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幸不幸”事件会殃及保险公司,触及“董责险”赔付吗?


一、瑞幸事件简单回顾


4月2日晚间,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瑞幸咖啡自曝22亿元人民币销售收入造假,当日股价暴跌75.57%,4月3日再跌15.94%。


从1月31日浑水公布匿名做空报告至今,瑞幸咖啡跌幅达85.22%。瑞幸的股价和它的咖啡一样,领了张1.5折券。


一些数据显示,2019年第一到第三季度瑞幸的营收分别为4.79亿、13.88亿以及29.29亿。22亿的虚假交易相当于三季度营收的75%。


据悉,已有多家美国律所对瑞幸咖啡提起集体诉讼,控告瑞幸咖啡作出虚假和误导性陈述,违反美国证券法。


瑞幸今年以来市值最高时是1月17日,股价最高达到51.38美元,总市值124亿美元。


截止到昨天收盘股价跌到5.38美元,市值仅为12.9亿。假设以60%计算股东的平均成本损失,损失也将高达61.5亿美元,折合人民币为430亿左右。

二、国外这种情形往往如何解决


在美国上市公司被投资者提起证券集体诉讼,是比较常见的现象,几乎每天都有新的上市公司被投资者起诉。


因此,购买保险(“董责险”)抵御这种风险的做法比较流行。其实也是为了应对可能出现的证券集体诉讼。


这类诉讼其实往往最终赔偿多少钱都是谈判的结果。有的保险金额能够覆盖,有的也不能覆盖。


三、国内的“董责险”能否赔付?


此次瑞幸事件中,大家关注的焦点还是集中在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付的问题上,赔还是不赔,一时引起业内业外诸多争论。

那么什么情况下保险公司会进行赔付,什么情况下保险公司不会进行赔付呢?


4月3日,据证券时报报道,瑞幸在赴美上市前投保了董责险,国内约有十多家保险公司以共保体的形式参与了此次承保。


作为承保方之一的中国平安方面向澎湃新闻表示,已收到瑞幸咖啡的董责险理赔申请,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所谓董责险,全称为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Directors and Officers Liability Insurance,简称D&O保险),指的是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因过错导致第三者遭受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将它转嫁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来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董责险早已于2002年引进中国,但A股主板上市公司的投保率普遍低。但欧美资本市场,上市公司董责险的投保率则非常普及。

1、董责险的保险责任往往有哪些?


我们先看保险公司都会承担哪些保险责任,以平安财险的《平安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2018版)条款》为例,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了两个部分,一部分是被保险个人的保障,包括个人赔偿请求和个人调查、核查与稽查费用;一部分是被保险公司的保障,包括公司有价证券赔偿请求、公司不当雇佣行为赔偿请求和公司的自查、调查、核查和稽查费用。


但无论个人还是公司都有一个重要前提,那就是保险公司保障的是因不当行为而引起的损失


什么是不当行为呢?


(1) 就 被保险个人而言,指下列任何一项


① 被保险个人任何实际的或被指称的:

i、作为与不作为、错误或疏漏;

ii、违反职责;

iii、违反信托;

iv、错误陈述;

v、误导性陈述;

vii、诽谤或侵犯个人的名誉或法人实体的商誉;


② 被保险个人仅由于其作为被保险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委员会或监事会成员的身份而遭受的任何赔偿请求所指称的事宜;

③ 被保险个人任何的不当雇佣行为 。

(2) 就被保险公司而言,指被保险公司任何实际或被指称的下列任何一项:


① 与有价证券赔偿请求有关的作为与不作为、错误或疏漏;

② 不当雇佣行为 。

2、董责险的责任免除有哪些?


还是以平安财险的《平安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2018版)条款》为例,我们再来看一下保险公司不会承担哪些保险责任,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责任免除。


我们通过平安财险的董责险条款可以看到,有10种行为保险公司是不负责赔偿的,分别是:


1.经确定的不法行为;

2.先前的赔偿请求和可赔情况;

3.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

4.被保险公司提起的美国司法管辖区域赔偿请求;

5. 职业服务;

6.美国员工退休收入保障法;

7. 美国有价证券赔偿请求;

8.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类有价证券;

9. 免赔额(率);

10. 其他责任。

而其中的第1款和第4款与此次瑞幸案例关联最为紧密。

根据最近媒体报道的美国已有多家律所对瑞幸咖啡提起集体诉讼,控告瑞幸做出虚假和误导性陈述,违反美国证券法的信息来看,责任免除中的第四款在该案例中应该不适用的。


那么,该案赔与不赔的关键就集中在对责任免除第1款的认定上,瑞幸的行为是否构成经确定的不法行为

什么是“经确定的不法行为”呢?


