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城鄉規劃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是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時期適應新形勢需要,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市空格鍵佈局,改善人居環境,涉及城鄉建設和發展全局,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而制定的一部基本法。該法經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並頒佈,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節 立法指導思想、背景和重要意義

一、立法指導思想

制定《城鄉規劃法》的指導思想是:按照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統籌城鄉建設和發展,確立科學的規劃體系和嚴格的規劃實施制度,正確處理近期檢核與長遠發展、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現代化建設與歷史文化保護等關係,強化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佈局,改善人居環境,加強生態文明建設,實現城鄉合理佈局,節約資源,保護環境,體現特色,充分發揮城鄉規劃在引導城鎮化健康有序發展、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中的科學指導、統籌協調和綜合調控作用。

二、立法背景

《城鄉規劃法》是自2000年8月起由建設部起草的。它總結了1990年4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規劃法》和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的實施經驗,結合我國城鎮化發展戰略實行以來城市經濟社會發展中城鄉規劃管理遇到的一些新問題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客觀需要,形成《城市規劃法(修訂送審稿)》,2003年5月上報國務院審議。

國務院法制辦收到《城市規劃法(修訂送審稿)》後,反覆徵求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等部門和北京、上海等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清華大學、同濟大學、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等科研機構的意見,到陝西、江蘇、北京、上海、廣東等地進行調研,並專門召開了專家論證會和有關部門的協調會。國務院法制辦會同建設部和有關部門多次進行研究、論證、協調、修改,並按照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五中全會提出的統籌城鄉發展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要求,進一步對有關內容做了補充、完善,形成《城市規劃法(草案)》,2006年12月景觀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

2007年4月2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對《城市規劃(草案)》進行初次審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將草案印發各省(區、市)和中央有關部門等單位徵求意見,法律、財經和法制工作委員會聯合召開座談會,聽取意見,併到一些地方調研,就有關問題同有關部門交換意見,反覆研究。2007年8月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根據常委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對草案進行逐條審議。8月24日將修改情況提交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進行第二次審議。之後,法律、法制工作委員會就進一步修改草案,同有關部門交換意見,再次召開會議審議修改,而那位成熟可行,與2007年10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並頒佈。

第三章 城鄉規劃法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