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資研發機構、外資研發中心,發生重大涉稅違法失信行為後,是否還能享受採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政策?

一、根據《財政部 商務部 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執行研發機構採購設備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91號)文件規定:經核定的內資研發機構、外資研發中心,發生重大涉稅違法失信行為的,不得享受退稅政策。具體退稅管理辦法由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另行制定。相關研發機構的牽頭核定部門應及時將內資研發機構、外資研發中心的新設、變更及撤銷名單函告同級稅務部門,並註明相關資質起止時間。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研發機構採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6號)文件規定:研發機構涉及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公佈辦法〉的公告》(2018年第54號)被公佈信息的,研發機構應自案件信息公佈之日起,停止享受採購國產設備退稅政策,並在30日內辦理退稅備案撤回。研發機構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停止公佈並從公告欄撤出的,自信息撤出之日起,研發機構可重新辦理採購國產設備 第十八條退稅備案,其採購的國產設備可繼續享受退稅政策。未按照規定辦理退稅備案撤回,並繼續申報採購國產設備退稅的,依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處理。

研發機構採取假冒採購國產設備退稅資格、虛構採購國產設備業務、增值稅發票既申報抵扣又申報退稅、提供虛假退稅申報資料等手段,騙取採購國產設備退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追回已退稅款,並依照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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