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強解讀:2020“新版”增值稅發票開具指南(附:新舊變化+實操

最強解讀:2020“新版”增值稅發票開具指南(附:新舊變化+實操


編者按:2017年春天,總局以稅總貨便函〔2017〕127號發佈了《增值稅發票開具指南》,系統總結了增值稅發票的開具事項,三年以來網上曾流傳多個更新版本,今天公佈的這個版本亦是其一。不要問我具體來源,想用直接拷貝即可。


  本版本指南經逐字逐句與127號比對,新舊變化之處已在文中標出,由於內容已經體現了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號,因此本版本成文不早於2020年1月8日。


  後續有關部門如發佈官方版本,當以官方版本為準。


增值稅發票開具指南

更新日期:2020年01月15日


  前言


  為了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方便納稅人全面掌握髮票政策、規範發票開具,國家稅務總局對相關稅收政策進行歸納整理,編寫了《增值稅發票開具指南》,供納稅人參考。本指南適用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以下簡稱“新系統”)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未盡事項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章 增值稅發票種類

第一節 增值稅專用發票


  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基本聯次或者基本聯次附加其他聯次構成,分為三聯版和六聯版兩種。基本聯次為三聯:第一聯為記賬聯,是銷售方記賬憑證;第二聯為抵扣聯,是購買方扣稅憑證;第三聯為發票聯,是購買方記賬憑證。其他聯次用途,由納稅人自行確定。納稅人辦理產權過戶手續需要使用發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第六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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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增值稅普通發票


  一、增值稅普通發票(摺疊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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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

  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分為兩種規格:57mm×177.8mm、76mm×177.8mm,均為單聯。


  自2017年7月1日起,納稅人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要求,書面向稅務機關要求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稅務機關按規定確認印有該單位名稱發票的種類和數量。納稅人通過新系統開具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由稅務總局統一招標採購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中標廠商印製,其式樣、規格、聯次和防偽措施等與原有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一致,並加印企業發票專用章。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的企業,按照《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於冠名發票印製費結算問題的通知》(稅總髮〔2013〕53號)規定,與發票印製企業直接結算印製費用。

  【補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上海市稅控收款機推廣應用有關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8〕690號):上海市範圍內試點,試行稅控收款機卷式發票開具時不加蓋發票專用章,以方便納稅人開具操作。其他發票開具仍需按規定加蓋發票專用章。


  三、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開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紙質發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等與稅務機關監製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相同。


  【補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發票及稅控系統使用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76號)規定:中國鐵路總公司及其所屬運輸企業(含分支機構)可暫延用其自行印製的鐵路票據,其他提供鐵路運輸服務的納稅人以及提供郵政服務的納稅人,其普通發票的使用由各省稅務局國稅局確定。

  【補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使用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1號)規定:新稅務機構掛牌後,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以下簡稱“各省(區、市)稅務局”]將啟用新的發票監製章。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含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下同)版式文件上的發票監製章,相應修改為各省(區、市)稅務局新啟用的發票監製章。

  新啟用的發票監製章形狀為橢圓型,長軸為3釐米,短軸為2釐米,邊寬為0.1釐米,內環加刻一細線,上環刻制“全國統一發票監製章”字樣,中間刻制“國家稅務總局”字樣,下環刻制“××省(區、市)稅務局”字樣,下環字樣例如:“江蘇省稅務局”、“上海市稅務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稅務局”。字體為楷體7磅,印色為大紅色。新啟用的發票監製章樣式見附件。

  納稅人自建電子發票服務平臺和第三方電子發票服務平臺的升級工作,應當於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

  【補充】增值稅專用發票與普通發票的主要區別

  1、使用的主體不同

  增值稅專用發票一般只能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領購使用,小規模納稅人需要使用的,只能經稅務機關批准後由當地的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則可以由從事經營活動並辦理了稅務登記的各種納稅人領購使用。

  2、稅款是否允許抵扣

  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僅是購銷雙方收付款的憑證,而且還可以用作購買方(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扣除增值稅的憑證,因此不僅具有商事憑證的作用,而且具備完稅憑證的作用。而增值稅普通發票除稅法規定的經營項目外都不能抵扣進項稅。


