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女企業家死亡調查:羈押前就患肺結核,曾多次申請取保候審卻均未獲批!其子:我媽回不來了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陳晨

2019年9月8日,河北女企業家周廣華在唐山市人民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

去世前,周廣華因涉嫌職務侵佔和行賄犯罪,被羈押於唐山市第一看守所一年多。周廣華患有肺結核等疾病,在羈押期間,看守所曾四次向公檢法機關提出過變更強制措施的申請,家屬也提過取保候審申請,但均未獲批。

周廣華的去世引發熱議,不少人對她患病卻遲遲無法獲批取保候審發出疑問。官方通報顯示,周廣華屬於因病死亡,案件不存在超審限和超期羈押問題。對此法學專家表示,改革後刑事訴訟法規定“以取保為原則,以羈押為例外”,不過在實際操作中,取保候審比較難實行。

唐山女企業家死亡調查:羈押前就患肺結核,曾多次申請取保候審卻均未獲批!其子:我媽回不來了

羈押前已患肺結核

五次變更強制措施申請均未獲批


唐山市委政法委員會(以下簡稱唐山政法委)於2019年12月31日做出的通報顯示,周廣華生於1959年,原來是遷安金屬線材廠的一名工人,2009年退休後擔任當地一家房地產公司的股東。2018年6月4日,周廣華因涉嫌職務侵佔和行賄犯罪,被玉田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羈押於唐山市第一看守所(以下簡稱唐山一看)。

在被羈押前,周廣華就患有肺結核、肺大泡等疾病。

周廣華去世後,從2019年10月起,範辰開始擔任周廣華兒子王剛的代理律師。

範辰告訴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2018年9月28日,唐山一看向玉田縣公安局申請變更周廣華強制措施,但因案件進入檢查機關審查起訴階段,玉田縣公安局未受理。第二天,唐山一看向玉田縣檢察院建議變更周廣華強制措施,但檢察院未予回覆。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注意到,在唐山政法委的通報中,玉田縣檢察院之所以未予回覆,是因唐山一看是在電話中提出的建議,無書面申請。不過範辰則表示,他從唐山一看了解到,看守所向檢察院提交過書面申請。

2018年11月20日和2019年1月4日,唐山一看兩次向玉田縣法院發出書面《周廣華患病情況說明》,在此期間,王剛也向玉田縣法院提交了取保候審申請。唐山政法委通報顯示,玉田縣法院在收到唐山一看和王剛的申請後,委託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技術輔助室鑑定。2019年3月25日,玉田縣法院根據鑑定結果,作出了不予變更周廣華強制措施的決定。


取保候審,還是保外就醫?

代理律師質疑“當事人不願住院”

範辰說,看到官方通報的結果表示很遺憾,並且他對此通報提出了幾點異議。

範辰告訴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首先關於在羈押期間提出的取保候審要求,本身沒有規定說一定要做鑑定。其次,家屬王剛提出的申請是取保候審,但多份文件顯示,法院是在對周廣華是否符合保外就醫條件進行的鑑定。

“取保候審針對的是未決犯,保外就醫針對的是已決犯,周廣華的案子尚未判決,很明顯法院的這個鑑定不合理。”此外範辰表示,法院委託鑑定的結論為“對症治療、病情穩定後複查”,“這個結論答非所問,結論應該是要麼符合條件,要麼不符合,所以我認為這個結論不該被採納。”

此外通報中表示“2018年12月18日,在唐山市傳染病醫院就診時,醫生建議住院,因周廣華不願住院。”範辰也對此說法提出了質疑。

周廣華去世後,王剛對玉田縣檢察院和玉田縣法院的辦案人和主管領導做出了濫用職權罪的控告。

範辰表示,玉田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李玉田,檢察長劉銘對唐山一看提交的病情說明請求變更強制措施的情況,沒有做出及時明確處理,是導致周廣華病情得不到有效治療的主要原因;玉田縣法院法官彭繼業、主管副院長張丙新並未進行病情核實,未能掌握在押人員周廣華患病的實際病情,未對申請作出回覆。

不過唐山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該案沒有犯罪事實,不符合立案條件,決定不予立案。

在唐山政法委於2019年12月31日做出的通報中,調查認為周廣華在“一看”羈押期間一直進行治療,根據病情的發展曾經三次出所外診,病情惡化後也及時送唐山市人民醫院進行搶救,因病在唐山市人民醫院死亡。玉田縣檢察院和玉田縣法院的辦案人和主管領導,在工作中雖然有不規範的行為,但不存在應該變更強制措施未變更的問題,其行為與周廣華的死亡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不存在故意或過失不履行法律義務,導致濫用職權造成人民利益重大損失的情況,不符合濫用職權罪的構成要件。不過通報承認在辦案機關執法司法活動中確存在不規範、不文明問題,已逐一確定責任領導和具體責任人,並進行問責。

