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颈斑鸠、池鹭遭毒手,捕鸟人经公益诉讼赔钱并公开道歉

每年的4月1日是《世界保护益鸟公约》规定的“国际爱鸟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日前针对一起非法狩猎损害公益案,首次邀请公益诉讼观察员参与诉前磋商,并同侵权行为人董某甲、董某乙二人达成赔偿协议,要求侵权行为人支付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赔偿款人民币4100元,在纸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现二人已在《上海法治报》上发布道歉声明。

珠颈斑鸠、池鹭遭毒手,捕鸟人经公益诉讼赔钱并公开道歉

图说:庭审现场。上海铁检院供图

案件回放

2019年1月,董某甲、董某乙二人以食用为目的在奉贤禁猎区一树林内捕鸟,二人使用禁用工具气枪、弹弓共捕杀珠颈斑鸠、池鹭等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鸟类、上海市重点保护野生鸟类13只。经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进行价值认定,二人的非法狩猎行为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共计人民币4100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二人依法应共同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侵权责任。


远程视频磋商

鉴于该案事实清楚、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较小,上海铁检院第五检察部采取诉前磋商的方式同董某甲、董某乙达成赔偿协议,节约司法资源、及时挽回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损失。当下正处于疫情防控特殊时期,为保障防疫安全,上海铁检院运用远程视频系统开展此次诉前磋商,并首次邀请公益诉讼观察员全程参与,听取观察员意见建议。远程视频磋商的方式既确保磋商全程三方零接触,又有效扩大公益诉讼知晓度和影响力。


检察官点评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董某甲、董某乙捕杀的珠颈斑鸠、池鹭等系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上海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均属于《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该二人非法捕杀保护野生动物,侵害了国家对于野生动物资源的所有权,破坏了生物种多样性,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二人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侵权责任。

当下正处新冠肺炎疫情防疫期间,董某甲、董某乙已深刻意识到其以食用为目的捕杀野生鸟类可能带来的公共卫生安全隐患。 2020年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决定》明确了全面禁食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我们在此呼吁全社会成员要自觉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移风易俗,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新民晚报记者 郭剑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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