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洪元事件解析

我們現在在東莞的一些公司,如果公司給你解除勞動合同,一般都是採用協商的方法,勞動法是規定公司解除合同賠償員工的標準是2N+1。大家設身處地的去想一想,有多少公司能經得住這種賠法。

比如我們公司今年解僱了100多人,每個人的工資大概在8000元左右,如果幹了10年,那就是公司要賠你21個月的的工資,接近17萬元,100個人就是1700萬。你想想現在世界的經濟形勢,公司的目的就是賺錢,這樣搞的話,公司直接就倒閉了。

內部協商,也就是說,你也願意辭職,公司也多少賠點,我們公司都是6個月或者8個月,更不要說+1了。

華為員工李洪元能拿到2N的賠償已經是相當不錯了,據我分析,他應該是一直在暗中取證,然後要挾公司,公司沒有辦法,只能偷偷的挪用了30萬元來賠償他。可是最後公司查賬的時候發現了30萬不知去向,水落石出以後,就怕李洪元告了,說他涉嫌詐騙。公安機關迫於華為的壓力,無故拘留他251天。調查清楚以後,也無罪釋放了。整個事件來看,不管最終誰對誰錯,國家持續對企業和員工都會加以保護。

最後說一點,既然我們都在不同的公司上班,就要對的起公司給自己開的工資,對自己的工作認真負責。如果公司存在壓迫勒索,剝削行為那就要蒐集證據,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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