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人民币权威,大新检察在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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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前夕,大新县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能中发现,大新县多处祭祀用品店铺内销售的冥币与人民币极为相似,损害了人民币权威和国家伟人的尊严和形象,有损社会公共利益。针对此种情况,大新县检察院依法展开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该院认为,大新县辖区内部分商户销售人民币图样的冥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和《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大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辖区内的管理机关,依法负有监督查处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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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捍卫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护伟人荣誉权、肖像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4月2日下午,在该院提名检察长梁海峰的主持下,大新县检察院与大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如何加强市场监督管理,禁止违法违规销售人民币图样的冥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进行了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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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检察长梁海峰主持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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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赵汉品出席会议


会议达成一致意见


01

一是由大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职权立即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对大新县辖区内销售人民币图样冥币的行为进行查处;

02

二是加大普法宣传力度。通过线上、线下宣传方式让商户和人民群众认识到销售和购买人民币图样冥币行为的违法性,倡导人民群众绿色、文明祭扫;

03

三是营造浓厚监督氛围。公示印制、销售人民币图样冥币的检举方式,鼓励人民群众检举揭发违法印制、销售人民币图样冥币的行为。


清明节祭祀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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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节将至,让我们一起,合法、绿色、文明地缅怀先人。

NO.1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一)故意毁损人民币;

(二)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

(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前款人民币图样包括放大、缩小和同样大小的人民币图样。

NO.2

《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币图样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货币的完整图案或者局部图案”;

第四条:“禁止在祭祀用品、生活用品、票券上使用人民币图样”。

NO.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利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形象做商业促销宣传的通知》

第一条:“禁止在商品及其包装物上使用和出现党和国家领导人(包括已离职或已故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形象、题词,以及任何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名义的表现形式”。

第二条:“禁止企业利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名义和形象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宣传促销活动,不得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包括已离职或已故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形象、题词,或利用特型演员以领导人形象推销产品或者服务”。

第三条:“违反上述规定者,按照《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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