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非作惡、殘害群眾,首犯獲刑20年,罰沒825萬


3月25日,陝西榆林神木市人民法院對一起涉黑案件公開宣判。

自2004年以來,李正、李森為攫取非法經濟利益,確立強勢地位,採取成立公司、招聘員工等方式,逐漸形成以該二人為領導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該組織通過暴力、威脅等方式,實施了尋釁滋事、非法拘禁、開設賭場、妨害公務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在榆林市定邊縣一定區域和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響,嚴重破壞了當地正常的生產和生活秩序。

為非作惡、殘害群眾,首犯獲刑20年,罰沒825萬

法院判決二人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等罪名,李正判處有期徒刑20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沒收個人財產800萬元,並處罰金25萬元;李森判處有期徒刑16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沒收個人財產600萬元,並處罰金19.5萬元;其他42名被告人分處相應刑罰。


【法院說法】

法院經審理認為,以李正、李森為首的犯罪組織有明確的組織、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參加人數較多,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該組織通過違法犯罪活動獲取經濟利益,部分用於支持違法犯罪活動;李正、李森親自組織或授意該組織成員有計劃地實施了數十起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行為特徵明顯;對當地石油開採以及地下賭博等非法行業形成重大影響,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特徵,依法應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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