方面代理託運人與承運人簽訂合同,因此,在海上貨物運輸中起著“橋樑紐帶”的作用。突如其來的疫情,也讓不少貨運代理企業陷入迷茫。

乙公司是一家海上貨運代理企業。2月下旬,它與甲公司簽訂合同,負責辦理一批針織品到其他國家的運輸事宜。隨後,乙公司又與丙公司簽訂合同,由丙公司承擔具體的貨物運輸。不料,貨物到港後,受該國疫情管控措施影響,產生了一定的滯箱費和堆存費。當時,乙公司對此筆費用進行了先行墊付。

“現在煩惱的是,我們隨後向甲公司追要費用時,對於這筆錢到底該由誰承擔,一直沒有達成一致意見。”乙公司負責人無奈地說,“這筆錢數額不小,給我們公司帶來了很大的壓力。” 這樣的煩惱,並非個例。

“從以往司法實踐來看,航運糾紛中,涉及貨運代理公司的案件比比皆是。因此我們在30條風險提示中,也專門就可能出現的海上貨運代理合同糾紛,有針對性地列出了一些條款。”寧波海事法院法官介紹。

比如,受疫情影響,出口貨物在目的港無人提貨的風險加大,貨運代理企業要如何應對?

法官解釋,在貨物到港一定期限無人提貨,就目的港產生的滯箱費和堆存費,承運人一般會要求發貨人先行支付,在發貨人未及時支付相應費用的情況下,貨運代理企業通常會先行墊付,然後向發貨人進行追償。目前在疫情影響下,貨運代理企業在知悉上述費用產生後,應主動、及時獲取目的港疫情信息及相應政策,將信息反饋給發貨人,並向承運人申請費用減免;同時,協助、督促收貨人與承運人直接進行聯繫與溝通,促使國外買家向當地港口相關方申請費用減免,積極減少損失的產生。

“有貨運代理公司諮詢,如果已經產生的費用和墊付的滯箱費等無法及時收回,能不能以扣押單證的方式督促對方?對於這個問題,主要看當初的合同約定。”法官說,如果在之前簽訂的海上貨運代理合同中,約定了委託人支付相關費用後再交付單證的,那麼貨運代理企業有權拒絕交付單證。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貨運代理企業不能任意以委託人未支付相關費用為由,扣押提單、海運單或其他運輸單證。

再比如,受疫情影響,船舶無法在約定目的港卸貨,船長決定航行到臨近港口卸貨,由此增加的費用或產生的損失,貨運代理企業是否要承擔責任?

具體來說,如果卸貨港因政府部門疫情管控已經封港,或禁止約定船舶進港,那麼,貨運代理企業對於更改卸貨港的行為不承擔違約責任。對由此增加的費用,應積極與委託方聯繫溝通並提供相應依據。如果港口因疫情管控返崗復工人數不足,導致港口擁堵或交貨遲延,實際承運人決定換港卸貨的,貨運代理企業應積極與實際承運人溝通,並與託運人就換港卸貨問題進行協商,同時注意留存相關證據材料。

規避風險,購買保險是一個重要手段,航運業更是如此。

然而,進入2020年以來,伴隨著疫情的蔓延,需求減少、成本上升、面臨履約風險……這個春天,航運業迎來了爬坡過坎的嚴峻時刻。

於是,近段時間,疫情引起的財產損失能否請求保險賠償也成了相關企業諮詢的熱點。

“財產保險合同通常約定因疾病引起的財產損失不屬於承保範圍或作為除外責任處理。新冠肺炎被定性為乙類傳染病,屬於疾病的範疇,因此其本身一般說來並非財產損失保險所保障的風險類型。”法官解釋,“值得關注的是,疫情發生後,一些保險公司推出了專門針對復工復產企業的疫情防控綜合保險,可以特別關注一下。”

那麼,疫情造成的財產損失,是否屬於船東責任保險的承保範圍?

船東責任保險,通常承保傳染病暴發引起的船舶檢疫或消毒風險,但是一般不負責賠償船舶被檢疫或消毒引起的船期損失、利潤損失、滯期費等,也不負責賠償船舶被檢疫或消毒引起的船舶維持費用。但是,檢疫或消毒引起的額外費用或開支,如按港口當局要求裝卸貨物、移動船位、燻蒸等產生的費用,船東可以向保險公司索賠。需要提醒的是,如果被保險人在投保時,明知或應該知道船舶停靠受疫情影響的港口將被檢疫或消毒,保險人可以就索賠提起抗辯。還有一種情況,疫情防控期間,政府出於疫情防控需要可能依法徵用船舶。按照保險合同通常約定,船舶被徵用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因此,如果船舶被徵用,徵用雙方應及時就船舶保險作出安排,避免船舶脫保或發生爭議。

“說到底,無論船東還是貨主,就疫情可能涉及的相關問題,應及時與保險人溝通,儘量減少可能發生的爭議。”法官說。

如何向法院諮詢訴訟相關事宜?

您可通過寧波海事法院門戶網站、微信公眾號等查詢海事法院訴訟服務中心及各派出法庭聯繫方式,進行電話諮詢。也可撥打 12368司法服務熱線諮詢。已立案的當事人可以通過移動微法院直接聯繫法官。

疫情防控期間,可以通過哪些方式向寧波海事法院申請立案?

當事人可使用移動微法院平臺申請網上立案。初次使用移動微法院的當事人,請在微信小程序上搜索“浙江移動微法院”,註冊認證完畢後點擊“我要立案”,將申請材料拍照上傳或上傳PDF文件後提交即可。不具備網上立案條件或確需提交書面申請材料的,可以郵寄方式進行申請,具體收件地址可先電話諮詢,郵寄立案請務必註明當事人準確的聯繫方式。

疫情防控期間如何申請海事強制令?

因疫情防控期間海事強制令現場實施困難,法官會以調解方式介入。有需求的當事人可將申請材料發送至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或電話諮詢(0574-89285072),法官將提前介入調解。

疫情防控期間如何申請財產保全?

申請人可通過移動微法院、浙江法院網等渠道進行網上立案登記,或將相關材料郵寄。法院將優先通過網絡系統進行“點對點”“總對總”的查控,優先選擇移動微法院、電話等方式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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