第三節 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從事機動車零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在銷售機動車(不包括銷售舊機動車)收取款項時,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為電腦六聯式發票:第一聯為發票聯,是購貨單位付款憑證;第二聯為抵扣聯,是購貨單位扣稅憑證;第三聯為報稅聯,車購稅徵收單位留存;第四聯為註冊登記聯,車輛登記單位留存;第五聯為記賬聯,銷貨單位記賬憑證;第六聯為存根聯,銷貨單位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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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自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車交易市場、二手車經銷企業、經紀機構和拍賣企業應當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車價合計”欄次僅註明車輛價款。二手車交易市場、二手車經銷企業、經紀機構和拍賣企業在辦理過戶手續過程中收取的其他費用,應當單獨開具增值稅發票。


  【補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專用發票防偽措施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號):自2019年第一季度起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調整後的防偽措施印製。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取消光角變色圓環纖維、造紙防偽線等防偽措施,繼續保留防偽油墨顏色擦可變、專用異型號碼、複合信息防偽等防偽措施。調整後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部分防偽措施見附件。

  稅務機關庫存和納稅人尚未使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繼續使用。

  【補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範圍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號)規定:自2019年3月1日起取消增值稅發票認證,取消增值稅發票認證,就是由手工掃描需要抵扣的紙質發票,調整為由納稅人網上選擇確認需要抵扣的增值稅發票電子信息。


第二章 增值稅發票開具基本規定

第一節 納稅人開具發票基本規定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發生應稅行為,使用新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納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的小規模納稅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通過新系統自行開具,主管稅務機關不再為其代開。納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的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仍須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以下8個行業納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範圍:住宿業,鑑證諮詢業,建築業,工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上述8 個行業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自願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納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的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須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補充】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範圍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號):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應當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並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在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將當期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售額,按照3%和5%的徵收率,分別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2欄和第5欄“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額”的“本期數”相應欄次中。


  納稅人離線開票時限和離線開票總金額的設定標準及方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確定。(注:此處未修訂


  十、一般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稅務機關準確提供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數據及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的。上列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的內容,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確定。(注:此處未修訂


  (二)應當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而未辦理的。
  (三)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規定的稅收違法行為,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


  (四)有下列行為之一,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2.私自印製增值稅專用發票;
  3.向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買取增值稅專用發票;
  4.借用他人增值稅專用發票;
  5.未按《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十一條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6.未按規定保管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
  7.未按規定申請辦理防偽稅控系統變更發行;
  8.未按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領取增值稅專用發票,主管稅務機關應暫扣其結存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稅控專用設備。


  十四、納稅人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按以下方法處理:  納稅人同時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可憑加蓋銷售方發票專用章的相應發票記賬聯複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退稅憑證或記賬憑證。
  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抵扣聯,可憑相應發票的發票聯複印件,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或退稅憑證;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發票聯,可憑相應發票的抵扣聯複印件,作為記賬憑證。


  (注:此處是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號)

  十五、納稅人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


  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條所稱作廢條件:
  (一)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且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二)銷售方未抄稅且未記賬;
  (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增值稅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十六、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需要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按以下方法處理:


  (一)購買方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用於申報抵扣的,購買方可在新系統中填開並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在填開《信息表》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應暫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後,與《信息表》一併作為記賬憑證。
  購買方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未用於申報抵扣、但發票聯或抵扣聯無法退回的,購買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
  銷售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尚未交付購買方,以及購買方未用於申報抵扣並將發票聯及抵扣聯退回的,銷售方可在新系統中填開並上傳《信息表》。銷售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
  (二)主管稅務機關通過網絡接收納稅人上傳的《信息表》,系統自動校驗通過後,生成帶有“紅字發票信息表編號”的《信息表》,並將信息同步至納稅人端系統中。
  (三)銷售方憑稅務機關係統校驗通過的《信息表》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在新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應與《信息表》一一對應。
  (四)納稅人也可憑《信息表》電子信息或紙質資料到稅務機關對《信息表》內容進行系統校驗。


