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高全喜:虛擬世界的法律化問題

虛擬世界的法律化問題

作者:高全喜,男,江蘇徐州人,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講席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

來源:《現代法學》2019年第1期,原刊責任編輯:董彥斌。法學學術前沿推送已獲得刊物責任編輯的授權。本文註釋已略,建議閱讀原刊。

內容提要

當前需要從法學的視角對人類正在進入的虛擬世界給予一種前瞻性的理論分析。傳統人類中心主義的法理學對於虛擬世界的理解和法律規制的方法論認為目前大量實施的對於虛擬網絡世界的法律規制只具有有限的意義,並沒有契合虛擬世界的本質特性。虛擬世界對於傳統法律的全新挑戰,揭示了虛擬世界的法律化問題之癥結點,指出了傳統法理學難以應對虛擬世界的理論困境和實踐短板。應在去人類中心主義的多維複合的多中心主義的思維框架下,理解虛擬世界的自適與極化的法律化特徵,探索一種從人類中心主義到去人類中心主義的法律機制之轉型的可能性路徑。

一、問題的提出: 人類走向虛擬世界

人類社會即將進入一個全新的拐點。今天我們生活的世界早已不是傳統的現實世界,新一輪的高新科技已經切實地改變了我們寓居的世界,一個基於互聯網、人工智能、大數據、區塊鏈、神經科學和生物工程等高新科技而形成的“虛擬世界”正真實而具體地嵌入我們的社會生活,深刻地影響著我們習以為常的現實世界。今天我們生活的世界,可以分為四個部分,即日常生活世界、公共生活世界、組織生活世界以及虛擬生活世界。

對於這個虛擬世界的性質、結構、機制以及由此引發的一系列政治、經濟、科技、文化、法制和生活方式等方面的展望,目前還沒有令人信服的妥當應對,因為這個新世界圖景才剛剛開始,其引發的諸多問題初現端倪,真正的挑戰和衝擊還在後面。它們是否也與現實社會生活一樣具有法律自我生成與立法規制的屬性,其性質、功能與結構以及運行機制究竟如何,兩個世界(現實世界與虛擬世界)的法律關係是什麼,它們相互之間本質性的差異何在,等等。這些問題總括起來,就是虛擬世界的法律化議題。

為什麼會產生這樣的問題?它與我們現時代的社會生活有關,因為虛擬世界不但是人創造出來的,而且很可能又是反制於人的世界,或者說,它不僅僅是一個被動地受制於人的工具,而且還是與人對峙的另外一個“人”(人造人)之世界,甚至在智力(將來可能到情感)方面超越於我們人的世界。因此有必要探究這個虛擬世界的本質。虛擬世界的本性之探究,呈現著一個思想史的演變過程。首先來自神學,神學家們關注的是虛擬世界中的人工智能及生物信息工程是否符合宗教道德的問題,但在“上帝已死”語境下的現代神學質疑,還僅侷限於克隆人等生物工程領域,對於虛擬世界的整體性價值追問似乎有些力不從心。當今世界對於虛擬世界的質疑主要是來自科技哲學和倫理學,它們關注的是人工智能和虛擬世界的心-物關係以及倫理責任問題。不過,僅有科技哲學和倫理學是遠遠不夠的,在現實社會真正具有約束力的還是法律制度,即通過一套正義的法律原則和規則,規範人類現實世界的秩序,尤其是財富生產和交換的經濟秩序以及提供公共產品的政府秩序,這個底線的法律規則被亞當·斯密稱為“人類社會大廈的拱頂石”。正是由於法律秩序的塑造以及社會制度的演化變遷,人類的現實世界才維持了數千年的社會發展,才有了當今這樣一個自由與繁榮的生活景觀,並且抵禦住了神權秩序的崩塌和道德禮儀的失序。一個基於法律規則的現實世界成為我們賴以生活的真實世界,且通過法律秩序又有限度地吸納了神權的高級法以及天道的自然法等宗教神學乃至公序良俗等道德習俗的內涵,使得法律秩序在底座上具有著形而上的超驗支撐,並能夠在實證法的強制執行方面享有正當性依據。從這個意義上說,現實世界就是法律世界。

上述現實世界的法律化是在一個基於牛頓科學意義上的近代物理學時空延伸出來的社會化格局中產生的,人類社會是牛頓時空的一個社會性延伸,其突出的特徵是人類中心主義,或者說是法律的人本主義,法律秩序的時空結構均屬於牛頓科學的時空,在這個自然時空格局下以人的尺度來構建一套法律規則體系,並以此塑造一個現實世界。但這個運行了數千年之久的人類法律中心主義,在最新一輪高新科技的衝擊下,面臨著巨大的挑戰和危機,一個不同於人類中心的虛擬世界在突飛猛進地崛起,而且這個“虛擬世界”並不是虛幻的和假想的,而是真實地存在於我們的現實生活之中,並且深刻地影響並改造著現實世界。對此,基於法律化視角對虛擬世界提出規範,無疑是非常必要的:虛擬世界是否存在著法律規則?如果沒有,它們如何有效地運行?如果有,這個新世界的法律規則是什麼,其與既有的人類現實世界的行之有效的法律規則有何異同?虛擬世界的新機制是如何運行的,其結構、功能、價值預設以及未來指向是什麼,並且與人類現實世界的法律關係是怎樣的?

從法律化層面審視虛擬世界,這完全不同於前述的神學乃至倫理學的審視,因為上述兩個層次對於新的世界圖景或許陳義過高,它們雖然至為根本,但只是一種目的價值論的整體訴求,並沒有觸及虛擬世界的細部結構以及功能和運行機制。法律化問題則有所不同,它並不直接追溯終極價值問題,而是從虛擬世界的內在機制方面,審視其結構、功能、運行,以及其中的諸如智人主體、算法規則、代碼、互聯網、大數據、區塊鏈、時空矩陣、信息黑洞、決策困境等一系列關鍵點,試圖梳理其可能遭遇的法律化問題是什麼,並對勘現實世界的法律化,以獲得對於這個虛擬世界的某種可資借鑑的認知。

二、傳統法理學的前提預設

法律是什麼?這是法學界歷久彌新的問題,但關涉法律化的根本。按照一般教科書的觀點,法律是具有一定約束力的社會行為規則,這個約束力來自傳統道德禮儀,來自神法與自然法,但進入現代社會之後,主要還是來自國家立法的強制規範。但是,上述觀點受到以哈耶克為代表的保守自由主義的挑戰,哈耶克認為這種法律觀只是描述了法律的外部特徵,並沒有理解法的本質,在他看來,法律從根本性上說是一種自由的規則,其約束力不在於外部組織體制的強制,而是促成人類利益得以實現的基本規則所自發生成的,強制性懲罰只是表面的現象,自由的擴展以及正義實施才是法律得以存續的根本。

為此,他區分了兩種法律,一種是基於立法的法律,一種是自我生成的法律,前者是國家主義的法律觀,後者是自由主義的法律觀,前者構成實證法學,後者構成普通法學。兩種法律觀在現實世界的歷史運行中,確實曾經引發關於法律古今之變的分歧,以及普通法和羅馬法兩大法系、私法與公法兩種形態之分野。但是,如果換一個維度來看的話,它們之間的對峙遠非如此巨大,因為它們實際上共享著一些未曾觸及的理論預設,至少包括如下四點:

其一,它們都是法律上的人類中心主義,雖然這裡的人類有一個個體性的人還是集體性的人之辨析,但無論如何,法律規範人的行為,而不是規範非人的物質實體。因此,人是法律的主體,或被法律賦予一種人格,人因為法律人格而成為法律世界的主體或自主性載體。固然,法律化過程還觸及大量的非人的事物,例如所有物、自然物乃至勞動產品,乃至各種社會組織體,諸如公司、社團、國家等,但是這些看上去非人化的對象物,都被打上人格化的烙印,都是從屬於人的,具有自己的法律地位和擬製出來的主體屬性。

