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话“李白免刑”:唐朝法律中的“德”与“礼”

“李白免刑”一案直到今天都被很多历史迷屡屡提及,但是想要大话古今聊聊李白被赦免的前因后果,我们还要从伟大的唐朝法律说起。唐朝法律文化是集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之大成者,不但具备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而且在条文之间渗透了德、礼、公平正义等特色,唐律组成之多元化表现出其开放性,其遵从礼法结合的儒家文化,又体现了其包容性。


闲话“李白免刑”:唐朝法律中的“德”与“礼”

李白

话说回来,李白是唐朝鼎盛文化的代表,但也曾受过流刑的刑罚处罚,通过李白死刑赦免与唐律背后的关系,我们对唐律法律文化背后蕴含的开放和包容的人性化精神自然也能够窥视一二。

一、唐朝法律文化是中国古代传统法律文化的杰出代表

(一)唐朝法律文化的地位

法律文化是一种观念或意识,它反映出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社会法律现状,当下所处社会国家和人民利用经验总结的关于法律理论、法律规定与法律适用等的综合文化,包括法律意识、法律制度及法律实践等。法律文化的表现形式不一定只是文字的,更是抽象的一种存在,但依然可以通过文字记载使其具有可分析的形态。每个时代的法律文化不尽相同,唐朝的法律文化是中国古代史上最为繁荣和超前的,也是古代法律文化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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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


(二)唐朝法律文化的典范

《唐律疏议》是唐朝法律文化的典范,唐朝法律文化得以影响四海,主要在于《唐律疏议》这部伟大法典的制定。我国古代传统社会注重“礼法并用”,这在唐朝得到了完美的应用和发挥。礼教对法律的渗透是唐朝法律文化的重要体现,也是唐朝倡导的主流思想,因为唐朝较为重视对儒家文化的传承,也很重视佛学文化的宣扬,所以,在制定《唐律疏议》时,这些古代朴素的法治观念就会不自觉渗透进法律条文之中,使得法律条文避免僵硬化,也对社会治理起到了很好的补充和辅助作用。

《唐律疏议》这部刑法典由唐高宗制定,展现了唐高宗超前的法治思维水平,该刑法典重在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唐律疏议》由两部分组成,即“唐律”和“疏议”,也就是条文和解释,互相映照,清晰严密;条文疏而不漏,面面俱到,解释又能够渗透法理,言之凿凿,使人信服。正是这样的一种法典组合,使《唐律疏议》达到了古代律学的巅峰状态,代表着中国乃至世界封建法律的最高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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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


(三)唐朝法律文化的特色

唐朝法律文化的特色鲜明,总体来看,主要体现为以下三大方面:

  • 首先,主张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包容性特色。以德礼为政教之本,以刑罚为政教之用,注重“德礼刑法”包容结合的法律治理观念,集中体现了唐朝法律文化包容性特色。德,意指统治者应以宽厚德行治国理政;礼,意指统治者应以三纲五常等封建礼教教化臣民。在中国古代,“以德为主,以刑为辅”是较为主流的法治观念,主要源自儒家文化的发扬和传承,也是十分理性的法律文化形态。因为古代的“礼”并非单纯的礼节,此“礼”涵盖了古人衣食住行各方面的规则礼数,一旦突破了“礼数”的规制范围,就很可能触犯刑法,对于“礼”的理解,近于现代社会的道德,一旦突破了道德底线,就需要接受法律的制裁,这与唐朝“礼治”不谋而合,也是一种传承。
  • 其次,立法技术内容上的宽简划一与稳定相统一。宽简即宽大简约,立法内容宽大,轻刑是唐律的基本特点,立法目的是尽可能使人不致陷于犯罪,或者一定情形下的犯罪,根据情况分别从轻处理。尤其强调反对动辄获罪、严刑酷法或者轻罪重罚。立法技术方面体现简约划一,基本特点是简明扼要易懂,立法统一划一,更是为了统一尺度,保证准确定罪量刑。立法目标是使司法官容易掌握统一的刑罚标准尺度,也尽可能使普通百姓能够了解领会法律的思想内容,特别注意预防立法杂乱或烦琐、法律规定前后矛盾冲突等不科学的情况。
  • 再次,体例开放、结构严密的开放性特色。体例开放体现在唐律内容的广泛性和完善性,当时社会法律关系各方面,几乎都被唐律收入其中,从而使之成为中国封建社会历史上最具代表性的律典。结构严密主要体现在唐律《名例》篇与其它各篇的逻辑关系上,以及唐律内部结构条文之间的逻辑较为严密,特别是篇目排列体例结构统一。立法者运用法律调整当时的社会关系,融入统治阶层的意旨,体现了唐朝的立法技术已经达到比较高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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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

