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帶貨”亟待規範化

在新經濟快速發展的背景下,“直播帶貨”尤其是“網紅帶貨”成了電商新風口。這幾天,網絡上幾場“直播帶貨”再次引發大家關注:“初代網紅”羅永浩在抖音平臺進行直播,3個小時直播支付交易總額超1.1億元,累計觀看人數超4800萬,訂單量達到90萬;“淘寶一姐”薇婭開賣“快舟火箭發射服務”,雖被質疑炒作,但也成功賣出。

  所謂“直播帶貨”,是指通過一些互聯網平臺,使用直播技術進行近距離商品展示、諮詢答覆、導購的新型服務方式,或由店鋪自己開設直播間,或由職業主播集合進行推介。一方面,“直播帶貨”互動性更強、親和力更強,消費者可以像在大賣場一樣,跟賣家進行交流甚至討價還價;另一方面,“直播帶貨”往往能做到全網最低價,它繞過了經銷商等傳統中間渠道,直接實現了商品和消費者對接。特別是對網紅主播而言,直播的本質是讓觀眾們看廣告,需要通過“秒殺”等手段提供最大優惠力度,才能吸引消費者,黏住消費者。

  5小時吸引3200萬用戶、5分鐘超萬支口紅售罄……類似場景的不斷出現,證明“直播帶貨”的確有無限可能。尤其是在這次疫情期間,依賴線下客源的企業和商家遭受巨大沖擊,“直播帶貨”再次展示了巨大優勢,比如許多農產品紛紛滯銷,一些縣長市長走進直播間,為自家土特產代言,解決了供銷難題;央視新聞舉辦“謝謝你,為湖北拼單”,通過接入拼多多等電商平臺直播,開啟“帶貨”模式;為刺激消費復甦,一些地方還出臺了行動方案,有的號稱要培育10000名“李佳琦”,有些地方更提出“把學分修在田間”。

  但也要看到,直播只是一個展示產品的入口,用戶收到貨之後的感受和體驗才是真正考驗“直播帶貨”的關鍵。依託於電商平臺的“直播帶貨”,已然有成熟的信任關係,但依託於網紅主播的帶貨行為,仍有不少問題:一些網紅主播根本沒用過某款產品,就敢為產品代言;一些主播涉嫌誇大宣傳推銷,“名品”變贗品,“好貨”變“水貨”,誤導了不少消費者;某些網紅主播繞過平臺點對點交易,將交易移到“桌面底下”,導致消費者無處維權和售後……這些問題不解決,“直播帶貨”就只能是一次買賣,就無法形成良性交易閉環。

  毫無疑問,直播電商的本質屬於商業廣告,帶貨主播往往身兼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等多重角色。在這類模式中,品牌商看重主播流量,消費者信任主播背書,如果產品出了問題,而主播不用承擔任何責任,就可能出問題。因此,要加大對“直播帶貨”的法律約束和誠信約束,特別是明晰帶貨主播的責任。帶貨直播是個新鮮事物,不妨抓住《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修訂的契機,將直播電商列入法律規制範疇,進一步釐清各方的法律責任,從而更好地健康發展。

  數據顯示,2019年中國直播電商行業的總規模達到4338億元。預計今年中國在線直播的用戶規模將達5.24億人,市場規模將突破9000億元。我們樂見“直播帶貨”的發展壯大,把被抑制、被凍結的消費需求釋放出來,推動社會經濟發展。當然也要強調,網絡直播並非法律盲區,帶貨主播不能信馬由韁,電商平臺也不能無所作為。只有重視法律盲區和爭議,做到符合法律法規,才能促使“直播帶貨”走上規範化發展之路。(扶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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