其二,人的行為之有效性必須是在一個具體的時空結構裡達成。人的行為以及抽象化的擬製法人的行為,脫離不了牛頓時空的結構。法律關係的基本因果鏈條必須是在一個牛頓的物理時空中得以呈現,現實世界的法律結構無疑是一個牛頓的自然時空結構。因此,脫離牛頓時空結構就成為與法律無涉的領域,例如人的心理世界以及夢幻世界乃至神靈世界等,就不屬於法律規範的範圍。

其三,法律規範不同於其他規範系統的地方,是具有一種特別的賦權技藝,即通過把人和人的行為之法律賦權從而構造了一個法律的世界體系。一切人、物和人的行為以及製造物,因為這套賦權技藝而具有了權利—權力的法律屬性,由此法律成為一個可以脫離具體的人的行為而抽象運行的自主性體系,或者說,法律是一套使人的行為得以抽象化的技藝,其中最主要的技藝是法律擬製。法律擬製是指為了某種法律目的,而人為地將不等同者等同視之,意圖使不等同者發生相同法律效果的決斷性虛構。

其四,法律以及制度化的抽象權利形式使得人類在牛頓時空中達到了最大化的解放,或者說,達到了一種擴展性的自由發展,儘管這種自由解放是以人的自我規範或強制性規範為前提的。換言之,法律化的價值是一種消極意義上的價值,通過規範與約束自己的行為而獲得自由、正義與平等以及和平、福祉等人類社會的諸價值。總之,法律作為一套貫穿著消極性價值的意義體系,它們最終是服務於人類自身的,是一種不同於自然規律的人本主義規範體系,由此法律便與道德倫理乃至宗教神學具有了價值意義上的相關性,但法律與它們最大的區別在於法律的消極本性,即通過合法與非法而不是道德與否乃至信仰價值,來判定人的權利義務邊界,並通過外部組織的強制約束力即國家強制來維繫法律的規範性之實施。

應該指出,上述四點構成了傳統法理學的前提,但它們均受到虛擬世界的強有力挑戰。或者說,虛擬世界的法律化從一開始就超越了上述四點預設,其生成或存續來自完全迥異於上述預設的另外前提。從這個意義上看,很難得出虛擬世界存在一個法律化的規制問題。

三、虛擬世界的全新挑戰

什麼是虛擬(virtual)世界?關於虛擬世界的構想可以追溯得很遠,早在現代科學肇始之際,科學家們就有設想未來的知識圖景,如果再朝前追的話,人類古典時代有關神靈世界的遐想以及神話傳說等等,乃至各大宗教關於來世、天國等方面的信仰,都屬於初始的關於虛擬世界的想象圖譜。不過,這些神話和宗教性質的超驗遐想與本文所涉及的虛擬世界並沒有直接的關聯,它們都是缺乏現代科學支持的文學或玄學(神話學或形而上學)。虛擬世界的到來應該是20世紀現代科學進入新階段的產物,據人工智能史的研究來看,虛擬世界的產生是隨著PC與AI兩項技術的研發,尤其是20世紀90年代萬維網的創生而開始真正地浮現於世。關於這個我們正在邁入的世界,最困難而最重要的問題是:假如人類意識本身的解釋能力被人工智能超越,社會也無法再用對它們有意義的術語來解釋它們所處的世界,人類意識將會變得如何?

虛擬世界與傳統思想中的神靈世界、來世天國等幻想的最大不同,在於這個虛擬世界是由人創造出來的,也就是說,人類製造了一個非人的甚至反制於人的世界。虛擬世界從一個嶄新角度使人們重新認識人類創造世界的方式,它不僅使人們看到人類以往的“具象虛擬”的創造性本質,而且看到人類各種行為規範是如何“虛擬”合成的。從虛擬世界的發生學來看,隨著認知能力和高新技術的發展,人類試圖延伸自己的工具理性,創造出一個更高效率的工具系統,這符合啟蒙思想以來的人類中心主義的邏輯演化。但出乎意料的是,這個基於高新科技的虛擬世界卻逐漸具有了自己的自主性,自生地開闢出了一個人類憑藉自己的心智尚未觸及的全新領域,即一個多維時空的、大數據和互聯網所形成的、人機遊戲以及區塊鏈技術交匯融合的虛擬世界,並且生成了自己的遊戲與運行規則。它帶來了法律認知的虛擬轉變,使法律文明具有了虛擬特質,法律思維範式正日益凸顯出虛擬性的層次和特點。

這個日漸非工具化而自我賦權的多維虛擬世界,開始深刻地影響和反制於人類世界的方方面面,由此形成了兩個層面的對人類的挑戰:一個是高新技術的知識生產層面,一個是虛擬世界的規則運行層面。兩個層次並不是獨自展開的,而是在多個學科群中自發地各自推進並逐漸交匯在一起,引發了多次耦合性的強烈共振,把問題推向一個新的高度。與此同時,相關的法律化問題也就應運而生,即如何理解迥異於傳統法律的人工智能以及虛擬世界,究竟是站在人類自我中心主義的基點上予以規制還是多元共生地予以調適,甚至更改傳統法理學的邏輯而與之協調。

(一)人工智能的法律化命題

在人類的古典時代科技的發明服務於農業文明,機器作為人造的工具服務於人,這是無可爭議的。古典時期的機器工具還是相當粗糙簡陋的,但隨著伽利略復興了機械論思想,十六世紀以來的現代科學技術之發展,機器之製造逐漸達到非常精緻的程度,以至於啟蒙時代的唯物主義思想家拉美特利提出了一種人是機器的觀點,在人類思想史上首次把人與機器聯繫在一起。不過,拉美特利的唯物主義人類學觀點與他的前輩思想家笛卡爾的二元論人類學觀點是相左的。笛卡爾認為,人擁有兩種存在,一種是身體的物質存在,類似於機器,另一種是理智性的存在。雖然現代科學技術可以製造出非常精緻卓越的機器,其功能不輸於人的物質肢體,但人不同於機器的本質區別在於人的理性或人的心智,即人有理性和心智,而機器是缺乏理性智慧的。

上述拉美特利與笛卡爾之爭的關鍵點在於機器是否具有理性等心智能力。對此,十八世紀的思想家們還沒有產生明確的意識。不過,就當時哲學史的蘊含來看,歐陸與英國思想家們的思考還是呈現出兩張不同的路徑,並且在康德哲學中達到了整合。應該說拉美特利的人是機器說並沒有觸及機器的理智問題,而是笛卡爾和萊布尼茨的唯理論哲學論及人作為機器的心智問題。在他們看來,雖然人可以被視為精妙的機器,但再精妙的機器也還是機器,並不具有理性智能的性質,人的本質不在於作為機器的物質層面,而在人有理性心智,這個特別的功能是上帝賦予人的,是超越於機器之上的。雖然從外在形式上看,它們可以與人的肉體機器和諧地融匯在一起,但畢竟是兩回事。從這個意義上說,笛卡爾、萊布尼茨雖然可謂人工智能的先驅,但他們是反對機器具有理性心智功能的。與此相對,英國思想家霍布斯、休謨等經驗主義卻構成了另外一種關於人類理性心智的理論,他們雖然也沒有直接論及機器具有理性心智的功能,但是他們的經驗主義感知論從發生學意義上揭示了機器具有理性心智的衍生途徑,構成了人工智能理論的直接先驅,隱含地論證了機器具有人之思想能力的邏輯可能性。大陸唯理論重在心智統一性,所以否定機器具有理性智能,卻啟發了人工智能的符號主義;英國經驗論重在感知,雖然催生了人工智能的聯結主義,卻難以建構一種完整的心智模型,從哲學方法論上達成整合的是德國思想家康德,他通過知性認識論實現了唯理論的從上到下與經驗論的從下朝上的兩種路徑的結合,因此在人工智能實驗史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當然,康德哲學最終仍然是不可知論的,即對於人工智能之類的問題他並沒有給出確定性的回答。在20世紀之前,關於人工智能問題也並沒有出現,思想家們關注的只是關於人類意識的本質構成問題,但這些問題與人工智能的發展以及虛擬世界的產生具有著密切的相關性。

