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規範商標申請註冊行為若干規定》的非官方解讀

關於《規範商標申請註冊行為若干規定》的非官方解讀

前言

關於《規範商標申請註冊行為若干規定》出臺的背景:2019年2月12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佈了關於就《關於規範商標申請註冊行為的若干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該徵求意見稿共8條,起草說明中“徵求意見稿總結立法和實踐經驗,在體例和具體措施上充分參考了《關於規範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干規定》”,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了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作出修改的決定。增加了“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等內容,該修改內容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2019年10月16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佈了《規範商標申請註冊行為若干規定》,共19條。作為立法愛好者及商標從業者,本文通過對比《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徵求意見稿》和11月1日即將施行的《商標法》修改條款進行解讀,以期加深理解該規定。

一、《規範商標申請註冊行為若干規定》內容解讀

第一條為了規範商標申請註冊行為,規制惡意商標申請,維護商標註冊管理秩序,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商標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解讀】本條來自於徵求意見稿第一條,在徵求意見稿的基礎上增加了“規制惡意商標申請”(與即將施行的商標法第四條中“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內容對應,刪除了徵求意見稿中的“非正常申請商標註冊”代之以“惡意商標申請”概念)“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強調本規定偏向行政管理的約束性)內容,刪除了“正常的”“工作”等字句,使內容更簡潔。

本規定屬於部門規章,第一條敘述了規定的目的和制定依據。

第二條申請商標註冊,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具有取得商標專用權的實際需要。

【解讀】本條來自於徵求意見稿第二條,在徵求意見稿的基礎上刪除了“應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有對商品或者服務”(可能為了行文簡潔刪除)“並且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本條是第二條,需簡潔規定至為重要的內容,而不得損害在先權利為商標申請註冊應有之意,不必提前到第二條加以規定,第三條有體現)“提交或者代理提交商標註冊申請的”(可能也為了行文簡潔刪除)“恪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從事非正常申請商標註冊的行為”(誠實信用原則挪到了第三條予以重點地具體地規定)等內容。

本條開宗明義,重申了《商標法》第四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這一重要內容,為本規定所有內容的核心,統領全文。

第三條申請商標註冊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屬於商標法第四條規定的不以使用為目的惡意申請商標註冊的;

(二)屬於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馳名商標的;

(三)屬於商標法第十五條規定,代理人、代表人未經授權申請註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標的;基於合同、業務往來關係或者其他關係明知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標存在而申請註冊該商標的;

(四)屬於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或者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

(五)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申請商標註冊的;

(六)其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違背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解讀】本條來自於徵求意見稿第三條,在徵求意見稿的基礎上整體修改,與《商標法》相關規定銜接更緊,邏輯更周密。刪除了“非正常申請商標註冊的行為”(或因該短語非法律語言,不好新創立)“(四)重複申請商標註冊,明顯具有不正當目的;(五)短時間內大量申請商標註冊,明顯超過合理限度;”(或因不具有實際操作性而刪除)“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擾亂市場經營秩序的商標申請註冊行為”等內容,增加了“(五)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申請商標註冊的”(商標法第四十四條類似的內容)“違背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等內容,

本條重申了《商標法》第七條第一款“申請註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這一重要內容,本條以列舉方式規定具體行為類型。但其中的“違背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是否能與本條誠實信用原則並列,《民法總則》中“公序良俗”和“誠實信用”是並列的,而且商標法領域“不良影響”和“誠實信用”也是兩個範疇的詞彙,此處邏輯不周延,另外“公序良俗”是民法概念,在商標法適用中多被“不良影響”吸收,所以此處有點雜糅。

第四條商標代理機構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託人申請商標註冊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受其委託:

(一)屬於商標法第四條規定的不以使用為目的惡意申請商標註冊的;

(二)屬於商標法第十五條規定的;

(三)屬於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

商標代理機構除對其代理服務申請商標註冊外,不得申請註冊其他商標,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擾亂商標代理市場秩序。

