蓮湖檢察院:男子因瑣事起爭執致人受傷被判刑

2020年3月31日,西安市蓮湖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張某故意傷害一案,在西安市蓮湖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當庭宣判。被告人張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

33歲的張某家庭條件優越,不滿足於現狀的他選擇了創業,但一時的衝動造成無法挽回的後果。 2018年9月11日中午13時許,被害人林某在本市西郊某街道的道沿上停車時,張某認為林某將車停在店門口影響生意,讓其將車挪走,林某在挪車期間,兩人發生言語糾紛,進而肢體衝突。期間,張某揮拳擊打林某頭部,致其受傷。

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因瑣事與他人產生糾紛,並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林某人體損傷達輕傷,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某在案發後能夠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的調查,認罪認罰,且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諒解,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並提出了精準的量刑建議。法院採納了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遂對被告人作出了上述判決。

檢察官說法: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我國刑法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使其輕傷以上後果的,須承擔刑事責任。本案中,張某的不理智釀成了此案,不僅付出了金錢的代價,而且還承受了刑事的處罰。生活中的磕磕碰碰在所難免,但解決問題的途徑必須堅守在法律的框架之內,切記,衝動是魔鬼,法律記心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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