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胜、张意等人诈骗案二审获刑

近日,嵊州市人民法院对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胜、张意等人诈骗案二审判决,一、维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9)浙0683刑初285号刑事判决第二项至第十三项。二、维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9)浙0683刑初28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于王胜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以犯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胜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一百七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经审查,被告人王胜、张意、王竟、翟翀、沈永欣、田晓松、何凯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并采用威胁、恐吓、滋扰等方式向被害人施加压力索取虚高借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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