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從2020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新《證券法》,近期,中央廣播電視總檯經濟之聲《財富雅談》欄目邀請上交所投教專員為大家解讀新《證券法》有關內容。
財富雅談
新《證券法》對退市制度作了哪些調整?現行退市制度的實施有哪些具體安排?
上交所投教專員
原《證券法》規定了股票、公司債券先暫停上市、後終止上市的程序,並具體規定了暫停上市、終止上市情形。新《證券法》不再規定具體的終止上市情形,改為由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作出規定;取消了證券暫停上市制度,對於出現上市規則規定的終止上市情形的,由證券交易所按照業務規則終止其上市交易。
上交所已及時發佈有關通知,對股票、債券等上市品種的退市規則實施,分別作了安排:
一是,在上交所對相關業務規則予以修訂前,在上交所上市的股票及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暫停上市、恢復上市和終止上市等事宜,仍按照現行《股票上市規則》等有關規定執行。
二是,自2020年3月1日起,在上交所上市的債券(不含可轉換公司債券)不再實施暫停上市制度;已經暫停上市的債券,發行人應當按照上交所有關規定,將債券交易方式調整為僅採取報價、詢價和協議交易方式,並及時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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