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以人身伤害起诉可能获得多少赔偿?

尼古拉斯窃格瓦拉2代


1.2018年8月20日入职A签了劳动合同,合同效期是多久,一年一签,还是两年一签?有没有合同,如果没有合同,则: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2.2018年9月15日因工受伤,单位垫付治疗费用,未申请工伤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事故发生1年后,若工伤认定已过时效,可以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请求人身损害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导致最终超过时效不能做工伤认定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费、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只能由用人单位负担。

3.2020年3月治疗结束,“用工单位更换‘成’了劳务派遣公司B”;(我认为你应该是这个意思)

在不清楚用工主体到底是A还是B时,可同时起诉。


星星人资研究员


如果单说工伤这个事,您可能一分钱赔偿也拿不到。主要原因:

一、首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发生后如单位和个人对事故经过有争议,单位拒不履行工伤申告和工伤认定的话,个人是可以在一年内自行到劳动部门办理工伤认定手续的。

如果被认定为工伤,认定结论下达前的工伤待遇应由用人承担;认定结论下达后的工伤待遇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但因为您并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也就意味着您已经失去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二、既然您受伤已经不可能被认定为工伤了,那就应该纳入意外伤害的范畴来说事。那么,意外伤害给您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果您能证明是第三方(也就是单位)造成的,是可以向他们要求赔偿的。这里首先就明确了,跟人家劳务派遣公司应该一毛钱关系都没有。

三、而现实中,用工单位也确实给您支付了医疗费,并且跟您签订了就此时的相关协议。这样的话,您和用工单位之间的事也算是处理完结了,并且获得了应有的赔偿。

你再去找人家劳务派遣公司,法院应该是不会受理的。你只能证明他们和你是劳动关系,并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你受到的伤害(造成的损失)跟他们有任何直接关系。

可能有些地方说的不严谨,希望能够帮到您,祝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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