  十七、納稅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後,如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應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
  納稅人需要開具紅字增值稅普通發票的,可以在所對應的藍字發票金額範圍內開具多份紅字發票。紅字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需與原藍字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一一對應。

第二節 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基本規定

  一、代開發票範圍


  稅務機關使用新系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六聯票,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使用五聯票。  稅務機關為增值稅納稅人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第五聯代開發票崗位留存,以備發票的掃描補錄;第六聯交稅款徵收崗位,用於代開發票稅額與徵收稅款的定期核對;其他聯次交增值稅納稅人。稅務機關為納稅人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第四聯由代開發票崗位留存,以備發票掃描補錄;第五聯交徵收崗位留存,用於代開發票與徵收稅款的定期核對;其他聯次交納稅人。


  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部門通過新系統代開增值稅發票,系統自動在發票上打印“代開”字樣。

  三、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納稅30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有關問題

第三節 發票違章處理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三章 增值稅發票開具特殊規定

第一節 建築服務

  一、建築服務發票開具基本規定

  提供建築服務,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註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發票開具: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可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按照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

第二節 銷售不動產

  一、銷售不動產發票開具基本規定

  發票開具: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自行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購買方需要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並已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的預收款,未開具營業稅發票的,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本條規定並無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的時間限制。小規模納稅人向其他個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不得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三節 金融服務


  一、金融商品轉讓業務發票開具規定

  (一)接受稅務機關委託代徵稅款的保險企業,向個人保險代理人支付佣金費用後,可代個人保險代理人統一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彙總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保險企業代個人保險代理人申請彙總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出具個人保險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繫方式、付款時間、付款金額、代徵稅款的詳細清單。
  保險企業應將個人保險代理人的詳細信息,作為代開增值稅發票的清單,隨發票入賬。
  (三)主管稅務機關為個人保險代理人彙總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備註欄內註明“個人保險代理人彙總代開”字樣。
  (四)證券經紀人、信用卡和旅遊等行業的個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第四節 生活服務業


  注:此處刪除了2017版的“一、住宿業發票開具規定”部分

  一、旅遊服務發票開具規定

第五節 部分現代服務

  一、不動產租賃業務發票開具規定

  個人出租住房,應按照5%的徵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
  發票開具: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通過新系統中徵收率減按1.5%徵收開票功能,錄入含稅銷售額,系統自動計算稅額和不含稅金額,發票開具不應與其他應稅行為混開。

  【補充】《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規定:其他個人,採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預收款)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後的月租金收入不超過10萬元的,可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

  二、物業管理服務發票開具規定


  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納稅人,向服務接受方收取的自來水水費,以扣除其對外支付的自來水水費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辦法依3%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發票開具:納稅人可以按3%向服務接受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普通發票。

  (一)一般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二)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發票開具: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選擇差額納稅的,向用工單位收取用於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納稅人提供安全保護服務,比照勞務派遣服務政策執行。


  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按照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其銷售額不包括受客戶單位委託代為向客戶單位員工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
  發票開具: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向委託方收取並代為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一)經紀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委託方收取並代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發票開具:向委託方收取並代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二)納稅人提供簽證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服務接受方收取並代為支付給外交部和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簽證費、認證費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發票開具:納稅人向服務接受方收取並代為支付的簽證費、認證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三)納稅人代理進口按規定免徵進口增值稅的貨物,其銷售額不包括向委託方收取並代為支付的貨款。
  發票開具:向委託方收取並代為支付的款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注:此處刪除了2017版的“六、鑑證諮詢業發票開具規定”

第六節 交通運輸服務


  一、貨物運輸服務發票開具基本規定

第七節 稅務機關代開發票


  一、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具體規定


  (一)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崗位應按下列要求填開增值稅發票:


