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无证驾驶应当从重处罚


裁判要点:

醉酒驾驶血液中酒精浓度超过200 mg/100ml应从重罚无驾驶资格证驾驶机动车辆的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对于原审判决未提出上诉,检察院如果认为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依然可以提起抗诉,二审人民法院会对检察院的抗诉理由进行审查。

醉酒驾驶、无证驾驶应当从重处罚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9日2时许,被告人于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某交叉口西200米处时,与张某停放的小型轿车相撞,致使于某受伤,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经公安局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于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经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醇鉴定,于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30.64mg/100ml。

依据以上事实和证据,一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于某案发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醉酒驾驶、无证驾驶应当从重处罚


一审人民检察院抗诉及出庭检察员意见:一审判决对被告人于某量刑不当,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建议依法改判。

原审被告人于某对原判及抗诉意见均无异议。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一审相同。

二审观点:

原审被告人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关于一审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理由,经查,被告人于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30.64mg/100ml、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

醉酒驾驶、无证驾驶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五)项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应从重处罚、血液酒精储量超过200 mg/100ml应从重处罚、无驾驶资格证驾驶机动车辆的应从重处罚。故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对于某的量刑不当,应予纠正。

一审人民检察院抗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于某已经足额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原审对于某判处罚金两万元明显过高,应依法予以调整。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因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对于某量刑不当,依法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审被告人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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