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審委每週審核企業情況【0330-0403】

千山發審委|發審委每週審核企業情況【0330-0403】

千山發審委|發審委每週審核企業情況【0330-0403】


創業板

(一)揚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科創板

(一)孚能科技(贛州)股份有限公司

1.請發行人代表說明發行人與寧德時代、LGC等行業龍頭在產品等方面相比的競爭優劣勢。請保薦代表人發表明確意見。

2.請發行人代表結合新能源汽車行業發展趨勢和今年以來疫情、油價下跌可能產生的影響,分析發行人未來三年持續經營能力情況,並說明相關應對措施。請保薦代表人發表明確意見。

3.請發行人代表說明發行人前期股東滿園建設股權轉讓的過程及款項支付的合規性。請保薦代表人發表明確意見。


(二)北京神州細胞生物技術集團股份公司

1.請發行人結合主要產品的研發、同類競品的比較、市場空間、預期銷售情況,說明發行人產品未來的競爭能力,達到盈虧平衡的條件。請保薦代表人發表明確意見。

2.請發行人代表說明發行人前身進行存續分立的過程,及保障發行人公司治理規範、內控健全的措施。請保薦代表人發表明確意見。


(三)上海君實生物醫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根據發行人披露的信息,在報告期內發行人召開的20餘次股東大會中,出席會議並參與表決的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持股數量佔股份總數比例最高為28.52%,佔參與表決的股東持股數量比例超過67%的次數為5次。請發行人代表說明是否存在發行人上市之後利益分化而導致實際控制人無法控制公司的風險。請保薦代表人發表明確意見。

2.發行人執行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NING LI(李寧)、張卓兵、HAI WU(武海)、SHENG YAO(姚盛)、馮輝持股比例較低或已減持不再持股。請發行人代表結合上述人員在生產經營中的作用,說明:(1)公司對保持經營團隊穩定所採取的措施是否充分;(2)若上述經營團隊中的人員離職,對於公司後續研發、持續經營的可能影響,以及發行人的應對措施;(3)前述措施和影響等相關信息披露是否充分、是否合規。請保薦代表人發表明確意見。

3.根據發行人回覆,2019 年 1-9 月,科院推廣會、區域學術會、大型學術會和贊助第三方會議共召開 7810 次,平均每天召開近 30 次會議,請發行人代表說明召開上述會議的合理性。請保薦代表人發表明確意見。

4.請發行人代表結合與上海臻格生物技術有限公司簽署的技術轉讓協議的約定條款說明:(1)合同的計劃執行期間及實際執行情況,以及預付款未分階段結轉的合理性;(2)結合合同條款說明,若上述技術開發合同或技術轉讓合同的相關技術指標無法通過驗證或達到預期,發行人是否有權收回已經支付的預付款。請保薦代表人發表明確意見。

5.目前發行人營業收入主要來自拓益,產品較為單一,市場競爭激烈;開發共計 20 項在研藥品,其中部分採用合作研發模式。請發行人代表:(1)結合在研產品的預算、投入及預計收入情況,相關資金安排是否匹配,對發行人未來經營和財務狀況的影響;(2)說明合作研發合同是否約定清晰,部分合同未約定里程碑付款的條件原因,是否能夠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是否存在潛在糾紛;(3)說明發行人尚未盈利且最近一期存在累計未彌補虧損,前述狀況對未來是否可實現盈利的前瞻性信息披露是否充分、是否合規。請保薦代表人發表明確意見。


(四)湖南松井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請發行人代表說明:(1)長沙市生態環境局寧鄉市分局和東莞市生態環保局是否有權同意發行人和東莞鷗哈希排汙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在發行人取得新的排汙許可證之前,仍可按原行政許可範疇內生產經營和排放汙染物;(2)發行人與東莞鷗哈希是否存在無法獲得排汙許可登記的風險,以及如無法獲得排汙許可登記對發行人持續經營能力的影響。請保薦代表人發表明確意見。


(五)北京天智航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根據發行人申報文件,發行人 2019 年業務快速增長主要受益於國家工信部、國家衛健委於 2017 年 5 月、11 月分別發佈 的《關於組織創建骨科手術機器人應用中心的通知》和《關於同 意北京積水潭醫院等 21 家牽頭醫院創建骨科手術機器人應用中心的通知》中相關政策的支持,相關政策於 2019 年 11 月到期。目前,發行人尚未盈利,存在累計未彌補虧損。從主要競爭對手 Mazor Robotics、MEDTECH 和 MAKO Surgical 等公司的市場銷售情況、盈利情況來看,行業處於發展初期,且三家公司均被知名骨科醫療器械公司收購。請發行人代表進一步說明:(1)上述政策到期及新冠疫情對發行人持續經營能力是否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發行人採取的應對措施;(2)骨科手術導航定位機器人產品的發展趨勢、研發階段、達到盈虧平衡狀態時主要經營要素需要 達到的水平;(3)發行人2020年新增訂單情況、2020 年經營情況的預測、未來累計未彌補虧損的變動趨勢。請保薦代表人發表明確意見。

