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鳥銃獵斑鳩 非法持有槍支獲刑

近日,岳陽縣法院依法審理了一起非法持有槍支罪案件,被告人楊某犯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2019年7月1日上午,楊某使用鳥銃在岳陽縣某林場處打獵了一隻斑鳩,被人舉報至岳陽縣公安局,民警到楊某家中傳喚楊某,楊某不在家。當天下午,楊某到公安局投案,並上交鳥銃一把。經鑑定楊某持有的鳥銃為槍支。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明知自己沒有持槍資格,仍非法持有槍支,其行為觸犯了刑法,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楊某主動到案並交出槍支,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在法庭上自願認罪,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楊某的犯罪情節、認罪態度及悔罪表現,結合適用社區矯正的調查評估意見,故可以對被告人楊某宣告緩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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