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不認定為“掛證”


哪些情形不認定為“掛證”

2月初,為妥善解決工程建設領域人員職業資格“掛證”等違法違規行為,建設部等相關部門針對專項整治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做出瞭如下具體事項補充通知:

對實際工作單位與註冊單位一致,但社會保險繳納單位與註冊單位不一致的人員,以下6類情形,原則上不認定為“掛證”行為:


哪些情形不認定為“掛證”

1.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2. 因事業單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業單位身份,實際工作單位為所在事業單位下屬企業,社會保險由該事業單位繳納的;

3. 屬於大專院校所屬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工程造價單位聘請的本校在職教師或科研人員,社會保險由所在院校繳納的;

4. 屬於軍隊自主擇業人員的;

5. 因企業改制、徵地拆遷等買斷社會保險的;

6. 有法律法規、國家政策依據的其他情形。


哪些情形不認定為“掛證”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存在社會保險繳納單位與註冊單位不一致的人員(對象:工程建設領域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註冊建築師、建造師、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等專業技術人員及相關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在自查自糾階段予以整改(暫定2019年3月31日截止)。

因客觀原因暫無法完成整改的,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向註冊所在地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說明原因並承諾整改期限,整改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規定自查自糾整改時間1個月。逾期仍未改正的,按“掛證”行為處理。

另外,註冊單位或個人一方反映與另一方不存在聘用關係,而另一方不予配合辦理註銷或變更手續的,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依據一方申請及其提交的解除勞動合同書面證明、勞動仲裁、司法判決等材料,直接辦理註銷手續。對於無法提供上述材料的,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依據一方申請將相關人員列為註冊狀態異常,並向社會公示。

使用被標註為註冊狀態異常人員參與工程投標、申請企業資質、擔任項目負責人的將進行重點核查。

自查自糾工作結束後,將對仍被標註為註冊狀態異常人員進行重點排查處理。

溫馨提示:目前正處於“掛證”中的朋友,不要輕視政策執行力度,建議在自糾整改期處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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