【解讀】本條來自於徵求意見稿第三條,將第三條“(八)幫助他人或者商標代理機構代理進行本條第(一)項至第(七)項所述類型的商標申請註冊行為。”單獨拿出來作為第四條,刪除了“幫助他人”(本規定規範申請人和商標代理機構,幫助他人範圍太廣,不易操作),增加了“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擾亂商標代理市場秩序”(商標法六十八條第一款(二)內容)。

本條重申了《商標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即將施行的商標法內容對應)第四款內容和第六十八條(二)內容,《商標實施條例》第八十八條。

第五條對申請註冊的商標,商標註冊部門發現屬於違反商標法第四條規定的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應當依法駁回,不予公告。

具體審查規程由商標註冊部門根據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另行制定。

【解讀】本條在徵求意見稿未規定。

本條重申了即將施行的商標法第四條內容。

第六條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在公告期內,因違反本規定的理由被提出異議的,商標註冊部門經審查認為異議理由成立,應當依法作出不予註冊決定。

對申請駁回複審和不予註冊複審的商標,商標註冊部門經審理認為屬於違反本規定情形的,應當依法作出駁回或者不予註冊的決定。

【解讀】本條來自於徵求意見稿“第四條(一)對提交商標註冊申請的,依據商標法第二十九條要求申請人提交有關證據材料並說明理由,沒有正當理由或者證據不足的,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或者第三十五條駁回申請或者不予註冊”,修改後條理更清晰。

本條重申了商標法對於申請商標中駁回和不予註冊情形。

第七條

對已註冊的商標,因違反本規定的理由,在法定期限內被提出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申請的,商標註冊部門經審理認為宣告無效理由成立,應當依法作出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裁定。

對已註冊的商標,商標註冊部門發現屬於違反本規定情形的,應當依據商標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解讀】本條來自於徵求意見稿“第四條(二)取得商標註冊的,屬於商標法第四十四條所稱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修改後宣告無效宣告理由更全面。

本條重申了商標法對於取得商標後無效宣告情形。

第八條商標註冊部門在判斷商標註冊申請是否屬於違反商標法第四條規定時,可以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一)申請人或者與其存在關聯關係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申請註冊商標數量、指定使用的類別、商標交易情況等;

(二)申請人所在行業、經營狀況等;

(三)申請人被已生效的行政決定或者裁定、司法判決認定曾從事商標惡意註冊行為、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情況;

(四)申請註冊的商標與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情況;

(五)申請註冊的商標與知名人物姓名、企業字號、企業名稱簡稱或者其他商業標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情況;

(六)商標註冊部門認為應當考慮的其他因素。

【解讀】本條在徵求意見稿未規定。

本條將商標法第四條具體化,可以結合《北京高院審理指南》7.1一起理解。

第九條商標轉讓情況不影響商標註冊部門對違反本規定第三條情形的認定。

【解讀】本條徵求意見稿無詳細規定,但徵求意見稿“第四條(四)轉讓取得的註冊商標的,屬於商標法第四十二條所稱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不予核准”提到了轉讓情形。

本條指出了違反誠實信用申請所得商標的原罪,即使轉讓也無法消除其取得時的惡意問題。

第十條註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註冊部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商標註冊部門受理後應當通知商標註冊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兩個月內提交該商標在撤銷申請提出前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期滿未提供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證據材料無效並沒有正當理由的,由商標註冊部門撤銷其註冊商標。

【解讀】本條徵求意見稿無詳細規定,但徵求意見稿第七條第三款“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註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未使用的,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撤銷申請,由國家知識產權局予以撤銷”提到了撤三情形。

本條重申了商標法有關撤三的規定。

第十一條

商標註冊部門作出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所述決定或者裁定後,予以公佈。

【解讀】本條徵求意見稿無詳細規定,但徵求意見稿第五條第一款“(一)在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府網站以及《中國知識產權報》上予以通報,並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予以公佈,由相關部門依法採取懲戒措施”提到了公佈情形。