範辰表示,近日王剛將對不予立案的結果提出複議。

王剛曾對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表示,“不管調查結果是什麼,我媽回不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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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廣華生前擔任股東的房地產公司

“以取保為原則,以羈押為例外”難執行


範辰告訴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周廣華是被公司另一股東告發繼而被刑事拘留,“他們公司一共三個股東,周廣華和另一個大股東被第三個股東告了。”範辰說,他曾與周廣華去世前的辯護人接觸過,辯護人認為周廣華無罪。不過在唐山政法委的通報中,認為周廣華職務侵佔、行賄案審理和羈押法律手續齊全,不存在超審限和超期羈押問題。

2020年1月3日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曾到遷安市探訪周廣華生前的房地產公司,公開資料顯示該公司位於遷安市興安大街中段,寫有該公司名字的牌子掛於大門外,不過附近的多位市民均表示這裡並沒有這家公司。該公司的公開電話也無人接聽。

範辰表示,目前在我國,在審前羈押期間,取保候審是件很難達成的事情。在範辰辦理的案件中,其中安徽發生過一起被告人在看守所內發病,但因治療不及時而不幸去世的案子,“辯護人也曾提出過取保候審,但沒有獲批。”範辰說,“其實像這種例子有很多,有的是企業法人被羈押但取保候審未獲批,這樣一來整個企業可能就完了。”

山東師範大學法學院博士劉娜表示,刑事訴訟法規定“以取保為原則,以羈押為例外”,不過在實際操作中,取保候審比較難。範辰也表示,實際是“以羈押為原則,以取保為例外。”

範辰說,之所以取保候審較難,一是擔心取保成功後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會潛逃,這樣辦案人員是需要負責任的,“所以能不同意就不同意”。二是因為司法機關在取證過程中比較依賴口供,如果嫌疑人或被告人被羈押,那麼取得口供會相對容易一些。除此之外,範辰表示法律對取保候審的規定比較“簡陋”,“也就是說什麼情況下可以取保並不是很明確。”

取保條件規定不明確

需要制度更完善

劉娜表示,取保候審難主要體現在兩個層面。

一是立法層面,在刑事訴訟法裡面,對取保候審的條件規定不是特別明確,這導致公檢法機關在具體操作中對標準的把握有所不同。劉娜說,“比如在這個案子中,這名女企業家患有身體疾病,但是這個疾病到底是到怎樣的一個程度才能夠取保候審,這裡並沒有一個具體的標準。”

二是實際層面,“有個理念叫‘能關就關,關了比較放心一些’。”劉娜告訴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刑罰判處取保候審的人,將來會判到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而有期徒刑的服刑時間是在6個月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罰是比較重的,也就意味著本身可以判處取保候審的人,將來可能面臨的刑罰是比較重的。”劉娜說,取保候審不像逮捕,逮捕就要在看守所裡,而取保候審可以在自己家裡,所以這種情況下,“萬一跑了呢,萬一再犯了呢,要不然先關著吧,別出去後再出事。”

劉娜說,在她近期對公安和法院做的調研中瞭解到,其實刑事訴訟是要推“以取保為原則,以羈押為例外”,但是在實際操作中,現在法院和檢察院都在實行員額制,即一個案子是由一個檢察官、一個法官自己負責到底,外加上錯案追究制,所以為了規避訴訟風險,即害怕取保候審的人跑了,或者證據被滅失掉了,員額法官員額檢察官則是需要對此進行負責的。

“可能誰到了這個位置上,都會有這個考量。”劉娜說,現在這種經濟犯罪的人不像暴力型的犯罪,出去危害社會的可能性小,但是潛逃到國外的可能性大,“這樣的例子非常多。”

在去看守所和監獄調研時劉娜瞭解到,它們對口的醫院都是一些比較好的醫院,各個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改善,“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就醫上其實問題不是很大,也可以到對口的醫院治療,所以患病後能否取保候審,還是需要先遵循法律的規定。”劉娜表示,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患病後不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但就醫是沒問題的,“在唐山政法委的通報中,也提到過周廣華就醫的情況。”

劉娜告訴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刑事訴訟法規定拘留是37天,但對羈押沒有明確規定時間,“後期要補充偵查的,可能會進行延期羈押。”不過劉娜提到,學界就對延期羈押提出過質疑,認為這一問題值得再商榷。“在周廣華案件中,官方通報不存在超期羈押問題,不過來回審批的時間過長。”劉娜認為,接下來需要進行制度上的完善,讓取保候審的申請,能夠在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情況下,得到儘快的回覆。

本文由樹木計劃作者【海岱新聞】創作,在今日頭條和齊魯晚報網、齊魯壹點客戶端獨家發佈,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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