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应对中的慈善组织法律问题

深基会微课堂 | 疫情应对中的慈善组织法律问题

本文导语

岁末年关,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从湖北武汉爆发,全国共有31个省份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民战“疫”,众志成城。广大基金会等慈善组织发挥自身优势、动员社会力量、汇聚人民群众爱心,积极对湖北省武汉市等疫情严重地区提供捐赠救助支持,为疫情防控工作贡献力量。

与此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在疫情防控过程中慈善社会力量参与存在着专业应急能力不足的问题,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状态下,基金会究竟应该如何作为?如何合法合规地参与疫情救助行动?这需要我们进一步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完善机制,提高能力。

应广大会员的要求,2月29日下午深基会金锦萍工作室开办了一期线上微课,特别邀请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金锦萍担纲主讲,金老师围绕基金会在疫情应对救助中遇到的困惑和难题做了精彩的讲解,并对基金会如何更专业地参与疫情防控提出了很好的思路和建议。


内容提示

1. 突发事件应对中,慈善组织的作为空间在哪里?

2. 历次突发事件应对中,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

3. 舆情焦点:红会、慈善会的身份之争?

4. 民政部的发文是否限制了慈善组织开展募捐?

5. 慈善组织的公开募捐问题?

6. 无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如何开展公开募捐行为?

7. 受益人范围确定以及资格审查?

8. 强制性信息公开和自愿性信息公开?


先导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条例》(2003,2011年修订)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


《慈善法》颁布实施之后并没有废止《公益事业捐赠法》,突发事件应对时,不能仅仅适用《慈善法》还应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突发事件是指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若发生公共卫生事件的,还应适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条例》(2011年修订)


01

突发事件应对时的行政管理体制

国务院在总理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部门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注:区分突发事件应对中的具体情形,涉及到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的不同。

自然灾害:民政部——应急管理部

事故灾难:民政部——应急管理部

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健康委员会

社会安全事件:公安部门


02

突发事件应对中,政府是否具有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的资格?


《公益事业捐赠法》中规定政府在突发事件应对中可以接受公益捐赠;根据《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突发事件应对属于法定的慈善活动的范畴,以此为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慈善组织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积极作为乃宗旨所在,使命使然。


注:历次突发事件应对中,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

2003年南方冰冻灾害

2008年汶川地震

2010年玉树地震

2012年雅安地震


03

民政部的发文是否限制了慈善组织开展募捐?


2008年之前,每逢突发事件应对,政府开设救灾专户(区别于其他财政账户),并授权红十字会和慈善会系统接受社会捐赠;

2008年汶川地震,灾情重大,民间力量增长迅猛,故十几家基金会被时候允许向社会接受捐赠(事后追认);

2010年,玉树地震,善款汇缴事件,后来及时喊停,十三家基金会得以保留救灾募捐款项,到灾区实施公益项目;

2012年雅安地震,民政部不再设立救灾专户,而由社会组织接受社会捐赠;

2018年机构改革,民政部不再具有救灾职责,由应急管理部、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公安部门分别成为各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

2019年,爆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挥部不再设立财政专户,委托五家机构接受社会捐赠。其他慈善组织也分别开展募捐活动和公益项目。


04

业务范围不符合要求的慈善组织如何开展疫情防控的募捐工作?


根据《慈善法》第30条规定:“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时,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及时有序引导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


慈善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那么,在实践中业务其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包括医疗、卫生、救援等内容的基金会是否也可以接受捐赠和开展疫情防治工作呢?


  • 业务范围不具有医疗、救援相关内容的慈善组织,不管是否具备或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原则上均不能超越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募捐工作。
  • 以科技、文化、教育、艺术等为业务范围的基金会,以非限定性资金捐赠或采购物资用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应当予以认可;但是,应当经过理事会的同意,且应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

注:基金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项目,需要资金支持的项目很多,例如医疗工作者的抚慰金资助项目;志愿者、社区工作人员、护工、环卫工人、警察;当地社会组织的支持性项目包括服务提供类、科技研究类、中小企业扶持类、心理治疗类等等。


05

信息公开和接受审计

强制性信息公开和自愿性信息公开;

年度审计与专项审计;

此次乃政府审计部门开展审计;

从目前数据反馈情况来看,如果采取公众视角,红会、慈善会系统的信息公开和财务规范程度优于慈善组织。


06

慈善组织需精进有为

1、正确处理疫情应对中与政府的关系:

在不违反政府指挥部安排的情形下,积极作为;慈善组织不挤占救援通道;应急物资缺乏的情况下,分配的公平性至关重要;定向捐赠的多寡会影响到政府物资分配的多寡;强烈呼吁将社会组织纳入应急预案。

2、从单纯捐赠物资和资金转向专业服务;

3、突发事件应对中依然要遵循治理结构和强化内部管理;

4、量力而行,且要遵循宗旨和业务范围之限制;

5、善待志愿者;

6、符合强制性信息公开,增强自愿性信息公开;

7、各自为政依然盛行,行业协作亟待增强。


结语

2019年8月4日,由深圳市基金会发展促进会(简称“深基会”)与北京大学法学院知名学者、非营利组织法律专家金锦萍教授合作设立的金锦萍工作室正式揭牌成立,旨在为深圳基金会行业提供法律咨询、政策分析等专业服务,推动深圳市基金会行业更好地提升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


温馨提示:

金锦萍工作室线上微课堂和线下法律咨询课程是工作室是深基会会员单位的内部服务项目,将每月定期举行。如果您也想一起学习,欢迎加入深圳基金会大家庭(搜索深圳市基金会发展促进会),成为我们的一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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