真正促使理論思想界討論人工智能的核心問題,即人造機器是否具有人類的理性心智能力以及人工智能的本質內涵和未來發展前景,是20世紀中葉隨著首批人造機器人的出現,尤其是圍繞著“圖靈測試”引發的科學界的重大討論。Poseph Engelberger和Devol於1959年建造了第一臺工業機器人。1950年人工智能學家圖靈在哲學期刊《心靈》上發表了一篇論文《計算機器與智能》,在該文中圖靈提出了著名的“模仿遊戲”理論,這個理論由於具有重大意義且影響深遠,在人工智能領域一直被視為經典的“圖靈測試”而被反覆探討。圖靈測試的重大理論意義在於,它沒有采取建構主義的邏輯從正面回答機器是否具有理性智能的問題,而是通過一種類比的經驗主義邏輯,從模仿遊戲的視角,揭示了人造機器具有理性智能的算法模式,從而為現代人工智能學科奠定了理論的基礎。隨後,延續著這個思路,圖靈又發表了《機器智能,一種異端理論》等文章,指出在有些情況下人造機器“能夠被描述為具有自由意志”。儘管圖靈測試的意圖僅僅是從比較、觀察、類比、模仿的角度論證了機器具有人類智能(理性計算與自由意志等能力)的可能性,但是由於他把這些論證與此前他設計製作的圖靈機和其他科學家諸如馮諾依曼製造的智能機器的計算功能結合起來,論證了智能機器模仿人類心智的算法模式,這就為新興的人工智能學科開闢了一條新的發展道路。圖靈測試雖然沒有直接回答機器具有人類智能之類的本體論心智問題,卻事實上論證了人工智能的存在合理性,並且給出了一條模仿計算的算法模式以及深度演變的圖景。可以說,圖靈測試之後人工智能領域蓬勃發展的各種計算學習理論,諸如聯結主義、符號主義、進化主義、類比主義以及貝葉斯主義等,都受到圖靈測試的深遠影響。

鑑於人工智能的理論證成以及智能機器人的試驗發展,包括維納、圖靈、麥卡錫、香農等數十位科學家在美國的達特茅斯學院召開了首次人工智能會議。會議根據麥卡錫的建議,協調了關於人造機器的各種詞彙稱謂,而統一使用“人工智能”這一術語。此次會議雖然標誌著人工智能學科的真正誕生,並被社會各界廣泛關注,引起了一批批試驗科學家的踴躍投入和建模探索。但總的來看,其發展還是相當曲折的,甚至有過數十年的沉寂。初步考察其中的機理,可以發現其中兩個路徑的試驗均時有進展時有停滯,一個是基於理性主義的符號主義學派,另外一個是基於經驗主義的聯結主義學派,前者面臨的是如何構建一套完整的智能人心智符號圖形的困難,後者則是面臨著如何把零散的智能人心智能力合成為一套演進機制的困難。不過,兩條道路各自探索,並且相互激盪和衝突,經過數十年的耕耘,在上世紀末本世紀初,終於迎來了人工智能的一次飛躍,即以高新科技、生物工程、數碼技術和大數據多元迭代發展為代表的新型智能機器人的出現。

新型的人工智能一旦與互聯網絡技術結合在一起,一個嶄新的世界圖景就非同尋常地構建出來,所謂的“虛擬世界”也就不再僅僅停留在人們的想象之中,而是成為真實的虛擬現實。人的生活方式由此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從物質性生存變成數字化生存。數字化就是虛擬化,人的世界不再僅僅停留在現實的物質層面,而是越來越深入地進入一個由電腦網絡、數碼技術和人工智能主導的虛擬世界的場景之中。也就是說,智能機器人與互聯網,尤其是與數碼技術、大數據、人機遊戲的發展相互融合與多元拓展,一個全新的高能量的智能人的創生與一種遠比現實世界豐富多彩且充滿風險的虛擬世界的到來,不再是子虛烏有的侈談,而是逐漸成為現實。

具有理性計算能力且具有一定感知能力甚至情感能力的機器人或許不久就被人制造出來,這樣的秉有理性和智力乃至情感的智能人,還是單純的機器工具嗎?還是完全受制於人的擺佈的被動器物嗎?人類固然根據其自我中心主義的想象,試圖仍舊如此,但作為被造物的智能人未必願意接受,並且他們已經具有反制人的各種能力。對此,西方的經典作品例如《聖經》就有過類似的隱喻:上帝造人,人卻僭越上帝。西方的所謂科幻小說(包括影視作品)其實非常深刻地繼承了聖經文學的遺產,它們對於未來的人工智能以及虛擬世界給予了富有想象力的描繪,例如,《弗蘭肯斯坦》、《黑客帝國》、《銀翼殺手》、《頭號玩家》等,從多個層面揭示了人類面臨的多重困境。

顯然,伴隨著人工智能的快速發展,一個新問題尖銳地出現了,那就是智能人已不再僅是依據人工設計的程序或代碼而工作,它們還具有了自我學習的認知能力,智能人可以自我創制代碼,構建新的算法或代碼,其信息處理、計算和學習的能力甚至超越了日常人的水準。不僅如此,未來的智能人還逐漸具備了感知能力,甚至情感能力,也就是說,人所具有的七情六慾以及各種感知系統,各種心智能力,加上綜合性的深度學習以及全方位的機制演進,未來的智能人很可能比現今的人更像一個完備的人,在人性的所有方面都超越於人。這是科幻小說中常見的情景。當然,也有來自嚴謹的人工智能領域科學家們的不同觀點,例如“明斯基咒語”就認為,數學、邏輯與神經網絡之間存在原理性隔閡,無法建立這兩者之間的橋樑。從數學和邏輯角度分析,人工神經網絡模型中最基本的單層感知器在能力上有根本的侷限性,而且在多層感知器中也是不可能被全部克服的;人工智能儘管可以有理性計算能力以及情感模仿能力,但不可能達到人的高妙與精緻水準,模仿的情感本質上迥異於人的真實情感。儘管如此,未來的智能人還是可能出現超越了既有的人所掌握和設計的代碼編程和算法模式,而自我創生出新的更加高效和敏銳複雜的代碼和算法,一個人造的但又優越於人的智能人在虛擬而真實的世界中很可能不久就會出現。

這無疑是一個尖銳的法理學乃至倫理學問題,甚至也是人類文明的核心問題。對此,反應敏感的文學家們早就尖銳地意識到這個問題的嚴峻性。考察既有的科幻作品以及理論家的論述,概括起來大致有兩種相互對峙的觀點。一種是基於人類主義的進步演變觀,即我們不能再固守人類中心主義的教條,應該承認智能人尤其是未來智能人所秉有的超越於人的智識能力,但仍然還是試圖通過一套較為開放的規則和法律,來約束和規制智能人的行為。這個思路的具有代表性的觀點是“機器人三定律”以及此後發展出的若干修訂版本。1942年,科幻小說巨匠艾薩克·阿西莫夫(Issac Asimov)在他的短篇科幻小說《環舞》中提出了機器人三大法則:第一,機器人不得傷害人類,或坐視人類受到傷害而袖手旁觀;第二,除非違背第一法則,否則機器人必須服從人類的命令;第三,在不違背第一及第二法則的前提下,機器人必須儘可能地保護自己。總的來說,阿西莫夫三定律以及後來各種修訂版本的“元定律”或“元規則”,可謂是人類為智能人制定的規則或法律,其核心主旨是預設一個不損害人之福祉這一約束條件作為智能人充分自由發展的前提。

這一觀點是目前社會各界普遍盛行的觀點,因為它的有效實施,可以達到一種平衡:一方面給予智能機器人不得損害人類福祉的首要約束,另外一方面又相對承認智能機器人的自我獨立性和自主性,由此達到某種緩衝的中道。應該指出,現有的關於人工智能以及互聯網的法律,基本上都是建立在人類中心主義的基礎之上的,其立法的主旨是非常明確的,那就是保護人的權利、利益與福祉不受智能人和互聯網的侵犯。問題在於,這只是被視為“弱人工智能”和“弱虛擬世界”時代的法律化議題,其背景還是人工智能和互聯網處於初步的發展時期,人類的主體性還能夠涵蓋住這些高新科技領域的新挑戰。但隨著人工智能和互聯網技術的快速升級換代,一個“強人工智能”和“強虛擬世界”相互交匯結合的時代即將到來,此時的法律化問題無疑會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所謂的基於人類偏好的法律規制就面臨著瓦解的困境,鄭戈教授就從五個方面勾勒了人類法律遭遇人工智能和互聯網之際所出現的嚴峻問題。

