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被告人廖某清被判处管制四个月,并赔付生态补偿鱼苗2万尾,折价人民币6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廖某清在禁渔期携带电鱼机到望谟县王母街道甘莱村“头道河”禁渔区河道内电鱼时,被望谟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包含电鱼机一台、竹篓1个及非法捕捞的水产品共445条,其中有白甲鱼、中华南鳅、罗非鱼等。经称量廖某清非法捕捞的水产品净重4731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清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电鱼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处被告人廖某清管制四个月,赔付生态补偿鱼苗2万尾。被告人廖某清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用增殖放流的方式修复受损的渔业资源,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
电鱼时电鱼器释放的电量比家庭常用电压220伏还大,凡是被电击的鱼基本无法存活,即使侥幸活下来大多也会丧失繁殖能力,不要因为你的私欲让原本丰富的鱼类资源“荒漠化”。(岑云萍 靳龙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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