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科普—“如實告知”的常見問題


保險科普—“如實告知”的常見問題


體檢通過了,不進行如實告知行麼?

答案:不行

體檢雖然會對被保險人的身體情況有所瞭解,但體檢的項目與保險公司詢問的項目一般並不完全一致,體檢的目的與詢問的目的也不完全相同。

如果保險公司要求被保險人進行體檢,體檢項目會根據客戶的告知情況來決定,倘若客戶在一開始就未進行告知,尤其是內臟器官的潰瘍、腫瘤等,一般的體檢是很難發現的。

因此體檢無法取代詢問,不能因為體檢而免除如實告知義務。


我沒看見/我不清楚/忘記了。。。可以麼?

答案:No!這些都不是理由

如實告知是最大誠信原則的體現,要求保險活動當事人要向對方充分而準確地告知和保險相關的重要事實。

“充分而準確”是說,對於合同中不明確、不確定的內容,投、被保險人應該通過可獲知途徑予以證實,並根據證實結果填寫告知。也就是說,你需要對你“應該知道”的重要事實,如實告知。


保險公司能查到體檢/就醫記錄嗎?

答案:當然能

首先從合法性上來講,我們在投保時就已經確認了授權。保險公司可以從任何單位、個人和組織查詢、索取相關資料和證明。

醫院的就醫記錄是最容易查到的,僅需一張社保卡,數據聯通,分分鐘掌握所有信息。因為很多體檢機構和保險公司都有合作關係,所以想調取某些數據,也不是什麼難事。有些時候,保險公司還可以找到第三方數據調查公司,來進行相關的“數據挖掘”工作。


有了“兩年不可抗辯”條款,是不是即便沒有如實告知,只要熬過兩年,都能賠?

答案:不是這樣的

《保險法》中明確解釋:兩年不可抗辯就是“保險公司在合同成立超過兩年後不得因不如實告知解除保險合同”。請注意,重點在“解除合同”,和理賠沒有半毛錢關係。這裡所說的“抗辯”,辯的是保險公司的“解約權”,不是“理賠權”。誠然,“兩年不可抗辯”條款是對投被保險人有力的保護,但是,有用並不意味著濫用。


告知中沒有詢問的內容,我還需要告知麼?

答案:不需要

依據《保險法》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最核心的幾個字:提出詢問的,應當如實告知。

我們國家內地健康告知遵循的是有限告知原則,保險公司問到什麼告知什麼,保險公司沒有問到的,被保人沒有義務告知。

要提醒一點的是,香港保險健康告知遵循的是無限告知原則,不論保險公司有沒有問到,被保人知道什麼就要告知什麼,這一點上和內地的保險公司不同。



所以,我們會一直提醒客戶,在如實告知的問題上,要做到:誠信、謹慎。如實告知不僅僅是我們在投保時應盡的義務,也是對自己和家庭負責的一種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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