铅山一涉恶团伙案宣判!3人服刑

近日,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贡某、林某、倪某三人涉恶一案,依法对被告人贡某、林某、倪某作出有罪判决。

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服判,目前,判决已生效。看看案情:

案情回顾:

2014年下半年,苏某武(已判决)组织被告人贡某、林某、倪某等人在铅山县永平镇东门街的竹林开设赌场,纠集多人参与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

其中,被告人贡某、林某为该赌场的股东之一,被告人倪某在赌场负责发牌和洗牌。

赌场开设期间,被告人贡某从中获利四千元左右,被告人林某从中获利五千元左右,被告人倪某从中获利五千元左右。

铅山一涉恶团伙案宣判!3人服刑

生效判决:

铅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贡某、林某在苏某武的赌场内参股,共同开设赌场,被告人倪某在苏某武开设的赌场发牌、洗牌,其三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苏某武纠集苏某进、严某栋、李某兵、占某等人在铅山县某镇多地开设赌场、在赌场内安排人员负责放高利贷,为讨要债务,苏某武纠集人员采取殴打、限制人身自由、强行扣押他人财物等暴力威胁手段索取债务。

被告人贡某、林某、倪某明知苏某武与他人纠集在一起是为了共同实施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在苏某武的纠集下参与开设赌场的违法犯罪活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第六条规定:

被告人贡某、林某、倪某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综合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对其作出有罪判决。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