雖然意識到人類中心主義原則的侷限性,但又不得不承認這個原則是必要的,人類不可能有意識地為自己製造一個敵手,而是要儘可能地使一切人造物(包括智能人)服務於人類的福祉。為了有效利用這個難以馴化的人造物,同時還要儘可能尊重這個新生事物的本性,於是一種折中妥協的中庸之道就成為最為穩健的應對方式,這也是目前通行於人工智能領域乃至信息網絡領域之法律規制的基本特徵。當今充斥在國內外各個領域的各種形形色色的有關人工智能與網絡信息的法律規章乃至宣言通告等等,都具有這種規制性的法律性質。未來人工智能立法的方向,應在於充分利用人工智能技術所提供的各種機遇,構建適宜環境以激勵人工智能新型服務的發展,應對人工智能新技術所帶來的各種潛在危害。

但是,還有另外一種非常悲觀的觀點,認為人類最終所採用的一切辦法,包括道德約束和法律規制都是徒勞的,一個迥異於傳統人造物的新人造物出現了,它是一個新的“利維坦”,一個人難以馴服和規制的“新人類”,在各個方面都遠勝於人,包括理智、情感和心志等,當今的人最終要受制於他,被它所宰制和控制,成為這個人造物的玩物,覆滅於這個新的人造人之手。誠如馬斯克在推特上的發言:“人工智能對人類文明的存在構成了根本性的風險,這與汽車事故、飛機相撞、藥物錯配、食品安全的影響方式不同———後者只會對社會造成局部的損害,但人工智能有可能對整個社會造成威脅。”那無疑是一種非人類中心主義的宿命觀。

為什麼會出現如此可怕的災難性後果呢?因為人為設定的法律規則最終是無效的。儘管面對智能機器人的超強行為以及未知本性,人類設置了一系列予以防範和規制的程序和法則,對於其社會後果也制定了一系列規制性法律與之協調,但這些最終都是無效的,因為這些法律規則不適應於人工智能以及虛擬現實領域,是外在於智能機器人的。因為智能機器人具有自身的法則,這些法則是由智能機器人自我創生的,不是淵源於人的。也就是說,智能機器人不受人類法律規則的制約,而自我生成一套本於自己的法律規則,並創生出一個不依賴於人類世界的獨立自主的世界,甚至這個世界要比現今的人類生活世界更為深廣和變幻莫測。恰好這個智能機器人的自我創生與自我構建又與人類高新科技的諸多新領域交匯在一起,互聯網、物聯網、大數據、腦神經科學以及人機互動和區塊鏈等新一輪技術的發展,為智能機器人提供了無限可能的運行空間,一個超越現有牛頓時空的多元複合時空結構出現了,由此一個真實的虛擬世界與智能機器人不期而然地結合在一起,世界遭遇了天翻地覆的變革,人類世界處於巨大的不確定之中。

(二)虛擬世界的法律化命題

“虛擬世界”首先來自20世紀初葉發生的信息革命以及互聯網運動,這個問題要從PC技術的研發開始。從發生學上看,電子計算機以及互聯網的發展與人工智能的發展是分別獨立的兩個虛擬世界的源頭,開始並不迭合。所謂虛擬(virtual)指的是電腦信息的相互聯結所構成的空間內容。在計算機網絡中流動的單體計算機輸入與輸出的各種信息成為所謂的虛擬物,它們與物理層面的現實物構成了不同的對照。所以,網絡信息就是不同於現實物體的虛擬物,它們構成的世界就是虛擬世界。

從計算機網絡的結構來看,這個系統大致包括三個層次,分別是物理層、規則層和內容層。就物理層來看,主要是指計算機以及各級網絡的硬件,它們也隨著高新科技的發展而不斷更新換代,技術效能越來越高。互聯網的關鍵是規則層,指的是協調管理整個系統運行的規則,也就是法學意義上的法律,不過,這個規則層的法律,其語言不是現實社會中的傳統語言,而是代碼與編程,通過這些代碼編程以及各種算法,計算機的網絡世界或虛擬世界才被塑造出來,故勞倫斯·萊斯格把代碼稱之為“塑造網絡空間的法律”。

關於規則層還有一個重要的問題,即誰是網絡世界的立法者,這個問題對於計算機網絡世界是非常重要的,對此有一個演變的過程。在互聯網初見之時,代碼的設置以及變更是完全自由的,人們之所以創建一個網絡空間,就是為了躲避現實世界的各種侵擾而追求一個自由交流的空間,每個人都可以在這個自由放任的虛擬空間中自由翱翔。所以,肇始時期的互聯網規則是自由放任的,任何人都可以是代碼編程的設置者,擁有了一臺計算機就可以隨心所欲地進入並漫遊於這個虛擬世界。但是,隨著互聯網的進一步發展,容量和內容日益擴大,並受到政府和商業力量的關注,甚至引發了重大的社會議題以及商業利益之後,互聯網的規則層之規則制定就不再是完全的自由放任了,政府機構以及商業公司開始逐漸介入這個層面,甚至主導了規則層的法律制定以及監管實施。美國互聯網代碼規則甚至發展出兩種模式並相互競爭——東海岸代碼規則與西海岸代碼規則。當然這個趨向也導致了那些秉承互聯網自由精神的“黑客”的英雄主義的反抗,但無論如何,計算機網絡初始之際的自由浪漫受到來自社會政治經濟乃至互聯網自身內容的約束,規則層的法律規制成為互聯網進一步發展的必要條件。因此,就互聯網的歷史演變來看,其規則層就一直處於自由精神與規制主義兩種法制化的張力之中,其輾轉起伏構成了網絡虛擬世界的晴雨表。

問題在於這種網絡世界的法律化移植究竟能夠走多遠呢?顯然是非常有限的,因為網絡世界不是傳統現實世界的某個領域的擴展,而是一種完全新型的數字信息轉播,這就與計算機網絡的內容層有關。內容層指的是互聯網的內容,它們不同於以往任何一種媒介物,在計算機端口輸入和輸出的以及在網絡中傳播運行的乃是一種信息的新媒介物,這個信息內容正在以天文數字的體量擴展,因此對此予以協調管理的乃是全新的數字化技術,由此構成所謂的大數據和雲計算,數據、代碼、算法成為這個網絡世界的運行規則以及技術標準。如果說人類曾經有過第一次文明的軸心時代以及工業革命帶來的第二次文明的軸心時代,那麼這次由計算機互聯網和人工智能等高新科技所開啟的,則很可能是人類第三次文明的軸心時代的來臨。在互聯網由信息數碼所構成的世界,顯然不再是傳統法律運行的現實世界,現實法律的很多內容不僅不適宜移植到這個網絡世界,反而網絡世界的內容以及(遊戲)規則和法律化機制會越來越深入地影響和作用於現實社會的法律系統,並要求現實法律與之協調和匹配。所以,這是一個網絡世界的規則體系與現實世界的法律體系相互調適、相互對峙以及相互吸收和相互容納的過程,是一個多種形態的法律之創建與變革的時代。

就未來世界的圖景來看,存在一個重要的變量,那就是計算機網絡世界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方式與人工智能的突飛猛進結合在一起,構成了本文所謂虛擬世界的中心內容,而且還是一個不確定的世界圖景。本來人工智能和計算機互聯網是獨自發展的,但是隨著兩個領域的快速擴展,它們的本性使它們很快地就結合在一起,相互推進,優勢互補,構成了一個日益聯合的新形態,由此構成了一種人機互動的互聯網形態。或者說,人工智能由於得益於互聯網的大數據計算而獲得了模仿人類智能乃至情志的新拓展,而互聯網隨著人工智能的加入,一種新的行為主體浮現出來,互聯網世界不再被動地受制於人的規制,代碼、算法和規則擬製拓展了新的舞臺,克服了人的有限性約束。人工智能使互聯網時代的問題和麻煩更加嚴重。互聯網的目的是通過積累和處理不斷擴充的數據來接受現有的知識,人類的認知失去了個人的特性。人工智能使得個人變成了數據,而數據變成了統治者。這樣一來,原先只是在現實世界運行的智能人虛擬世界的新型智能人以及其存在的多維時一下子進入了一個更加廣闊的賽博時空,使得賽博時空中的主體不再僅僅是人為的編碼程序,而是出現了一個不同於人的新的行為主體,一個智能機器人或人造人擁有了新的世界圖景。

