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春有你2》林小宅陷“抄襲”風波,舞蹈作品侵權如何認定?

​近日,《青春有你2》訓練生林小宅在初舞臺中表演的舞蹈《美少女變身》被指涉嫌抄襲舞邦導師兔子的原創編舞《美少女戰士變身》。近年來,綜藝節目中的舞蹈表演頻頻陷入侵權風波,2019年一期《王牌對王牌》節目中表演的知名舞蹈《千手觀音》即遭權利人發表聲明稱,該節目有侵權嫌疑並保留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

那麼,在節目中表演非原創編舞的舞蹈涉嫌侵犯了原創編舞權利人的什麼權利,是否構成侵權究竟該如何認定呢?快跟“京小槌”一起來學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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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蹈作品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權


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之規定,舞蹈作品是指通過連續的動作、姿勢、表情等表現思想情感的作品。舞蹈作品屬於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範圍,其作者依法享有我國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的發表權、署名權等人身權利及表演權、改編權等財產權利。舞蹈作品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產生,其中作者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而作品的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50年。需要注意的是,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

因此,作為受保護的舞蹈作品需要滿足系作者獨立完成、具有一定程度的智力創造性且能夠以有形形式複製的條件。

舞蹈作品中受到保護的為其具有獨創性的表達部分,一些舞蹈動作的相同或近似並不必然構成侵權,已進入公有領域的動作亦不構成侵權。

舞蹈作品的獨創性在於整個舞蹈編排的獨創性,故其作者應為編舞者而非表演者。

一旦實施了侵害舞蹈作品著作權人上述權利的侵權行為,應當根據具體情況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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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意義上的表演權是指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權利,其特點為面向不特定多數人的公開表演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員、演出單位)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此外,若使用的他人舞蹈作品系改編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進行演出,則應同時取得改編舞蹈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舞蹈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由此可見,公開表演他人作品必須經過著作權人授權並支付相應費用,未經購買版權不得公開表演他人作品。

《青春有你2》林小宅陷“抄襲”風波,舞蹈作品侵權如何認定?

司法實踐中,通常採用“接觸可能性+實質性相似”標準認定舞蹈作品是否構成侵權。

假如某舞蹈編排時對原舞蹈動作進行了簡化及改編,此時,在具有接觸可能性的前提下,若簡化後的舞蹈仍與原舞蹈構成實質性相似,表演者未經授權且未支付報酬即在明顯帶有商用性質的節目中表演他人舞蹈作品,將可能構成對原舞蹈作品著作權人表演權的侵犯。同時,若播放的節目中未對該舞蹈作品作者進行署名,亦侵犯了作者依法享有的表明其身份的署名權。

此外,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改編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因此,即使經過對原舞蹈作品的改編形成了具有獨創性的新舞蹈作品,其在演出作品時亦需要取得原作品著作權人的授權並支付報酬,否則仍將構成對原舞蹈作品著作權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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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小槌

提示


為方便起見或為節約製作成本,許多綜藝節目選擇對公開表演的他人作品版權問題視而不見,當侵權被曝光或權利人主動維權後再被動解決的“先上車後買票”現象屢有發生。

相比於音樂作品,舞蹈作品由於其本身的模糊性和不確定性等造成的侵權認定困難,其作者的權利更易被忽視且維權難度更大。

《青春有你2》林小宅陷“抄襲”風波,舞蹈作品侵權如何認定?

作為原創舞蹈作品的權利人,應注意對其作品進行固定並前往著作權作品登記管理部門進行作品登記,同時還應注意保留其創作、編排舞蹈的相關證據。其次,當發現原創編舞被侵權後,可積極主動聯繫侵權人進行協商和解、在第三方協助下調解,仍然無法解決的可到法院訴訟維權。

作為綜藝節目製作方,一方面應對節目中表演者的演出盡到審核注意義務,可以要求表演者明確所表演作品是否為原創作品,若非原創作品或屬於改編作品則需確認是否已經過合法授權。另一方面,對其組織表演的作品則應提前聯繫作品權利人,積極主動取得合法授權並支付費用。唯有尊重原創,樹立正確的版權意識,方可避免節目口碑和收視因侵權風波遭受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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