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法官十年堅守 骨頭案終獲執結

吉安法院網訊 近日,江西省峽江縣人民法院成功執結一起長達十年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執行案件,使案件真正做到了案結事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2009年6月18日,塗某(系原告塗某根、朱某之子)駕駛二輪摩托車,從仁和鎮街上前往仁和鎮大田村委劉田村家中,途徑油仁線24KM+280M處,撞上被告唐某停放在道路右邊人力板車,造成塗某受傷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經峽江縣人民法院判決被告唐某賠償原告塗某根、朱某經濟損失25044.036元,承擔訴訟費268元。

判決生效後,唐某未履行生效判決所確定的義務,2010年1月29日,塗某根、朱某向峽江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已執行2524.34元,尚欠執行標的22519.66元,由於當時執行手段有限,而唐某居無定所,也無可供執行的財產,徵求申請人塗某根、朱某的意見後,案件最終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方式結案,但該案件一直是執行法官心中深深地烙印。

十年過去了,2020年2月28日,塗某根、朱某來到峽江縣人民法院要求恢復執行程序,執行法官立即對唐某的銀行賬戶、房產、車輛、工商登記進行查詢,查無所獲,執行一時陷入僵局,經過執行法官多方努力,終於聯繫到了唐某的妹妹,將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材料送至唐某妹妹手中,並告知拒不履行生效判決所帶來嚴重後果,希望唐某能夠自行來法院履行義務。2020年3月11日,被執行人唐某自動履行22758元,執行法官在第一時間聯繫塗某根、朱某,塗某根、朱某如願拿到了遲來十年的賠償案款,至此,這起骨頭案得以執行完畢,切實維護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