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非作惡、欺壓群眾,屈家嶺黃登峰等16人涉黑案一審公開宣判

12月18日,沙洋縣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黃登峰等16人涉黑案一審公開宣判,判處被告人黃登峰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餘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至十六年不等。

法院審理查明,1997年,被告人黃登峰(今年48歲,屈家嶺管理區人)與被告人曾某某、張某某(另案處理)等人開始在屈家嶺地區“混社會”。1997年底至2001年,黃登峰帶領被告人吳某某、彭某某、曾某某、張某某等人開始在屈家嶺地區開設賭場。其間,因幫朋友出頭,黃登峰團伙與當時在屈家嶺地區“混社會”的毛某某(另案處理)等人,在屈家嶺集貿市場聚眾鬥毆,憑藉此次鬥毆,黃登峰打出了在屈家嶺地區的“名氣”,被告人黎某、黎某某在此期間“慕名”加入。2001年至2004年,黃登峰利用開設賭場獲取的非法利潤,在武漢與他人合夥經商,將屈家嶺的賭場交由吳某某幫忙打理。

2003年12月,黃登峰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一年。2004年3月,黃登峰刑滿釋放後回到屈家嶺,憑藉開設賭場積累的經濟實力和聚眾鬥毆打出的“名氣”,網羅上述人員及被告人施某、李某、夏某等多人,逐步形成了以其為首的較穩定的犯罪組織。

法院審理認為,以黃登峰為首的犯罪組織為維護其非法利益,樹立非法權威,以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實施了搶劫1起;妨害公務1起;故意傷害3起;聚眾鬥毆3起;尋釁滋事6起;開設賭場7起;非法拘禁1起;非法持有槍支7支;容留他人吸毒1起;強迫交易1起;串通投標1起以及毆打他人、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等違法行為21起,為非作惡,欺壓群眾,造成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該組織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縱容,稱霸一方,通過打壓其他“幫派”,樹立屈家嶺地區“地位”,利用組織惡名承攬工程、經營地下賭博業、插手民間糾紛等,在屈家嶺地區和部分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社會危害極大。該組織依法應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被告人黃登峰系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應當按照其所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該院遂判決被告人黃登峰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荊門晚報記者李柬 通訊員田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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