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慶來了!工資少了7520元,只因分不清“值班”和“加班”

​小張是公司的通信工程師,雖然快到十一了,但單位最近工作任務比較重,領導希望小張能來加班。

國慶來了!工資少了7520元,只因分不清“值班”和“加班”

想著能有2倍3倍的加班費

小張同意去加班


國慶來了!工資少了7520元,只因分不清“值班”和“加班”

於是,國慶假期

人家曬美食,小張在監控指標


國慶來了!工資少了7520元,只因分不清“值班”和“加班”

人家曬美景,小張在忙著網絡優化


國慶來了!工資少了7520元,只因分不清“值班”和“加班”

小張每天從早9點忙到晚6點

整個國慶節足足加了7天班

但發工資時,小張傻眼了!


國慶來了!工資少了7520元,只因分不清“值班”和“加班”

對工資實在不滿意,於是小張找到領導理論


國慶來了!工資少了7520元,只因分不清“值班”和“加班”

但公司堅持是值班,沒有加班費

小張一氣之下,把單位告到仲裁庭


國慶來了!工資少了7520元,只因分不清“值班”和“加班”

案件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問題是加班和值班

對於加班,根據《勞動法》有關規定,一般指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繼續從事本職工作加班費,法律有明確規定,有1.5倍、2倍、3倍不等對於值班,國內法律法規並沒有規定。通常認為是單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臨時安排或根據制度安排與勞動者本職無關聯的工作;或雖與勞動者本職工作有關聯,但值班期間可以休息的、非生產性責任的工作。值班費,基本屬於單位說的算。

本案中,法院審理認為,小張在該期間工作內容雖與平日工作不完全相同,但與其本職工作相關且有具體工作任務,故應

認定為加班。除此之外,小張的加班行為是在用人單位的安排之下的行為,所以可以排除小張自願加班的行為。

所以,小張的月工資為10875元,日工資500元,那麼10月1日-3日,是法定節假日,公司應按照百分之三百支付小張加班費4500元,10月4日至7日為休息日,公司應按照百分之二百支付小張加班費,共計應支付小張加班費4000元。

國慶假期,加班費共計8500元。而之前單位只按照每天140元的差旅補助,共計980元。

本案中,值班和加班,一字之差,差了7520元。

小貼士:為節省人工成本,可能有不少單位用著“值班”名義讓員工做著“加班”的事,所以,一定要細心分別,只有當我們懂法,才能避免像小張這樣的情況出現。


相關法條

《勞動法》

第41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用人單位不得以各種形式強迫員工加班。

第4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勞動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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