本條促進了相關文書的繼續公開。

第十二條對違反本規定第三條惡意申請商標註冊的申請人,依據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由申請人所在地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情節給予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違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解讀】本條徵求意見稿無詳細規定,關於“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違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部分為新規定,除外的部分重申即將施行的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四款內容,並細化作出處罰的主體。

本條對申請人的罰款涉嫌違反《行政處罰法》,《行政處罰法》第十二條 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前款規定的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即法律行政法規未規定,應由可以有警告或一定數量罰款,但罰款必須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三條對違反本規定第四條的商標代理機構,依據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由行為人所在地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可以決定停止受理該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代理業務,予以公告。

【解讀】本條來自於徵求意見稿第七條第一款“各級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推動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積極引導公眾和商標代理機構依法申請商標註冊,規範公眾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使用註冊商標的行為”。增加“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刪除“應當推動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公眾”改為“申請人”。

本條重申了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九條規定內容。

第十四條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政府部門應當依法將處罰信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解讀】本條來自徵求意見稿第五條“(一)在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府網站以及《中國知識產權報》上予以通報,並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予以公佈”內容,徵求意見稿第六條“採取本規定第五條所列處理措施前,必要時應當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刪除。

本條為新增加內容,有助於督促遵守本規定。

第十五條對違反本規定第四條的商標代理機構,由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對其負責人進行整改約談。

【解讀】本條來自於徵求意見稿“第五條(四)商標代理機構從事非正常申請商標註冊的行為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其法定代表人進行整改約談”部分,商標法六十八條規定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此處的“負責人”該如何解釋?

本條增加了對商標代理機構相關人員的措施。

第十六條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積極引導申請人依法申請商標註冊、商標代理機構依法從事商標代理業務,規範生產經營活動中使用註冊商標的行為。

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進一步暢通商標申請渠道、優化商標註冊流程,提升商標公共服務水平,為申請人直接申請註冊商標提供便利化服務。

【解讀】本條來自於徵求意見稿第七條第一款“各級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推動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積極引導公眾和商標代理機構依法申請商標註冊,規範公眾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使用註冊商標的行為”。增加“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刪除“應當推動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高質量不好界定),“公眾”改為“申請人”(符合本規定規範的主體)。

本條重申了商標法第二十條內容。

第十七條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健全內部監督制度,對從事商標註冊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遵守紀律的情況加強監督檢查。

從事商標註冊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違法辦理商標註冊事項,收受當事人財物,牟取不正當利益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解讀】本條在徵求意見稿未規定。

本條重申了商標法第七十條和第七十一條內容。

第十八條商標代理行業組織應當完善行業自律規範,加強行業自律,對違反行業自律規範的會員實行懲戒,並及時向社會公佈。

【解讀】本條來自於徵求意見稿“第五條(四)商標行業協會對該機構及有關商標代理人依法採取行業自律措施”部分。

本條重申了商標法第二十條內容。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解讀】:本條規定施行時間,根據“程序從新,實體從舊”原則,新修改的實體內容不溯及既往,程序部分可以溯及既往適用。

二、《規範商標申請註冊行為若干規定》亮點部分

《規範商標申請註冊行為若干規定》除了重申《商標法實施條例》和《商標法》內容,尤其是11月1日即將施行的商標法修改內容,還有以下增加亮點:

(一)第八條判斷商標註冊申請是否屬於違反商標法第四條規定時,可以綜合考慮的6項因素;

(二)第九條商標轉讓情況不影響違反本規定第三條情形的認定;

(三)第十二條惡意申請商標註冊的申請人的違法所得處罰予以了具體規定;

(四)第十一條惡意註冊決定或裁定、第十四條處罰信息的社會公示制度。

(五)第十五條增加對商標代理機構負責人進行整改約談。

三、結語

商標申請註冊是系統工程,本規定圍繞即將施行的《商標法》第四條,對具體規定和有關規定集中重申。以上解讀為筆者之管見,以求拋磚引玉,期望該法在實踐中得到規範適用。

本文章僅為交流之目的,文中觀點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北京國舜律師事務所的法律意見或對法律的解讀。

如需轉載本文,請註明轉載來源及作者信息。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