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雙抬頭進口繳款書能否抵扣進項及計算留抵退稅
問:我公司為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委託代理公司從境外進口一臺設備用於生產增值稅應稅產品,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標有我公司和代理公司兩個單位名稱,請問我公司取得的雙抬頭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能否抵扣進項稅額?我公司一直以來都有增值稅留抵稅額,如果將來能夠享受留抵稅額退稅政策,請問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能否參與留抵退稅計算?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進口環節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抵扣稅款管理的通知》(國稅發[1996]32號)規定,對海關代徵進口環節增值稅開據的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標明有兩個單位名稱,即既有代理進口單位名稱,又有委託進口單位名稱的,只准予其中取得專用繳款書原件的一個單位抵扣稅款。申報抵扣稅款的委託進口單位,必須提供相應的海關代徵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原件、委託代理合同及付款憑證,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款。
因此,你公司作為委託單位取得雙抬頭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原件可以抵扣增值進項稅額,但需要提供海關代徵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原件、委託代理合同及付款憑證。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八條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第八條第(三)項規定,納稅人當期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
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內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註明的增值稅額佔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因此,你公司如果將來符合留抵退稅的相關規定,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可以參與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的計算。【關注大成方略,學習更多財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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