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高院“投毒案”審判長:吳春紅曾在偵查階段翻供

新京報訊(記者 李一凡)“吳春紅投毒殺人”一案,於今日(4月1日)上午經河南高院改判無罪。此案審判長在宣判後介紹,吳春紅曾在偵查階段翻供。

河南高院“投毒案”审判长:吴春红曾在侦查阶段翻供

吳春紅和家人的合影,攝於2003年左右。家屬供圖

新京報此前報道,2004年11月15日,河南民權縣周崗村電工王戰勝的兩個兒子,先後中毒,3歲的小兒子王成(化名),搶救無效死亡。2005年6月23日至2007年10月30日,商丘市中院三次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吳春紅死緩,但均被河南省高院發回重審。後商丘市中院第四次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吳春紅無期徒刑。吳春紅提出上訴後,河南高院裁定維持原判。

河南高院“投毒案”审判长:吴春红曾在侦查阶段翻供

2018年10月9日,吳春紅的家。新京報記者 趙凱迪 攝

2016年6月3日,吳春紅向最高法院提起申訴。2018年10月3日,吳春紅的女兒吳莉莉收到最高法院的《再審決定書》。

今日(4月1日)下午,河南高院此案審判長就再審結果稱,最高法院作出指令再審決定後,該院對吳春紅故意殺人案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再審期間,合議庭經過閱卷、充分聽取吳春紅及其辯護人的意見、赴案發地核實證據、詢問部分證人和原偵查人員,對案件進行全面審查,於去年10月2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他指出,經審理,吳春紅有罪供述中對多個犯罪細節的供述前後不一致,且與部分證人證言存在矛盾,有罪供述的作案動機及選擇的作案時機不合常理,且吳春紅在偵查階段已翻供,否認犯罪。

河南高院出具的《再審刑事判決書》顯示,2004年11月20日第2次訊問時,吳春紅供述有罪。該次訊問筆錄記載的訊問地點是民權縣看守所。但案卷中,公安機關的提訊記錄未記載當天偵查人員在看守所對吳春紅進行提訊。第7次訊問時,吳春紅翻供。此後,他始終不承認犯罪。

上述審判長介紹,合議庭已告知吳春紅可以依法向該院申請國家賠償,該院將依法作出賠償決定,“我們將認真反思案件辦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深刻汲取教訓,確保辦理的每一起案件都能經得起歷史和法律的檢驗。”

此外,吳春紅的再審辯護人李長青表示,“監獄方面曾多次派人前往河南高院幫吳春紅遞交申訴材料。”

校對 趙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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