二、李白免刑与唐朝法律文化特色的体现

(一)李白流放夜郎赦免

李白是唐代最伟大的诗人,诗仙李白的一生并不平坦,甚至可以说充满了波折,曾因政治原因险些被处以死刑,幸而最终从轻处罚,才留住了性命,否则,今日李白的诗词能否得以流传,难以断定。李白获刑流放夜郎发生于德元载十二月,李白壮志未酬,准备做一番报国的事业,于是投靠了永王,有诗词为证

:“王命三征去未还,明朝离别出吴关。白玉高楼看不见,相思须上望夫山”,然而,李白的仕途并不顺畅,好景不长,永王变成了皇家政治斗争的牺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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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白

由于朝政局势动荡,玄宗开始逃亡,并委曲求全将一部分权力分割与肃宗,并下召肃宗为新皇帝,这种父子皇帝分封权力、分而治之的格局虽在战时有利于军情迅速汇报,但为将来朝政动荡埋下了伏笔。玄宗两次任命永王,令其掌握水军北上抗敌,肃宗从其安排,然而真到永王大军北上时,肃宗却出尔反尔,一心只为维护自己好不容易到手的皇权,以叛乱谋反之罪对永王进行镇压。在与朝廷的对战中,永王不幸中箭被抓,而后惨遭杀害。此时的李白,被视为永王党羽,最终被判死刑,但出于各方面的原因,李白幸运得以减免死刑,代之以“加役流”的刑罚流放夜郎。尽管“加役流”是唐代最严厉的流放刑罚,但庆幸的是,李白没有因为政治纠纷而枉送性命。

(二)李白免刑中唐朝法律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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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白雕像

有一种说法是李白免于死刑在于朝廷功臣郭子仪的力保,此是否符合史实还有待考证。然而从唐朝法律适用的角度进行研究,李白也罪不当死,免于死刑在当时也是合法的。根据《唐律疏议名例十一》的规定,李白在主观上不具有谋反意图,就算其有罪,也是受肃宗的出尔反尔而引起的政治责难。李白一开始加入永王的队伍时,只有报效国家的壮志,后来永王奉玄宗之命北上,也是合法的,或者说在肃宗的角度,就算永王有谋反之意,李白也是受其蒙蔽,不具有犯罪故意,因此,才能将李白的死刑绞刑执行从轻量刑,变更为加役流刑。

(三)唐朝法律文化中开放性与包容性的法治理念

《唐律疏议》既是研究我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基础法典,更是研究唐朝法律文化的重要历史文献,通过对《唐律疏议》进行考察研究,结合李白刑罚适用的案例,可以解读出唐朝律法于“德”、于“礼”、于“公平”都有一定的建树,也反映出一种开放包容的法治理念。

1、唐朝法律文化中的开放性理念

李白的死刑执行能够从轻量刑变更为加役流刑,体现了唐律中“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司法理念在李白一案中的践行,一定程度体现了唐朝法律文化的开放性。唐律的组成是多元化法律条文之综合。唐朝法律文化开放性地吸收了“德”与“礼”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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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肃宗建陵

从古至今,“德”始终被视为匡正纲纪、表彰教化、敦睦仁和的理论基础,“德”判断是非曲直的功能及地位被不断认同和强调。“德”的教化力量是无穷的,“德”被统治阶级视作管理社会的基本理论基础和解决传统诉争的基础性手段,因此,“德”既能够指引行为主体的行为,调整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又能够明晰是非黑白,定纷止争。

