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女猥褻男子,父親打傷男子,母親責怪女兒:到底誰是犯罪?

案例

】朱某(女,28歲,離婚半年)帶一個5歲的女兒劉某。一個月前,其通過網絡認識王某(男,35歲,離婚六年),兩人在網上是無話不談,可謂“靈魂伴侶”,就差那麼一見,王某多次表示自己特別喜歡女孩,自己一定會像愛自己孩子一樣愛劉某。朱某當時離婚是因為頭胎生了個女孩,而自己身體不好,無法繼續生育,而前夫家庭又是“無後為大”。週六,朱某和王某約定在朱某家裡下午3點見面,因為下午2點前夫會把劉某接走帶出去玩。然而王某下午2點就心急趕到,兩大人準備先洗澡,朱某正在洗澡,王某先洗完坐在臥室。劉某因為好奇玩弄王某的生殖器,王某不予阻攔。此時劉某父親趕到(以前都是朱某把孩子送到門口),看到如此一幕大怒,隨手拿椅子砸向王某(造成輕傷),朱某報警並證明確實是前夫將王某打傷,並說這是孩子自己的錯,與王某無關。

幼女猥褻男子,父親打傷男子,母親責怪女兒:到底誰是犯罪?

本案系真實案件改編,筆者只是對原案人物姓名進行了模糊化處理,保留了原案的基本事實。我們假定本案的事實已經查清楚,據以定案的證據也確實、充分。下面筆者結合法律規定以及法律原理對此案進行簡要分析,不到之處請各位批評指正。

王某構成猥褻兒童罪

《刑法》第237條 【強制猥褻、侮辱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劉某自己主動去觸摸王某的生殖器,貌似是“劉某猥褻王某”,這種行為如何定性呢?

其實對於兒童而言,我們換個角度思考,5歲兒童對於性是沒有認識的,儘管本案中是5歲的劉某主動對王某實施猥褻行為,而王某作為一個成年人,其應當知道這是滿足了自己的廣義的性滿足,王某具有阻止的義務,他不加阻止,他依然成立猥褻兒童罪,只是種猥褻是以不作為的方式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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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猥褻兒童的行為可以是作為(積極主動)的方式,也可以是不作為(消極被動)的方式,李某構成“不作為”的猥褻兒童罪。

劉某的父親構成正當防衛

《刑法》第20條 【一般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既然王某構成犯罪,那麼劉某就是遭受不法侵害的被害人,劉某父親進入房間之時,正是王某對劉某實施不法侵害之時,這完全符合正當防衛的“即時性”

而劉某父親拿起砸向王某從一個一般人的角度,他此時並沒有時間思考,或者說不用思考,他可以用拳頭打王某,也可以用東西擊打王某,也可以把王某推開,

這都是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

因此劉某父親完全構成正當防衛,王某自己受傷的結果應該由其自己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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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王某你不要認為自己沒有積極的舉動就不構成犯罪,其實很多犯罪都可以以“不作為的方式進行”,比如故意殺人罪。一個最簡單的例子:妻子不小心掉進河裡,丈夫能救而不救的,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當然,大部分犯罪還是以積極“作為”的方式進行,而這些以消極“不作為”方式構成犯罪的行為很容易被忽視,我們應該加以重視。

朱某雖然離異,但是春天花會開,你是被愛情衝昏頭腦了麼?你就是因為生了女兒才導致離婚,但是依然不會保護自己的女兒。睜大你的雙眼:王某真是隔壁老王,不是啥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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