经确定的不法行为是指:“经不可上诉的司法程序终审判决或仲裁裁决(不包括 保险人 为确定是否属于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而提起的诉讼或程序)确定的下列任一情形引起的或以其为基础或原因的 损失 :

(1) 被保险人获得依法无权获得的利润或利益;

(2)任何欺诈或故意刑事犯罪行为。


同时,条款明确:

“在确定是否适用本项责任免除时,任何 被保险人 的行为不应被推定为任何其他 被保险个人 的行为或其亦知晓。”

“ 在确定是否适用本项责任免除时,除被保险公司过去、现在或未来的董事长、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或公司秘书(或与前述职位相当者)以外,任何其他 被保险个人 的行为不应被推定为被保险公司 的行为或其亦知晓。”。

也就是说,被保险公司的行为不应推定为高管个人的行为,高管个人的行为也不能推定为公司的行为,除非这个高管是:

董事长、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或公司秘书(或与前述职位相当者)。

所以,对于此次瑞幸事件,保险公司是否赔付取决于投资者起诉的是谁,是瑞幸公司还是瑞幸公司的某些高管?

此次瑞幸披露的信息指出是COO刘剑存在舞弊行为,因此,如果投资人因此起诉刘剑,那么保险公司依据免责条款是完全可以拒赔的。

但根据相关媒体报道,此次投资人起诉的是瑞幸公司本身及高管CEO钱治亚、CFO Reinout Hendrik Schakel共同作为被告,刘剑并不在其中。


如果这两位高管没有承认存在证券欺诈、虚假陈述等故意过错的话,就不会影响他们和公司的董责险赔付。


而如果在此次事件中,瑞幸的CEO和CFO被判定知晓此造假行为,根据条款,这一行为是可以推定为瑞幸公司的行为,保险公司在可以拒赔高管个人的同时还可以拒赔瑞幸公司的索赔。


当然,最终如何认定还是需要通过司法程序终审判决或仲裁裁决来确定。


四、如果赔付,又有多少赔偿呢?


我们看到,瑞幸公告一出,其股价应声而降,市值蒸发60亿美元,投资人损失惨重,发起集体起诉,中国证监会也发出谴责之声,瑞幸的压力可想而知。


在这个节骨眼,瑞幸祭出董责险理赔的确转移了大家的一部分视线,但我们也要清醒的看到:


一是保险公司承担的是瑞幸高管因不当行为造成损失所要承担的责任;


二是赔偿的金额是以瑞幸承保的累计赔偿限额为限的,也许远没有人们想的那么多,一般董责险的保单赔偿限额都在几千万到一个亿之间,即使瑞幸购买的额度较高,也不会高出一个数量级;


三是根据报道该保单为多家公司共保,这样分散到各家保险公司的额度可能更为有限,即使平安作为主承保方,其自留比例也不会太高。

对于瑞幸董责险理赔这一事件,不管结果如何,还是为行业宣传了一把董责险这一险种的,作为一个比较小众的保险产品,现在国内只有不到10%的上市公司投保了董责险,和国外的差距巨大。


如果通过瑞幸这件事,能够唤起国内公司投保董责险的热潮,也许行业应该借此感谢一下瑞幸吧!

最后的总结:


此次瑞幸是否能触发董责险赔付,


问题关键的关键是:


诉讼对象CEO钱治亚、CFO Reinout Hendrik Schakel是否知道甚至参与了“造假”行为。


如果没有,那他们就算是过失行为,则可能是需要赔的;


如果有,他们就算是经确定的不法行为,则不需要赔。

元芳,你们怎么看呢?


“瑞幸不幸”事件会殃及保险公司,触及“董责险”赔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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