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緩解和消除國際重複徵稅:
(1)免稅法:完全免稅
(2)扣除法:將已納稅款作為費用扣除
(3)減免法:按較低稅率徵稅
(4)抵免法:全額抵免;限額抵免——不超過外國所得按本國稅法計算的應納稅額(我國採用,可結轉5年)。
2.納稅調整
(1)關聯交易:獨立交易原則,否則可以按照成本法、市場法、收益法等評估方法和可比非受控價格法、成本加成法、再銷售價格法、交易淨利潤法和利潤分割法等方法進行調整。
(2)受控外國企業:在避稅地的企業,無合理經營需要,對利潤不作分配或減少分配。
(3)一般反避稅
(4)補徵稅款加收利息;一般向前追溯3年,特殊可追溯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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