  1.“單價”和“金額”欄分別填寫不含增值稅稅額的單價和銷售額;
  2.“稅率”欄填寫增值稅徵收率。
  3.“銷售方名稱”欄填寫代開稅務機關名稱;
  4.“銷售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代開稅務機關的統一代碼。
  5.“銷售方開戶行及賬號”欄填寫稅收完稅憑證字軌及號碼或系統稅票號碼(免稅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可不填寫)。
  6.備註欄
  (1)備註欄內註明納稅人名稱和納稅人識別號。
  (2)稅務機關為跨縣(市、區)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建築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不包括其他個人),代開增值稅發票時,在發票備註欄中自動打印‘YD’字樣。
  (3)稅務機關為納稅人代開建築服務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註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4)稅務機關為個人保險代理人彙總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備註欄內註明“個人保險代理人彙總代開”字樣。
  (5)稅務機關為出售或出租不動產代開發票時應在備註欄註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7.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的,購買方為自然人或符合下列4項條件之一的單位(機構),納稅人識別號可不填寫:

  (1)我國在境外設立的組織機構;
  (2)非常設組織機構;
  (3)組織機構的內設機構;
  (4)軍隊、武警部隊的序列單位等。

  注:以下刪除2017年版“國稅機關發票代開流程”部分。

  二、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具體規定(原題目為“地稅機關代開發票具體規定”)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以及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購買方或承租方不屬於其他個人的,納稅人繳納增值稅後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不能自開增值稅普通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以及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  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崗位應按下列要求填開增值稅發票:
  (一)“稅率”欄填寫增值稅徵收率。免稅、差額徵稅以及其他個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動產適用優惠政策減按1.5%徵收的,“稅率”欄自動打印“***”;


  (二)“銷售方名稱”欄填寫代開稅務局名稱;
  (三)“銷售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代開發票稅務局代碼;
  (四)“銷售方開戶行及賬號”欄填寫稅收完稅憑證字軌及號碼(免稅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可不填寫);
  (五)備註欄填寫銷售或出租不動產納稅人的名稱、納稅人識別號(或者組織機構代碼)、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六)差額徵稅代開發票,通過系統中差額徵稅開票功能,錄入含稅銷售額(或含稅評估額)和扣除額,系統自動計算稅額和金額,備註欄自動打印“差額徵稅”字樣;
  (七)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代開發票,“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填寫不動產名稱及房屋產權證書號碼,“單位”欄填寫面積單位;
  (八)按照核定計稅價格徵稅的,“金額”欄填寫不含稅計稅價格,備註欄註明“核定計稅價格,實際成交含稅金額×××元”。
  (九)其他項目按照增值稅發票填開的有關規定填寫。
  (十)代開發票部門應在代開增值稅發票的備註欄上,加蓋稅務代開發票專用章。


  第八節 其他開具規定


  一、差額徵稅發票開具規定

納稅人或者稅務機關通過新系統中差額徵稅開票功能開具增值稅發票時,錄入含稅銷售額(或含稅評估額)和扣除額,系統自動計算稅額和不含稅金額,備註欄自動打印“差額徵稅”字樣,發票開具不應與其他應稅行為混開。


  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與編碼的“6 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徵稅項目”,用於納稅人收取款項但未發生銷售貨物、應稅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的情形。
  “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徵稅項目”下設601“預付卡銷售和充值”、602“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預收款”、603“已申報繳納營業稅未開票補開票”。
  使用“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徵稅項目”編碼,發票稅率欄應填寫“不徵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補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的解讀: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雖不屬於應稅項目,但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可以開具發票的,可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如《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5號)附件《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表》中規定的不徵稅項目等。

  【例】(參加天津稅務答疑)對於企業購買、充值預付卡,應在業務實際發生時稅前扣除。按照購買或充值、發放和使用等不同情形進行以下稅務處理:

  一是在購買或充值環節,預付卡應作為企業的資產進行管理,購買或充值時發生的相關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二是在發放環節,憑相關內外部憑證,證明預付卡所有權已發生轉移的,根據使用用途進行歸類,按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如:發放給職工的可作為工資、福利費,用於交際應酬的作為業務招待費進行稅前扣除);

  三是本企業內部使用的預付卡,在相關支出實際發生時,憑相關憑證在稅前扣除


(作者 :何博士說稅/小陳稅務


最強解讀:2020“新版”增值稅發票開具指南(附:新舊變化+實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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