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23.5萬買車位,上下車要靠爬天窗!女司機怒了

昆明的陳女士在自家小區買了一個車位

可每次停好車後

陳女士就不能走“尋常路”

她需要從天窗爬出來

...

來看看怎麼回事?


事件經過

車位太小業主拒絕接收


2014年,陳女士在保利六合小區購買了住房,並於2014年5月與開發商達成車位購買意向,交付了定金。2014年8月,她與開發商簽訂了車位購銷合同。合同約定車位價款為23.5萬元整,一次性付清,車位交付時間為2014年12月31日前。由於是預售,籤合同時陳女士並不知道車位的具體情況。

2015年8月,陳女士接到開發商交付車位的通知,可令她沒想到的是,花23.5萬元購買的車位,在使用過程中非常不方便。因轉彎半徑不夠,需要佔用對面的車位才能把車停進自己的車位,停車後車門打不開,人也出不來,進出全靠爬天窗。為此,陳女士拒絕接收車位。


陳女士購買的車位,左右側車門均無法正常打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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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15年開始,陳女士多次找地產商協商更換車位,但問題一直沒有處理。隨後,陳女士找到雲南上首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李俊福,為其代理該起車位買賣合同糾紛。

2020年3月18日,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協議:5月18日前,開發商將符合要求的地下室負二層B912號車位網籤備案登記到陳女士名下。李俊福律師表示,更換的車位陳女士已在使用了。


記者走訪

地下停車場多個車位尺寸偏小


3月30日,記者來到保利六合小區地下停車場走訪後發現,該小區地下停車場共有三層,從負一層到負三層,記者發現不少車位都存在車輛停放後,因左右間距較小,開車門很困難的情況,部分車位牆面上還有被剮蹭的痕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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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利六合停車場內一車位寬度僅有2.13米

記者對3個看上去較小的車位進行了現場測量,3個車位中,最小的一個寬2.13米、長4.17米,而且車位兩側都是牆壁。這也意味著,車輛停進去後開門下車非常困難。隨後,記者向保利六合項目的物業諮詢。該物業工作人員表示,車位由地產商負責,而保利地產的工作人員則表示,保利六合項目共有2000多個車位,2015年就交付使用了,如今領導都換了,不太清楚車位大小是否符合規範。


律師說法

車位無法正常使用可要求退換


針對陳女士的這一案件,雲南上首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李俊福表示,根據《車庫建設設計規範》(JGJ100-2015)和《汽車庫建設設計規範》分析,規範內雖沒有明確車位長寬的數據,但根據機動車設計車型的外廓尺寸是可以計算出來的。

“現在大家使用的基本都是小型家用轎車,小型車的外廓尺寸為寬1.8米、長4.8米。按照這個尺寸推算,如果車位靠近牆面,根據規範,靠牆一側需要留出0.6米的寬度方便車主開門,另一側的0.6米與旁邊車位共用。所以,測算自己的車位是否適合車輛停放,就用車的寬度+0.6米+0.3米,如果以1.8米的車寬來算,車位的寬度就需達到2.7米。”李俊福律師說。

雲南凌雲律師事務所律師鄒潔也表示,對於停車位的設計標準,2015年12月1日起竣工的,可參照《車庫建設設計規範》(JGJ100-2015);在此之前竣工的,可參照《汽車庫建設設計規範》規定的最低標準。也可諮詢相關主管部門,查看停車位設計及驗收與實際情況是否相符。若經查實,開發商交付的停車位不符合設計標準及設計、驗收的,可要求開發商調換或變更。

同時,李俊福律師表示,開發商在與業主簽訂購房合同時,有部分開發商會標註車位的長寬尺寸,但也有部分開發商不會註明。“不管合同上有沒有標明車位的長和寬,業主購買車位的目的就是為了停車。如果無法滿足業主正常停車需求,業主有權向開發商提出退換要求。如果業主在簽訂協議時,明知道車位小還願意籤協議,後期再以不能滿足小型車停車需求為由想要退換就不容易了。”李俊福律師說。

“許多小區都存在車位不規範的情況,很多業主認為,只要車位勉強能停車,一般都不會維權。但其實,面對這樣的問題,業主是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李俊福律師說。


★小貼士

停車位分為微型車車位、小型車車位、輕型車車位、中型車車位、大型車車位以及人防車位、子母車位等。從使用上來分,還分為出租車位、出售車位、產權車位及無產權車位。一般來說,小區地下停車室內的車位應該優先滿足業主的停車需求。

微型車車位

微型車,即A00級車,大多數微型車的軸距在2.0米至2.3米之間,車身長度在3.65米以內。市面上常見的微型車有江南奧拓、奇瑞QQ、比亞迪F0、雪佛蘭Spark、雙環小貴族、江淮悅悅、長安奔奔等。正因如此,微型車車位應該滿足寬不小於2.5米,長不小於3.8米。

小型車車位

小型車一般指是A型車中的A0級車。這種車軸距一般在2 .2米至2.3米之間(部分車型在此範圍之外),發動機排量為1升至1.3升。常見的小型車有夏利、雨燕、MG名爵3SW。小型車車位應該滿足寬不小於2.7米,長不小於4.8米,小型車車位尺寸也是開發商在規劃車位最常用的。

小區建築區劃內規劃建設的車位

這類車位屬產權車位,可由所有權人(即開發商)進行處置(出售贈予和出租)。

人防車位

人防車位一般與普通車位在建築物的不同樓層,一般位於普通車位更下的樓層。大型的密閉鐵門是人防車位區域的標誌之一,也有部分建築中,人防車位與普通車位位於相同的樓層,按不同區域劃分。從使用角度而言,普通車位和人防車位沒有任何區別。

佔有地面公共道路和場地的停車位

這類車位佔用的是小區公共場所,產權屬於小區業主共有,不能出售,可以出租。但出租的前提是要與業主委員會協商,確定是否可以出租,出租是否收費,如何收費。

子母車位

一般是指可以停放兩輛汽車,但按照一個車位出售或核發一個權利證書的車位,通常規劃時算兩個車位。不過,該類型的車位只可以前後停放。子母車位其實是一種銷售用語,跟現行的法律法規沒有太大的關係,一般情況下分為平面式車位和機械式車位兩種情形。

那麼,針對這些類型的車位,是不是不管購買什麼樣車位,都可以維權呢?

李俊福律師說:“任何性質的車位都需要滿足合同目的,業主購買車位的目的就是停車,如果不能滿足正常停車需求,業主可以向開發商提出退換車位的要求。針對小區的車位只售不租的問題,根據物權法第74條規定:‘建築區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在車位歸屬於開發商的情況下,車位的使用是不完全依照所有權的規則來進行,開發商不能單方決定車位應當如何處置,而應當通過雙方的約定來處理。開發商自行決定僅以出售的方式來處理車位的歸屬問題,顯然與第74條規定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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