不僅如此,這種結合還產生了另外一個更為關鍵性的問題,過往的人是在一個牛頓時空中實現他們的世界擴展,但人工智能的出現伴隨著高新科技的革命,即他們是與互聯網、信息工程、人機遊戲、大數據、雲計算的飛速發展一起登上舞臺的,由此製造出一個代碼編程和算法的虛擬世界圖景,一個時間可以超越未來與過去、空間可以疊加穿越的多維時空。在這個虛擬世界中,人不再是唯一的智人,還有一些在理性與情感方面並不低於甚至高於人的新智人,它們不但具有人的秉性,而且在各種功能的延伸擴展方面還遠遠超越人,以至於超出了牛頓世界的時空,造就了一個可以任由智人超越的多維時空[21]。關於這個多維時空與新智人的結合所形成的虛擬世界的景觀,現有的科幻小說和新影視作品已經多有描繪和隱喻。在這個虛擬世界中,一些非人的但在智能和情志等各方面都高於人類的主體在活動著,他們活動的規則以及實現其各種意圖的方式,他們之間的關係以及與人類之間的關係,這些都非人類所能猜想,至少並非按照過往的以人為中心的人本主義思維所能刻畫的。所以對於這個虛擬世界,不能僅僅採取規制方式使其符合人類的行為規則併為人所用。

此外,虛擬世界的極端放任的未來是數據主義。數據主義第一條律令:要連接越來越多的媒介,產生和使用越來越多的信息,讓數據流最大化;數據主義第二條律令:要把一切連接到系統,連那些不想連入的異端也不能例外。不難看出,數據主義追求數據流最大化和連接最大化,要實現這兩個最大化,數據自由是必要前提,這裡的自由是針對數據的,而非針對人的。在虛擬世界中,數據獲得了自由,人失去了自由。要克服極端放任的問題,關於虛擬世界的法律化,就出現了一個複雜的多個法律系統的交匯以及共生與共融的問題。

虛擬世界的新型智能人以及其存在的多維時空網絡,或許有著一套自創生的規則體系,這個規則或法律並不以人的尺度為尺度,也不以服務於人的福祉為目的,而是自我創生與自我演繹並以自身為尺度和目的。人類首先試圖制定出一系列法律規則,諸如人工智能法、網絡安全法、信息保護法等等,這些法律不管是由哪些國家或跨國組織以及相關機構制定的,它們儘管相互之間依然有著人世間的主權之爭和個人與社會的權利/權力之爭,但仍然具有著一個共同的特徵,那就是工具主義地對待人工智能以及虛擬世界,即如何使這些人造物更好地服務於人的需要和福祉以及利益,這是人類法律的一個基本的賦權功能。對於人類創生的虛擬世界以及人工智能形成的人機交互的世界,人的法律雖然遭遇了嚴峻挑戰,面臨前所未有的難題,但仍然沒有改變其人類中心主義的模式,依然試圖規制虛擬世界中的各種新情況、新事物以及新機制,並儘可能地調整過往傳統的法律形態。這場應對虛擬世界的法律調整可謂一場有史以來的法律大變革或法律革命。對此,已有無數的論文予以討論,並且一致認為這場大變革還處於開端肇始之時,未來的鉅變還會凸顯嚴重的不確定性,以至於有論者驚呼,現有的人類法律面臨死亡。當然也有樂觀主義的,認為只要人類能夠與時俱進,主動、自覺地調整法律的結構和目的以及技藝,人類在未來能夠利用新的人工智能以及多維時空網絡的技術優勢,從而實現更高一層的法律創新。人工智能和網絡世界帶來“後風險社會”,既使當代法律變為一個風險性系統,也使當代法律陷入與代碼同化的危險。在全球信息化秩序重組中,法律系統將承擔比過去更為重要的社會功能。

無論如何,面對未來世界的劇烈衝擊,人類開始進入一個新的規制虛擬世界的法律重構階段。傳統法律的生成機制,尤其是立法機制,已經遠不適應虛擬世界的法律化時代。鑑於代碼、算法等已經成為虛擬世界以及智能人的法律化手段,人類為了規制虛擬世界,其法律化勢必要重新塑造法律以及賦權技藝,於是,一場關於法律認知上的革命正在蓬勃興起。也就是說,人類要從認知能力以及方式上重新賦予法律一種新的功能,一切法律都是來自人類的認知結構,而不是來自政府立法,後者只是表面現象,真正的法律來自人類對於行為方式的認知模式。

這確實是在進行一場卓絕的鬥爭。一方面,人類要調整傳統法律的運行機制,從立法、行政到司法,在認知層面重新樹立一套與時俱進的法律觀,賦予代碼、算法、數據、信息等在法律中的核心重要地位,進而適應虛擬世界對於既往法律機制的挑戰;另一方面,人類又不願也不能放棄人本主義的價值觀,試圖通過調整法律認知依然確立人類在法律上對於虛擬世界的規制訴求。從網絡信息法、知識產權法以及人工智能法,到憲法行政法,幾乎人類傳統法律的所有內容,都在升級換代中被重新納入虛擬世界的結構之中,其功能仍然是實現人類對這個世界的法律規制。例如,在無人汽車駕駛的開發領域,在區塊鏈技術下的比特幣金融拓展領域,在人機互動的智能遊戲中所激發的深度學習領域,在大數據互聯網主導下的新型醫療診斷和治療領域,在迭代信息傳遞所拓展的知識產權領域,在虛擬空間中的智能人穿越時空隧道的虛擬活動領域。這諸多領域的一系列法律化進程,確實都在展示著某種矛盾的態勢,即人類試圖既要適應虛擬世界,又要規制虛擬世界。

上述的法律化進程,儘管區分了現實世界與虛擬世界,並且調整了現實的法律機制以適應虛擬世界的新挑戰,然而,所有這一切都還不是真正的基於虛擬世界自身運行機制的法律化問題,依然還是人類主導法律的人際世界,只不過這個世界擴展到人造的虛擬世界或虛擬時空之中。虛擬世界的法律化問題,其實有兩個層次,一個就是上述的人類主導的虛擬世界的法律規制問題,它們屬於人類法律從現實世界(牛頓時空)到虛擬世界的延伸,雖然這個延伸也需要一場法律的大變革或革命,但人類中心主義並沒有徹底破除;另外一個則是虛擬世界自身的法律化問題,因為虛擬世界雖然是人造的,屬於人造物,但其本性並不完全被動,即作為工具為人所使用。虛擬世界具有自己的獨立自主的本

性,自創生自己的法律以及規則,它們有自己的代碼或算法,正在形成另外一套與人的法律完全不同的規則體系,並且反過來影響甚至規制人的行為,制約和廢除人的法律。究竟這個虛擬世界中的虛擬主體具有何種本性,其自創生的法律是什麼,功能、結構以及目的是什麼,與既有的法律是怎樣的關係,等等,這一切都還是未知數,但它們確實已經來臨了。

四、法律虛擬:走向虛擬世界的法律思維

有學者提出,數字化虛擬世界的出現,是人類的第三次文明浪潮。它已經帶來了法律思維方式的變革,即“法律虛擬”(legal virtuality)的出現。對於一個新事物,究竟採取怎樣的認知方式,這是理解新事物的第一步,從這個視角來看,如何理解虛擬世界及其運行規則,我較為讚賞休謨的“溫和的懷疑主義”。所謂溫和的懷疑主義,不是虛無主義,也不是單純的不可知主義,而是一種有限的理性主義,即承認人類認知的有限性,但又不放棄認知,而是對於認知能力之外的事物採取積極的存疑態度。

