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偷加了“鄞州”两字,原告被罚5万元

法官说,这属于虚假诉讼行为


  通讯员 尹衫 本报记者 唐佳璐

  本报讯 自己偷偷在合同管辖上加上“鄞州”两字就可以在鄞州法院起诉了?近日,宁波市鄞州区法院发现一起原告为规避管辖、方便自己诉讼,偷偷在合同管辖条款上添加“鄞州”两字的不诚信诉讼行为。法院依法对原告处以5万元罚款。

  2019年9月,鄞州区法院收到一起追偿权纠纷案,原告宁波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起诉称:被告武某曾于2016年因购买车辆与原告签订了《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服务合同》,委托原告代办车辆按揭贷款并提供担保。但被告武某在向银行支付了几期贷款后,逾期不还,导致原告向银行承担了保证责任,于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共向银行垫付了3.5万余元。现请求判令被告武某归还原告垫付的款项3.5万余元,并支付违约金,被告赵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原告向鄞州区法院提交了与两被告签订的《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服务合同》复印件,上面显示管辖条款为:“如协商不成时提请合同签订地宁波鄞州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鄞州区法院于当日立案。

  “上一次是在宁波海曙区法院起诉我的,这次怎么到鄞州来了?”被告在调解时的一句嘀咕,引起了承办法官的注意。

  2019年10月17日,承办法官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王某传唤至法院进行询问。“合同复印件和原件是一致的,这个我保证。”王某说,合同原件上约定的管辖就是“合同签订地宁波鄞州”,“至于之前的事情,因为不是由我委托代理的,所以不知情”。

  承办法官随即查阅了海曙区法院的电子卷宗,确认某汽车销售公司曾于2018年7月向海曙区法院起诉武某、赵某要求归还2018年5月之前垫付的4期款项,海曙区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代偿的款项1万元及利息损失。而案卷中《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服务合同》原件显示“合同签订地宁波海曙”。

  2019年10月24日,承办法官再次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某传唤至法院。这次,在看到海曙区法院的案卷资料后,王某终于承认原告在起诉时对合同的复印件动了手脚。

  原来,原告以为此案已经在海曙区法院诉讼过,原件已提交给海曙区法院,现再次向鄞州区法院起诉,如果法官提出要核对原件,就可以大胆地说“原件已交由海曙区法院,没有原件了”,这样就可以在管辖条款上动手脚了。

  为了能在鄞州起诉,原告找了空白的格式合同,在管辖那一页上偷偷加上“鄞州”两字,混入合同复印件中。原以为管辖条款这么小的细节,法院是不会去仔细核对的,一定可以蒙混过关,没想到这么快就被发现了。

  事情败露后,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因原告为规避管辖,故意对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进行更改,伪造证据,严重妨碍案件审理,对于这种不诚信诉讼行为,鄞州区法院对原告处以5万元罚款。

  法官说法:

  鄞州区法院承办此案的法官李晓玲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根据原告曾提交给宁波海曙区法院的合同原件显示,合同的管辖条款为“合同签订地宁波海曙”,故原告应至海曙区法院起诉立案。而原告为了本案能在鄞州区法院受理,在空白格式合同上加上“鄞州”二字,原告的行为属于伪造证据。根据宁波市中级法院《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实施意见(试行)》的规定,原告的上述行为属于虚假诉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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