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市場競爭與版權壟斷規制


音樂市場競爭與版權壟斷規制

  

  當前在線音樂市場的繁榮發展,得益於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不斷提升以及合作共建的內容生態,但也有一些國際音樂版權巨頭通過多種版權合作安排試圖壟斷網絡音樂版權市場,這種現象應受到關注。對此,本文作者就跨國音樂巨頭的常見版權策略進行了解析,並探討了適用反壟斷法規制競爭行為的可能,希望能對行業有所裨益。


  版權是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排他性權利。版權保護在於鼓勵文學藝術創作,促進社會文化繁榮。在音樂領域,合理的、有效的音樂版權保護與利用,有助於使音樂作品創造者(詞曲作者)和音樂作品表演者(歌手)通過市場化方式獲取應得的經濟收益。特別是最近幾年,隨著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大幅提升和網絡音樂市場的繁榮,音樂版權權利人獲得了應有的市場回報,但同時也出現了一些國際大型音樂版權巨頭通過各種方式的版權合作安排試圖壟斷網絡版權音樂市場,並進而獲得超過市場合理價格的壟斷利潤的情況,這種現狀應予以關注。

  多國重視音樂反壟斷調查

  版權權利人之間版權合作的一種主要方式就是直接併購。以環球音樂集團為例,該公司自成立以來經過一系列收購,先後將名揚全球的英國Decca唱片公司、美國A&M公司、Motion公司收歸旗下。環球音樂集團在全球幾十個國家設有子公司發行各種類型的音樂製品,形成了一個規模龐大的“唱片帝國”,佔有超過25%的全球音樂市場份額。2011年,環球音樂集團出價12億英鎊更進一步擬收購國際音樂巨頭百代唱片(EMI)。如果收購百代唱片的資產,環球音樂集團在一些國家音樂市場上的佔有率將接近或超過當地反壟斷法規定的上限,因此,該併購案受到了美國和歐盟的關注。為使該收購通過歐盟和美國監管部門的反壟斷調查,環球音樂集團最終不得不提出一系列整改方案,包括放棄百代旗下Parlophone、Chrysalis、Ensign和Mute等子品牌和百代在法國等一些歐洲國家的業務。

  不僅歐盟、美國反壟斷法可以對音樂版權市場的併購行為進行反壟斷審查,我國反壟斷法亦有關於併購行為的反壟斷規制制度。根據我國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行為。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規定的經營者集中的標準有兩個:一是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全球範圍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100億元人民幣,並且其中至少有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超過4億元人民幣;二是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20億元人民幣,並且其中至少有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有超過4億元人民幣。因此,如果音樂版權市場上經營者併購行為達到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的上述標準,亦應向我國反壟斷執法機構進行申報,並接受我國的反壟斷審查。

  因為跨國音樂巨頭通過企業併購提升市場佔有率的行為容易引起各國反壟斷執法部門的重點關注,因此,近年來跨國音樂集團開始尋找迂迴路徑,以達到壟斷某個單一國家音樂市場的目的。其中的一個主要迂迴路徑就是“獨佔許可”或“排他許可”。版權許可方式主要可以分為三類:一是一般許可,二是排他許可,三是獨佔許可。版權一般許可,是指版權人在簽訂許可協議許可被許可人使用其作品之後,版權人自己仍然有權使用其作品,同時,還有權向第三人再次發放使用許可。版權排他許可,是指版權人在簽訂許可協議許可被許可人使用其作品之後,版權人自己雖然仍有權使用其作品,但是版權人不得再向第三人頒發使用許可。這樣,在版權排他許可情況下,就只有一個被許可人和版權人可以使用該音樂作品。版權獨佔許可,則比排他許可更進一步,版權人在簽訂許可協議許可被許可人使用其作品之後,版權人不僅不能再許可第三人使用其作品,同時,版權人自己也不得再使用其作品。在版權獨佔許可情況下,就只有一個被許可人才可以使用該音樂作品,而包括版權人在內的其他所有人均不能再使用該音樂作品。

  由上述三種版權許可方式的定義可見,版權排他許可、特別是版權獨佔許可具有嚴重的版權鎖定效應。以我國為例,考慮到網絡音樂的基礎性核心資產是音樂版權,如果網絡音樂平臺不能獲得音樂版權,那麼自然難以生存下去。目前全球最主要的跨國音樂巨頭有三個:環球音樂、華納音樂和索尼音樂,這三家公司佔據了全球音樂市場的大部分份額。假設這三個跨國公司通過版權獨佔許可的方式將其各自擁有的音樂作品獨佔許可給國內某一公司A,這樣也就意味著在國內只有A公司才能使用全球的大部分音樂作品。這三家跨國公司的做法,其實也就相當於他們共同在我國境內成立了一家網絡音樂公司並將該三家公司所擁有的音樂版權一併交給國內的這家網絡音樂公司,進而使國內的這家網絡音樂公司擁有了全球大部分音樂作品在我國境內的版權。相應地,這三家跨國公司的上述做法即可將國內的其他網絡音樂公司全部排除到了市場競爭範圍之外,進而達到與企業併購完全相同的壟斷效果。

  限制競爭行為適用反壟斷法

  跨國音樂公司雖然可以通過版權獨佔許可模式繞過企業併購反壟斷執法審查,但是,我國反壟斷法所規定的經營者集中,不僅包括企業併購,還包括經營者通過取得資產的方式或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的行為。同時,考慮到在版權獨佔許可情形下,只有被許可人才能使用該作品,版權人不能再向第三人發放許可,因此,版權獨佔許可本身就具有抵制交易的作用。雖然單獨的一個版權人進行獨佔許可,屬於我國著作權法所規定的版權正常利用行為,但是,如果多個版權人的市場份額總額能夠達到壟斷市場的情形,並且共同將其版權獨佔許可給一家公司主體,這種做法,一方面,可以考慮屬於我國反壟斷法第十三條所規定的對其他網絡音樂平臺的聯合抵制行為,另一方面還可以考慮屬於我國反壟斷法第十七條所規定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拒絕與國內其他網絡音樂平臺進行交易的行為。

  音樂版權保護的目的在於激勵音樂作品創造者進行作品創作,同時,還可以使音樂公司、網絡音樂平臺向消費者提供更多更優質的音樂服務。音樂公司、網絡音樂平臺在利用音樂作品進行競爭時,亦應遵守市場規則,公平、正當競爭。我國反壟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應適用反壟斷法。故此,如果跨國音樂巨頭、網絡音樂平臺意圖利用不合理、不合法的方式獲取網絡音樂市場壟斷地位,既不利於廣大消費者獲得優質的、價格合理的音樂作品,同時,也應該受到我國反壟斷法的約束和規制。

  (尹鋒林 中國科學院大學公共政策與管理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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