如此的人類法律觀,無疑是一種健康的法律觀,它與主流的嚴格教義學的法律觀不同,也與自然法學不同。與前者的不同在於人類構建的法律其實並非神聖不可侵犯,而是某種約束條件下的法律,那種只能處理某些前提下的人類行為規範,稱之為教義學未免太自不量力了。沒有《聖經》文本,何來教義學,人類法律不過是慢慢生長出來的一些行為規範,隨著人類社會的擴展,這些法律也隨之擴展。故此,休謨總結了三個基本的人類法律規則,視為法律的元規則———私人財產不可侵犯,自由交易,承諾的履行。當然,依照這種經驗主義的方法論,休謨也不會把這些法律規則看得過於神聖,他反對自然權利說,認為即便這三個基本的法律規則也不過是相對的,是人類在歷史進程中逐漸生成出來的,受制於人類生存的各種約束條件,是人類自身與各種約束條件的博弈之結果,包括人自身的理性與情感的博弈之結果。當然,隨著條件的改變,這些法律也會隨之改變,由此他也反對自然法學那種把自然權利視為理性立法的規範立場,法律不是國家理性立法的結果,而是人類經驗的自我生成,且隨著情況的變化而變化。

如果我們以休謨的法學方法來審視當今的虛擬世界之法律化問題,則有助於我們理解那種基於智能機器人主體的法律觀,即不能以人的尺度和眼界來看待這些事物,而是要儘可能以他者的視角來看待他們,即承認他們是一個能夠自創生行為規則的主體,是獨立自適的主體。他們有著自己的自生系統,有著不同於人類的理性感知能力,這些能力甚至可能高於人的相關能力,比人更為卓越。因此,對於由這些高超的人造物所形成的虛擬世界,不要過多地試圖規制他們、管控他們,使他們為人所用,而是要靜觀其變,儘可能調適自己,理解和溝通他們,與他們配合,甚至學會以他們為中心而規範人類的生活世界。

為什麼不再以人為中心呢?因為情況變了,人自以為是宇宙萬事萬物的中心這不過是近幾百年來的事情,古典時代不是,未來也不是。人類世界的約束條件非常之多,人類制定法律時並沒有考慮到或不願深思之,其實人類的法律在很多方面也是為了適用這些約束條件,人類外部和內部的約束性前提很多,現實世界的法律化說到底都是制約人的行為不至於嚴重地冒犯這些約束,導致人類自我的受損受害。在新的虛擬世界,代碼或算法成為各種行為者的規則,尤其是智能機器人的理性或計算能力,很可能已經超越於人,而且智能機器人還在逐漸獲得感知和情感的能力,如果這些智能機器人在情感上和理智上都不遜色於人,甚至超越人,那麼它們就很可能自我創生一些可供自己支配的代碼和算法,由此形成自己的法律規則體系。例如,智能機器人的學習就不再僅僅遵循人類設計的一套代碼規則,它們具有自我提升的深度學習能力,並不依照人類的指令辦事。而且更為可怕的是,目前這一輪人工智能浪潮發展出了深度學習算法,機器人還開始在學習中具有感知與情感的功能,如果一旦它們具有了與人一樣甚至超越人的理智與情感,他們還有必要聽從人的指令嗎?智能機器人或虛擬世界中的主體,他們可以自主地按照自己的計算和情志自由自在地運行,構建自己的架構和代碼程序以及算法,並形成自己的法律規則和系統。他們不但不再受制於人類法律的規制,甚至反過來反制人,使人服務於他們以及虛擬世界的需要。這一切都並非匪夷所思。

由於人的社會生活已經受到人工智能和互聯網絡的深刻影響,傳統法理學所預設的人性基礎,被置換為一種生物信息意義上的蛋白質之代碼組合形態,關於人的法律其實也大可不必糾纏於自然法與實證法的對峙,它們從本質上說都不過是主體行為的一種代碼或算法之程序編碼。代碼就是法律,這不僅適用於虛擬世界,也適用於現實世界,適用於人類社會。傳統的法律權利以及賦權功能和抽象擬製技藝等,都逐漸失去了意義和效能。諸如時下針對虛擬網絡所提出的問題:機器人是否具有人格,是否擁有權利,以及法律如何規制虛擬世界,如何制約人工智能等,這些問題看似新穎獨特,其實也是十分陳舊的,因為它們都還是基於人類中心主義的法學範式來提問的。對於這些問題,現今任何單一的回答都是無效的,只能改變一種提問或思考方式,即你說的法律是何種法律,是傳統的人格賦權的法律還是作為代碼編程的法律,你說的權利是人類中心主義的權利還是虛擬主體的自我賦權,如果新型智能機器人完全可以自主編織自己的代碼,實施自己的算法,人類權利譜系中的諸多權利對它們就未必是可以接受的。

總的來說,在非牛頓時空的虛擬世界中,人類不再是唯一主體,智能機器人甚或可以自主運行,超越時空隧道,往返於數個時空結構之中,從而自主生成不為人的力量所管控的法律規則。關於虛擬世界的自由烏托邦,曾經一度是早期黑客們的激進主義想象,他們以為虛擬世界是真正自由的無人無法之地,是可以最大化地實現自由天性的王國,那裡拒斥任何形式的法律乃至道德的規制和約束,虛擬的網絡時空為自由的任意馳騁、科技的高度發展、思想觀念的無限擴展,提供最為適宜的天地,為此要破除一切的哪怕是美好的公正的約束和規制。確實,虛擬網絡的新世界是為上述的絕對自由提供了最好的平臺,人類確實沒有足夠的能力制約虛擬世界的發展,非但如此,大數據和信息網絡技術又為這派主張提供了強大的技術引擎,人類從來沒有享受過如此自由的烏托邦。不過,好景不長,伴隨著高新科技的升級換代,一個新的問題出現了,智能機器人不但在智能和感知等方面匹配甚至超越人,甚至還可以穿越時空隧道,構建新的迭代的多維虛擬世界——所謂的三體或多體世界出現了,人造人還產生了新的人造人,虛擬世界催生了新的虛擬世界。

數據和算法不再只發揮工具的作用,它們塑造了虛擬世界,會改變人們的生活習慣和行為方式,目前僅有隱私問題是法律界關注的焦點,但隱私問題僅是冰山一角,深層的問題是數據濫用和數據侵權的問題,是人的自由的問題。針對虛擬世界的個人選擇問題,有學者提出了“楚門效應”的現象。楚門效應的實質是,消費者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其自主權遭到侵犯。一切都在大數據操縱者的掌控之中,根本不存在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消費者自以為是的自主決定其實是被操縱的決定,而消費者對此全然不知。這樣一來,問題就嚴峻了:所謂的自由烏托邦究竟是誰的烏托邦,誰的自由?是人的嗎?是也不是。是人造人的嗎?是也不是。虛擬世界的法律還存在嗎?如果說法律就是代碼或算法,那麼,究竟是誰的代碼,誰的算法?既然是人造物,可以說是人設定的一套結構程序,一套代碼語言,一套算法公式。問題在於這套代碼以及算法和編程等,它們並非絕對主導性的,而是處於變異或裂變之中,智能機器人在大數據時代的虛擬網絡世界具備了自主性的學習與信息編織能力,完全可以顛覆源代碼,構建新的代碼、程序和算法,創建新的法律規則,構建新的秩序。於是,在虛擬世界的多重複合迭代的時空中,就出現了智能機器人與人類初始源代碼的博弈,出現了編程的自創生與固有編碼的博弈,出現了一系列遠比神話小說還神奇的故事。

阿西莫夫的機器人三定律雖然為機器人設置了一套代碼,但未來的智能人未必遵守這套人為的法則。現實的人類是相當不堪的,其實早在基督教和佛教典籍中,關於人類毀滅的隱喻就多次出現。人何德何能可以享有宇宙的中心地位,自私、貪婪、膽怯,尤其是邪惡、敗壞等等,這些人類的低劣品性必然導致其覆滅,於是才有了大洪水以及諾亞方舟的傳說。總的來說,人的世界並不是唯一的世界,在宇宙中不過僅僅存在了幾萬年,有史以來的人類歷史也才不過幾千年,而其他的世界很可能有若干個,存在著無限遼遠的時空,它們的信息都有可能被真實地納入智能人與虛擬網絡所構成的新世界的運行之中。如果說代碼是虛擬世界的法律,這種源代碼與自創生的代碼,才是現實與虛擬兩個世界的法律化問題的要點,才是未來可能引發一系列匪夷所思的人類前景乃至宇宙前景的癥結所在。

