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以人身傷害起訴可能獲得多少賠償?

尼古拉斯竊格瓦拉2代


如果單說工傷這個事,您可能一分錢賠償也拿不到。主要原因:

一、首先,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發生後如單位和個人對事故經過有爭議,單位拒不履行工傷申告和工傷認定的話,個人是可以在一年內自行到勞動部門辦理工傷認定手續的。

如果被認定為工傷,認定結論下達前的工傷待遇應由用人承擔;認定結論下達後的工傷待遇仍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但因為您並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申請工傷認定,也就意味著您已經失去了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二、既然您受傷已經不可能被認定為工傷了,那就應該納入意外傷害的範疇來說事。那麼,意外傷害給您造成的經濟損失,如果您能證明是第三方(也就是單位)造成的,是可以向他們要求賠償的。這裡首先就明確了,跟人家勞務派遣公司應該一毛錢關係都沒有。

三、而現實中,用工單位也確實給您支付了醫療費,並且跟您簽訂了就此時的相關協議。這樣的話,您和用工單位之間的事也算是處理完結了,並且獲得了應有的賠償。

你再去找人家勞務派遣公司,法院應該是不會受理的。你只能證明他們和你是勞動關係,並沒有證據能夠證明你受到的傷害(造成的損失)跟他們有任何直接關係。

可能有些地方說的不嚴謹,希望能夠幫到您,祝順利!


人社寶


1.2018年8月20日入職A簽了勞動合同,合同效期是多久,一年一簽,還是兩年一簽?有沒有合同,如果沒有合同,則: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以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2.2018年9月15日因工受傷,單位墊付治療費用,未申請工傷鑑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事故發生1年後,若工傷認定已過時效,可以提起民事侵權訴訟請求人身損害賠償。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導致最終超過時效不能做工傷認定的,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醫療費、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只能由用人單位負擔。

3.2020年3月治療結束,“用工單位更換‘成’了勞務派遣公司B”;(我認為你應該是這個意思)

在不清楚用工主體到底是A還是B時,可同時起訴。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