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間守門人“姦屍”,導致該屍首復活!應該用哪條法律來判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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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陳某(男)是某縣太平間的看守。一天下午送來一具青年女子的遺體。陳某見該女子遺體容貌絕美,竟然生出了異樣之心。當晚,趁著太平間輪班到自己,同事們全回家的時候,他便趁四下無人之機對女子的遺體進行侵犯。但是該女子並未真正死亡,只是陷入了昏迷狀態。後來她在被侵犯的時候就突然甦醒過來,陳某大驚,落荒而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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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來了,在法律上將如何評價陳某的行為?

在此聲明:該案並不是現實中發生的真實案例,而是某一年國家司法考試題目所“創造”的案例。希望諸位不喜勿噴,藉此例僅僅向為大家介紹以下相關罪名的細節及法律的邏輯,亦或者對參加法考的朋友會有所啟發。倘若這樣的案子真的發生,或許就會這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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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某的罪怎麼定義?

在認定陳某的行為構成何罪時,題目的選項和之後的討論總結下來無非就是以下幾種觀點,筆者總結並分析為如下:

1.陳某的行為構成侮辱屍體罪

理由如下:

其一,在客觀層面,此女雖然未死,但是在被陳某侵犯以前其客觀形態表現為一具已經死亡的“遺體”。

根據刑法的包容解釋論,活人的組成包含兩個部分,一個是意識,一個就是沒有意識的“屍體”。此時應該將陳某侵犯的對象解釋為客觀層面的“屍體”。陳某隻是侵犯了該女子作為活人的“屍體”部分,並未侵犯該女子作為活人的意識部分。

也就是說,在一般人的視角來看,此女的確已經“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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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在行為人陳某的主觀層面,他只是想侮辱屍體。即陳某僅僅只有侮辱屍體的故意,而不是強姦的故意(強姦必須要求行為人明知被害婦女是活人)。也就是說,陳某當時其根本不知道被害人實際上還活著。至於他在侵犯該女子後,該女子突然復活,結合之前對於客觀狀態的描述,該女子的復活完全是出乎陳某意料的事情。

因此,根據刑法定罪“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陳某的行為構成侮辱屍體罪,而且是既遂。

(此外,還有人認為陳某的行為構成的是侮辱屍體罪的未遂,因為陳某雖然具有侮辱屍體的故意,但是侮辱的實際上是活人,客觀上自己的行為因為對象是活人無法得逞,陳某的行為構成侮辱屍體罪的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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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陳某的行為構成強姦罪

理由如下:

其一,從客觀狀態來講,被害婦女根本就沒有死亡。我們只能從自然狀態確認其是否死亡,不能僅僅根據刑法的解釋論就認定被害婦女當時是一具屍體。而犯罪的本質就是社會危害性,在客觀上行為人的危害行為產生的是強姦的危害後果。

以上侮辱屍體罪的認定方式完全違背了自然科學的基本邏輯;另外,將活人解釋為是屍體,也是對於生者的極大侮辱。

其二,從陳某的主觀狀態上來講,他當時只是認為該婦女已經是一具遺體。至於他認定遺體的依據卻是沒有。因此在他說不出被害婦女是否已死依據何在的前提下,應當認定其主觀上有強姦活人故意的可能,可以認定陳某具有強姦該女子的“間接故意”

(即陳某本人是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是在強姦一個活人,但是放任這種後果的發生)

因此,根據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陳某的行為構成強姦罪,且為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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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陳某的行為無法定罪

這就是思考本案的最簡單的邏輯:在主觀上,陳某本人只有侮辱屍體的故意;在客觀上,陳某本人侵害的是一位活著的婦女。主客觀無法統一,因此,對陳某的該行為無法以刑法中的罪名對其定罪(沒有法律依據)。

(有人說行為人構成侮辱屍體罪的對象不能犯,這是正確的。但是刑法對於”不能犯“的規定是,不能犯不構成犯罪)

對此,筆者贊同的是第二種觀點:我認為此時應當對陳某定強姦罪的既遂。但是當時該案件對應的司法考試題目答案則是侮辱屍體罪,筆者不敢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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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開手銬

結語

其實本案的邏輯還是十分清晰的,大家需要理清的就是究竟按照哪一套邏輯去認定陳某的行為。

筆者認為,這樣的事情如果真的在現實當中發生,恐怕對行為人定的會是侮辱屍體罪的既遂。因為遺體在送入太平間的時候一定會有一份證明該人已經死亡的文件送到管理人員的手中。管理人員認為該人已經死亡其實是有依據的,該人實際上未死,這不是管理人員的責任,而是部分庸醫的責任。

對此,應當認定管理人員在主觀上所持有的故意是侮辱屍體的故意,然後按照刑法的解釋論對行為人定罪,總而言之,這樣的行為具備危害性,要在符合法律的基本邏輯下,不讓行為人逍遙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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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這句話當玩笑話,但是對於法律不能掉以輕心,說不定由於你的疏忽就觸碰了哪條法律。但是法律大多都是條條框框,看也看不懂,有的拿起法律書一看就犯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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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正在看這本《法律常識一本全》就比較容易看懂,裡面用一些案件來具體分析是犯了哪條法律規定,還很有趣。真是不看不知道,一看還真是嚇一跳,有些我們平時忽略的小細節,已經觸犯了法律,只是沒人察覺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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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學點法律知識,不僅可以保護自己以防踩坑,還能用來解決職場生活上的很多衝突,也知道怎麼跟執法機關用法律語言來溝通,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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