如果说“德”为《唐律》的基本原则,那么“礼”则是《唐律》的根本精神核心。首先,“礼”乃“礼遇”,像李白这样的文人才子,在当时的唐朝十分有影响力,是多少文人墨客望尘莫及的文坛偶像。能够幸运得以从轻量刑免于死刑,对于李白来说不外乎一种“礼遇”。因为当时时局动荡,在权力的斗争中,法律甚至可以视为一纸空文,在暴政的时代,谁执政,谁掌权,谁就是法律。肃宗能够按照《唐律》对李白进行定罪,不计较叛乱前嫌,除了对人才的珍视,也是“礼遇”。因此,可以说“一准乎礼”是《唐律》的基本特征之一。

2、唐朝法律文化中的包容性理念

李白由死刑减免为流放刑很好地诠释了唐朝法律文化的包容性理念。究其原因,除了唐朝发达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还在于唐朝法律文化的包容性。唐朝法律中规定的“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对比汉朝较为混乱的刑罚制度,体现了由轻及重的科学立法体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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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白

尤其与汉朝刑罚之残酷相比,唐律的重大进步在于,唐律刑事制度的理念上多以宽容包容缓和为主,实际实施中既起到了刑罚惩戒威慑的作用,又彰显了刑罚之教育引导价值。执法官员在进行裁判量刑的时候,可以按照唐律规范有序的刑事制度,依从既定的刑罚标准做出裁判,以尽量避免量刑畸重或畸轻的不公平情况,从而一定程度上保障维护了犯罪者的基本权利。

唐朝法律文化中的“礼”,也体现了唐律包容性的法治理念。对于“礼”以内的事务,法律不做干涉,若是超出底线,进入法律规制的边界,则要进行刑罚的惩罚。但这种惩罚,并非予以滥刑,也是与礼相结合的刑罚制度。按照礼数,对一种罪行的严重程度进行裁量,从而决定加重或者减轻刑罚,这是一种对人性的包容,在我国古代史上十分少见。从对李白的刑罚处罚可以看出,唐朝法律文化具有包容性,不倡导死刑,不倡导滥刑,对后世影响深远,值得学习。

3、唐朝法律文化是对公平正义的一定程度践行

唐律不但兼具“德”“礼”,更体现了对“平”的追求。“平”是对《唐律》立法价值的基本追求,“平”具体表现为“公平”“中正”“慎恤”等司法观念,是对公平正义的极大阐释和维护。“平”蕴含“公平”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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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白

公平一直是中国传统法制的价值追求,是治国理政必须秉承的重要原则。公平正义在唐律中也是十分重要的法治理念的体现。唐代“公平”观念在权力的顶端,是统治者对官吏道德水平进行评判的重要标准,在唐代诉讼观念中,也不乏“公平”的体现,例如民间就有唐人冥判、冤报事件反映的“善恶循环、业报不虚”的说法。大家宁愿信其有,也不信其无。“平”也是“中正”的体现。

以李白免死刑的案例来说,也反映了唐律的公道中正。李白犯有谋逆大罪,但罪不当诛,原因就在于其主观上受蒙蔽,而且是发生在特殊的政局混乱时期。此案中也反映出“慎恤”之意。“慎恤”包含悲悯慎杀与体恤幼弱双重含义。对李白死刑得赦免,就表现出这种悲悯慎杀的法治理念。

三、结语

纵观中国法制史,唐朝法律文化是在累积前朝多年法律文化的基础上进行的传承和改良,并且形成了十分超前的法治理念。从唐朝的法律制度文化、法律观念文化以及法律心理文化的角度,可以探究到唐朝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中渗透了开放性和包容性的文化气息。


闲话“李白免刑”:唐朝法律中的“德”与“礼”

唐明宫纪念遗址

之所以说唐朝的法律文化具有开放性,是因为唐朝的法律体系开放性地吸收了“德礼刑法”思想和当时国内外各方面的先进立法成果,开放性地吸收了国内外政治、经济、文化、商事、民事、刑事、外交贸易的规则,足以体现其法律体系的开放性和保证其立法的时代先进性。之所以说唐朝的法律具有包容性,从法律心理可反映出,也可以从刑罚的适用反映出。唐朝每一类刑法的规定都很完备,以刑罚来说,从轻及重规定了不同层次的刑罚,力图实现最大的公平正义。唐朝继承秦汉先朝的立法司法成果,吸收汉晋律学的先进成就,终使唐律走向高度的成熟和完备。唐律因其开放性、包容性,而成就了其作为中国传统封建法典的典型性、代表性,对后世宋元明清之立法产生了里程碑式的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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