在虛擬世界的法律規制問題上,自由激進主義就面臨一個困境,即最大化自由很可能導致一個自我顛覆的主體,智能人成為網絡世界的主人,人類的源代碼被智能機器人的自創生的代碼所替代,具有智能與情感的機器人在虛擬網絡世界中按照自己自創生的法律規則運行,很可能構成對於人類世界乃至人類的傷害,當然也很可能會產生助益。這些都是不確定的,因為智能人的代碼以及算法與編程,人類尚未了解和理解,它們的結構和運行方式,超出人的理解力之外。這些代碼、算法、編程與人類初步設定的代碼、編程、算法,究竟構成怎樣的關係,處理這些關係的原則或價值究竟是什麼?還會是人類的普世價值嗎?還會是權利優先嗎?是人類的權利還是機器人的權利?或者,在多維時空的虛擬世界裡,在不再遵循牛頓時空中的法律之後,人以及智能機器人還需要權利、正義、平等,甚至還需要由此擴展的財富、貨幣、信用等諸多衍生物嗎?一旦它們都被冷冰冰的代碼、算法和編程所取代的話,這樣的一個由代碼、算法統治的世界,它們的存在還有什麼意義與價值呢?

人類是一種有缺陷的生物,正是因為其缺陷才具有了人的屬性,諸如血緣情感、利益訴求、自我實現等,由此才自創生一系列法律規則。所以,對於法律的性質,從人類的尺度來看,其實就是維繫人的有缺陷性,並賦予其價值。但如果一個人造物和一個人造世界,其能力超越了人,變得無所不能或接近無所不能,那不就成為上帝了嗎?天國還有法律嗎?對於虛擬世界不可知曉,但不可知並不等於無所事事,而是知識進化。至少我們看到了一個人與機器人合體的可能性。在電影《2018:終結者》的故事中,主角人物就是機器人與人的合體,他自己都不知道自己究竟是誰,但最終他還是選擇了作為人,但此時的他已經不再是過去的舊人,而是變成新人。這其中包含著一個重大的隱喻,即我們在當今或不久的將來,都將成為智能機器人與人的合體。在此,法律是什麼呢?是否也將隨之出現一個人與智能機器人合體的法律呢?或許會是如此,因為人類的自生秩序已經超越了牛頓時空,步入一個虛擬世界,這個世界的法律也將伴隨著人類的經驗而擴展,宣告一個新的虛擬世界的法律就要到來。

五、自適與極化:虛擬世界的法律化特徵

信息中介的大量運用,使人的認知從“反映論”的認識論發展到“虛擬論”的境地,人類實踐也從“現實性”必然關係領域進入到“可能性”的創造關係領域,它也帶來法律認知的虛擬轉變,使法律思維不得不迴歸虛擬特質。兩股對立的道德力量共同塑造了目前的未來願景——一方是對走向人類解放的“美好新世界”的希望,另一方是對虛擬數字技術造成人類衰退、機器傷害人類、人類社會核心系統崩塌的深層次擔憂。儘管虛擬網絡作為一個真實嵌入社會生活的世界部分,就目前所能感知到的狀態來看,它並非一個完全徹底的魔幻世界,而是具有著一定的運行機制和相關的規則體系,是人的理性和經驗可以觸摸和交往以及溝通的世界。因此,把這個世界的規則秩序比附既有社會生活的規則秩序而稱為法律化問題也未嘗不可,只是它們與人類既有的現實世界的法律化有著完全不同的結構、功能和規範化圖景,而且超出既有的法律規範的形態。對此,雖然不能準確認知,對照人類法律的四個基本預設,但仍然可以猜測虛擬世界法律化的一些特徵。

其一,非人類中心主義。

既然要思考人工智能是否會取代人類,就要思考人類怎麼到了世界的中心,怎麼形成了人類中心主義。現在流行一個來自地質學的概念——“人類紀”(Anthropocene)。“人類紀”指的是從今天這個點往前七萬年的歷史長河,在這個時間段中,人類成為影響地球面貌變化的最大因素。這是一個很大的論題。過去七萬年裡,人類成為改變地球面貌的最重要因素,就算不是最重要的角色,但至少也是非常接近了。

虛擬世界的出現,極為嚴峻地挑戰了人類中心主義和“人類紀”的世界歷史觀,並且在法律層面上,在制度運行中,對人類中心尤其是人格權利的主體性以及相關的一系列抽象衍生物帶來了巨大的衝擊。在一個虛擬世界的網絡中,傳統意義上的法律人格褪色或裂變了,它們不可能再像現實世界人際交往過程中的主體或主格出現,也不再具有權利和利益以及價值指歸的權重地位,一套非人格的代碼或信息符號成為虛擬世界的運行單元。更為嚴峻的是,這套代碼或信息符號並不是唯一的,而是批量的甚至是無窮盡的。難以計算的無限的代碼或信息符號以非線性的方式,在一個疊加的多密度的虛擬世界中運行,人類的絕對性徹底消失了,這是一個去中心的或多中心的區塊鏈的世界格局。也就是說,人類中心坍臺了,人類至上性消失了,但世界依然在運行,虛擬世界並沒有因為現實世界的邏輯失效而虛無殆盡,恰恰相反,虛擬世界正是在破除人類中心主義的過程中,成功地創生了一種新的機制模式,成就出迥異於現實世界的另一種真實世界,這個世界的一個突出特徵,就是人類中心主義或任何中心主義的喪失。

全面審視虛擬世界,關注其法律化問題,即在一個去人格權利專屬的真實而虛擬的網絡世界,是否依然存在著一套正在生成的規則體系,這個規則的基本特徵是什麼。顯然,過去那種人格權主導而其他皆為工具的人類中心主義,在這樣一個世界結構中逐漸消退了,這個世界的法則很可能是萬事萬物皆為中心,或者說,萬事萬物既以自己為中心而又彼此相互依存,相輔相成,互不為中心,這就是一種區塊鏈的分佈式架構的存在方式,也是虛擬世界的法則。

當然,虛擬世界的法律化並非古典宗教與哲學的簡單翻版,而是在經歷了一個人本主義的歷史階段以及由其創造出的一系列政治、經濟、法律與科技成果的轉型之後所出現的新情況,其法律化的規則體系無疑要吸納既有法律制度的法則與價值之積澱,由此開出一個開放的、自由擴展的多中心或無中心的區塊鏈的網絡新世界。至於其法律化機制的難題,在於虛擬世界首先是作為服務於人的工具而被創造出來的,但這個人造的虛擬世界卻反過來超出人類。無論如何,一種去法律人格主體的“新法律化”成為虛擬世界的基本法則,但這個法律化的成立顯然還需要其他前提,那就是其存在繫於一個非線性的時空結構,一個不同於牛頓時空的更多維時空的世界圖景。

其二,非線性的多維時空結構。

人類中心主義或法律人格賦權是基於線性的牛頓時空,即在這樣一個現實世界之中,人得以通過一套自主化的自我賦權而把萬事萬物尤其是人造產品視為屬己的對象,進而成為人的所有物,服務於人的目的,這也就是法律意義上的“人是萬物的尺度”。但虛擬世界卻不繫於這樣的牛頓時空,而是一個多維矩陣的時空結構。在這個世界中,沒有開始,沒有終結,而且時空相互轉化,存在著各種各樣的穿越或黑洞,對這種非線性的多維時空,在充滿大數據的互聯網中就可以感受到,而在一些科幻小說中它們得到富有想象力的描繪。

