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没10.3万!新《药品管理法》实施后武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首个违法药品案件

罚没10.3万!新《药品管理法》实施后武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首个违法药品案件

自2019年12月16日

“春雷行动2020”暨知识产权保护执法行动

开展以来

武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稳步推进各项执法行动

目前已取得明显成效

近期,通过发布“春雷行动2020”中

查处的违法案件

以震慑违法经营者

进一步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强势围观


罚没10.3万!新《药品管理法》实施后武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首个违法药品案件


武侯区某大药房有限公司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相关规定案


该案件也是自2019年12月1日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以来,武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发生在辖区内的首例药品违法案件。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16日,武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市局移交案源线索——武侯区某大药房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收到线索后,武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随即配合市局执法人员对武侯区某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

1、当事人店内发现人参片2000g、当归头3000g、制鳖甲790g、贡菊560g、西洋参片1000g、蛤蚧15对、红参片3000g、海马690g、黄芪3000g、水蛭1100g,10个品类来源不明的中药饮片。上述中药饮片均为散装,用塑料袋包装,包装上无标签标识内容;

2、现场发现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辉瑞制药生产的万艾可处方药;

3、在陈列区发现不明来源的20ml注射器4支;

4、药品类藏柜存放粽子等个人生活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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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参片


关于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10个品类来源不明的中药饮片无法提供供应商资质及随货同行票据的情况,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中药饮片是从荷花池中药材市场购进,之前进购的数量不详、供应商的具体地址、《药品经营许可证》及相关资质无法提供,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通过检查发现当事人已销售部分中药饮片,具体数据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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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共销售上述10种中药饮片3441.54元,现场检查发现的上述中药饮片货值金额为15397.3元。故违法所得为3441.54元,货值金额共计18838.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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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归头


关于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辉瑞制药生产的万艾可处方药的情况,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8月21日销售枸橼酸西地那非片(万艾可),批号:AL5871。当事人无法提供该药品处方及处方登记记录,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此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关于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陈列区发现不明来源的20ml注射器4支的情况,经调查,当事人称上述4支20ml注射器是顾客遗留的物品,当事人从未进购销售上述医疗器械。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上述注射器进货、销售的记录及相关票据。故证据不足,违法事实无法认定。


关于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药品冷藏柜存放粽子等个人用品的情况,此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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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菊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销售的上述10种中药饮片无法提供供应商资质及随货同行票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

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当事人药品冷藏柜存放粽子等个人用品,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

综上,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

1、对当事人进行警告;

2、没收违法药品;

3、没收违法所得3441.54元;

4、处罚款:100000元,罚没合计103441.54元。


案例点评


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本案当事人销售的10种中药饮片均无法提供随货同行单、供应商资质及药品合格证明、检验报告等,是典型的从无证处购进药品的案例。

本案中武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充分体现了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四个最严”原则,即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同时,对药品经营企业起到警示教育作用,有效提高了药品在流通环节的可追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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