2.請發行人代表進一步說明北京積水潭醫院和田偉在發行人產品研發過程中,對項目關鍵技術攻關、專利發明等方面所發揮的作用,發行人對北京積水潭醫院和田偉的依賴是否會對發行人持續經營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請保薦代表人發表明確意見。

3.發行人 2018 年 4 月銷售給上藥科園信海醫藥湖北有限公司產品,收取貨款700萬元,截至報告期末該產品仍未交付至終端醫院。請發行人代表進一步說明:(1)上述銷售合同中產品驗收條件不同於同類經銷合同產品驗收條件的原因;(2)貨款回收具體合同條款,以及是否與同類經銷合同一致;(3)上述銷售業務是否具備商業合理性。請保薦代表人說明具體核查過程並發表明確意見。


(六)深圳市燕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請發行人代表進一步說明 FPC 測試設備的市場容量、下游細分行業的市場空間、未來發展趨勢及保持市場優勢地位的具體舉措。請保薦代表人發表明確意見。

2.請發行人代表進一步分析本次疫情對發行人下游需求、上下游產業鏈等的影響和發行人採取的應對措施。請保薦代表人發表明確意見。


(七)澤達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請發行人代表:(1)結合劉雪松、吳永江在浙江大學的勞動合同內容、任職要求、須承擔的職責和義務,說明前述人員是否需要向浙江大學或者任何第三方提供任何服務或幫助、履行任何職責或義務;如有,是否構成前述人員與發行人之間的同業競爭或利益衝突,是否損害發行人利益或違反法律法規、發行人公司章程和內部制度的規定;(2)結合發行人生產經營需要、相關人員在發行人生產經營以及相關技術研發和專利申請過程中發揮的實際作用,說明劉雪松、吳永江是否屬於發行人主要知識產權和非專利技術的發明人或設計人、主要技術標準的起草者,說明未將劉雪松、吳永江認定為發行人核心技術人員的原因,未予認定是否存在法律障礙;(3)結合前述情況,說明前述人員持有發行人股份是否需要確認股份支付費用。請保薦代表人發表明確意見。

2.請發行人代表:(1)結合浙江金淳的章程、投資協議等分析換股收購前發行人在浙江金淳的股東會、董事會中擁有的權利是否足以控制浙江金淳重大財務和經營決策;(2)說明收購前發行人持股僅為32.5%,卻能在董事會中佔比 2/3,是否具有合理的商業理由;(3)解釋該交易設有業績承諾條款,少數股東將以何種方式保證浙江金淳完成承諾的業績。若可以保證,是否反證收購前發行人對浙江金淳不具有控制權;(4)說明浙江金淳 2018 年第一階段業績承諾僅超額完成 875.51 萬元,剩餘業績承諾 4,124.49 萬元,佔浙江金淳前三年累計淨利潤的 70%以上,在這種情況下 2018 年末仍然預計浙江金淳能夠實現業績考核的原因及合理性,並結合 2018 年的盈利預測分析導致 2019 年未能完成業績承諾的原因;(5)發行人在收購浙江金淳時採用同一控制下收購進行合併報表,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要求,如果應該採用 非同一控制下收購,請發行人說明對發行人報告期內財務報表的影響;(6)發行人在 2019 年確認了或有對價公允價值收益達 2100 多萬元,請發行人說明在發行人控制浙江金淳的情況下與浙江金淳少數股東對賭的合理性,以及確認上述收益是否合理。請保薦代表人發表明確意見。

3.發行人實際控制人擔任持股20%以下蘇州浙遠的董事長和總經理,且蘇州浙遠歷史上與發行人存在客戶重疊的情形。請發行人代表說明:(1)發行人是否實質上控制蘇州浙遠;(2)自動化系統與MES系統的關聯關係;(3)蘇州浙遠報告期內存在客戶重疊業務的具體成本費用情況,說明該等成本費用與市場同類業務相比是否合理、是否用於或變相用於發行人的業務;(4)發行人與蘇州浙遠是否存在互相墊付費用或變相承擔費用、互相進行利益輸送的情況;(5)是否存在刻意規避同業競爭的情況。請保薦代表人發表明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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