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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非法集资是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重要内容,也是保护公众“钱袋子”的重要举措。近三年来,靖江法院共审结非法集资犯罪案件25件,判处罪犯43人,罪名集中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非吸金额高达37605万元,集资参与人数高达2092人,其中个案最高纪录是向588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730万余元。三年间,非法集资令数十人身陷囹圄,令成百上千个家庭血本无归。为了让更多的人了解非法集资的危害性,提升对非法集资的辨别力,现推出《靖江市人民法院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让广大群众在“拍案惊奇”中感受法院版的“警世通言”。


案例三

姚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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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多年没有起色的姚三,在2015年自以为发现一条发财致富的捷径。10月,他以其他人身份在靖江注册了一家投资管理公司和汽车贸易公司,并开始以“车管家”名义,打着租车的幌子,干起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勾当。“租车”流程很简单,客户只需支付车款的40%~50%作为托管资金,在合同期内可以免费使用该车,每月还可获得月息1%的返利,且合同期满,客户归还车辆,公司退还托管资金。如此条件“诱人”的业务,经宣传、推广,陆续有投资者找姚三“租车”。

其实,姚三的车都是他从外地租来的,每笔“租车”业务,他要负担租金和每月的返利,资金周转开始困难。2016年年初,他又推出另一项业务,以客户名义贷款买车,客户支付70%的车款作为投资款,“车管家”负责车贷月供并向客户支付每月投资额1%的利息,车辆交由客户使用,合同期满,客户可选择补齐差价,继续使用该车,也可以选择退回投资款并将车过户给“车管家”。可惜,他的如意算盘并未如意,两种经营模式非但没让他发财,反而让他背上沉重的债务。2016年9月,姚三资金难以为继,选择一跑了之。至案发时,姚三共吸收21人投资款487万余元。2019年,法院以姚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正所谓

自诩聪明人,反被聪明误。自以为,寻得致富之大道通途;殊不知,堕入犯罪之不归歧路。租车空手套白狼,借鸡生蛋忙吸储。哪料机关算尽未如意,鸡飞蛋打终尝牢狱苦。


法律小贴士

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入罪,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解释,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除刑法另有规定外,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文中图片来自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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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刊登于2020年3月26日《靖江日报》法院专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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