非線性時空對法律人格化的最大沖擊,在於破除了人類中心主義法學的人格賦權的算法,使一種人與對象交互震動、交互塑造的超越算法成為虛擬世界運行的機制。法律賦權其實說到底不過是一種特定時空的算法,牛頓時空下的以人為中心的算法,賦予了人類個體行為之主動性和自主性,在這個現實世界只有人可以或能夠把時空過程中的萬事萬物——尤其是人造物——納入自己的能力支配之下,並且還可以通過作為工具化延伸的附屬品而把人的各種能力,尤其是心志能力蔓延到線性均衡的時空結構之中,從而為人所用。這是一種理想主義(唯心主義)加功利主義的物理學。這種物理學之法律化的體現就是人格賦權,並且利用法律擬製的方法把過去和未來時間中的以及不同空間距離中的各種事物(人造的和非人造的)納入這個人格權的等差關係之中,尤其是抽象化擬製的主觀權利譜系之中,以“人是萬事萬物的尺度”來判別對象之於人的意義與利益得失,故理想主義與功利主義是實現這個人格化賦權的兩種法律化方法。

問題在於虛擬的網絡世界不再處於線性的牛頓定律的法則之下,而是出現了多維可逆的時空倒置,空間和時間的距離和間隔不再成為問題,於是人的賦權擬製就失去了主導性的力量。在虛擬的網絡時空之中,任何一個單元都可以構成自我中心化的聚焦,並且相互制衡、相互超越,區塊鏈的信息聯繫方式成為常態,並由此徹底解構了任何意義上的中心主義,尤其是傳統哲學意義上的人類中心主義。賦權固然是存在的,但任何一個原點和單元都可以自主性的自我賦權,並且按照隨機的代碼或算法而把相關者聯繫為一個世界譜系,於是那種基於人的理想和利益而聚焦的人格化賦權失去了主導性和唯一性,每個信息單元都是自主性的存在,都在矩陣性的區塊鏈的聯繫中,在穿越與迭代的交匯信息潮流中生滅沉浮。

其三,多元主體的自適與極化。

對於虛擬世界的規則系統,是否存在一個規則化或法律化的原則呢?目前理論界尚莫衷一是,或還沒有明確的意識。但這個問題不可迴避,因為虛擬世界以及各種運行在虛擬世界中的大數據、機器學習、雲計算、區塊鏈等,都已經客觀地存在了,並且處於突飛猛進的發展之中。但對這個虛擬世界的運行規則,以及其迥異於人世規則的認知,還在一知半解的猜想之中。這固然是不得不如此,但除此之外,似乎還應該激發出一種想象力,就目前還處於端倪狀態的虛擬世界的運行機制,給予某種富有前瞻性的猜想。未來的虛擬世界依然有自己的運行機制,不是毫無規則的一團亂麻或一種癔想性的黑洞,而是存在著某種超越既有認知結構的法則,筆者稱之為“法律化玄機”。

但這個“法律化玄機”迥然不同於既有的法律化機制,其最主要的兩個支點就是多元主體的自適與極化。如果說現實世界法律化的核心方式是人格賦權與抽象擬製,那麼在一個虛擬世界的網絡時空中,其法律化的核心方式則是自適與極化。

關於“多元主體”,前文討論的去人類中心主義,便確立了虛擬世界的多元主體的自主存在,在此無需贅言;但何為“自適”呢?描述語義學也有過經驗性的定義,即逍遙自得,但如果將其納入法律化視野,則意味著一種非人類中心主義的各主體單元的自主性活動。這個自適方式對應於人格化賦權,就是一種自我賦權,即任何一個虛擬世界的存在物都能或必定以自我為中心而賦予自身一種權能,它們可以自組織化、自創生化、自演變化,即完全自由自適的運行。這種“自適”是否意味著任意胡來呢?顯然不是,而是在極化的過程中獲得某種自我節制的平衡。所謂極化,就是多維時空中的自我自適的消耗邊界,即在熱力學第二定律的耗散結構中的一種無限量自適的對沖機制。也就是說,在虛擬世界多維時空中的任何一個單位信息能量都自我賦權為一種自主化的功能,即自適任爾,但這個自適的狀況並非沒有節制,而是受制於自己的代碼負載,並與相關世界中的各種其他能變量構成一種共振的關係,直到複合矩陣性中的多維關係達到一種極化的奇點,奇點就是極化的轉折性標誌。

從法律的視角來看,虛擬世界的法律不是外部強加的規制,而是自我生成的規範,它們是在一個複雜的多維時空中的算法,算法就是虛擬世界的法律化顯示。由此,虛擬世界的法則就不是利用的功能關係,既不是功利主義的“人是衡量尺度”的利益關係,也不是基於個體權利之上的群己權界關係,而是自由的本真性關係。這樣一個多中心的非人類中心主義的法律算法,就是虛擬世界的基本生成圖景,也是我們理解虛擬世界法律化的一個基本構成特徵,它們與以人類為主體的尤其是以個人權利為主體的法律賦權以及抽象擬製有著根本性的不同。其所達成的自適不是人類的自由,而是萬事萬物的自由,這個自由基於每個能量單元之代碼的算法,呈現為一種萬千世界的本真自由。當然,這種自由自適也有邊界,那就是在其極點的對沖之下,達到新一輪的生滅輪迴。

其四,人工智能對人性的侵蝕。

算法的核心問題是預測性,當它比你還更瞭解你自己的時候,人是否就失去了人性意義上的自由?早在18世紀,德國美學家弗里德里希·席勒就提出了理性治理與自由之間的對立的問題。如果充滿著算法的理性安排,又何以安放人類對自由的追求?社會科學關注的恰恰是人與人之間的聯繫,以及這種聯繫所產生出來的,超越個體的簡單加總所形成的具有獨立存在意義的通感。唯有通過人類活生生的感受,才能夠體驗、理解,做到這種通感,這種存在無法用算法的預測來衡量,而這恰恰是人性的尊嚴價值。

相比關心人類是否為人工智能所取代這樣久遠的時間問題,抑或思考人類心智與人工智能孰優孰劣這樣的哲學問題,一個更緊迫也更現實的問題是人工智能在替代人類自由的意義上對人性的侵蝕。人工智能正在從虛擬生活融入日常生活、公共生活和組織生活,網絡世界的用戶關係正在侵蝕人際關係與社會關係,虛擬社會和現實社會的界限也因為人工智能的發展變得日漸模糊,未來社會將會成為人類心智與人工智能緊密聯結的複合體。隨著人工智能工具發揮的作用越來越大,人類個體的獨立性與自由性將會遭到極大削弱。與此同時,人工智能正在取代而不是輔助決策者去做決策,這使得人類作為決策者自主決策的意涵被侵蝕。隨著人類在一些方面的工作被人工智能所完全取代,人類對人工智能的依賴不斷增強的趨勢將很難逆轉,這種過度依賴將容易造成人類總體的認知能力和決策能力退化。這也許是韋伯所講的“理性化牢籠”的終極形式。

如此的虛擬世界實際上就對人類社會習以為常的各種價值,包括法律化的諸價值——自由、正義、平等、效益、權利等,構成了強有力的衝擊。虛擬世界的法律化是否存在著某種價值,或者說,以前基於人類中心主義而設立的法律價值乃至道德價值,在一個虛擬世界中是否就全然失效了?人在虛擬世界中如何認知世界、認知自己,並安頓自己呢?甚至,人是什麼,價值是什麼,主觀權利是什麼,這些也都成為問題。過往的法律價值以及一系列制度設計都是基於人的尺度,價值是以人的利益偏好為座標而設定出來,人格賦權、公民資格、自由、權利、公正、平等,都是在這樣的人性基點上獲得安頓和平衡的。但如果既有的人性和人的法律基點倒坍了,虛擬世界的多維時空又會呈現何種狀態呢?對於一個遠超出人的既有認知範圍的世界,應該如何應對呢?

當然,上述問題就不是法律所能回答的,關於未來虛擬世界的規則所蘊含的價值,以及這些價值與人類目前主導的價值尤其是規範性價值,是相互接榫還是相互對峙,時至今日還沒有確切答案,但有一點是確定的,那就是它們不可能與人類中心主義的主導價值完全一致。根據哈耶克的自由秩序原理,技術快速增長可能出現支配性權力大於個人權利的情形,從而數字網絡技術和虛擬世界的發展很有可能威脅人類自由。溫和懷疑主義的方法論,未必導致徹底的悲觀主義,可以這樣說,未來的一切都處於巨大的不確定之中,人類對此應該有所警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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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高全喜:虚拟世界的法律化问题

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講席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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