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冒充“大人物”,忽悠女子200分能上大學騙財騙色,如何定罪

成功沒有捷徑,唯有日復一日的堅持和一步一個腳印的努力,才能走到成功的彼岸。


話說,可憐天下父母心。父母為了孩子的快樂成長,為了孩子有一個好的發展前途,可謂是操碎了心。今天要講述的這個案例就是一位“可憐”的母親。張某今年40歲,小學畢業,老公和自己一樣也是從小就不上學,兩口子結婚後一直辛勤勞作,吃苦耐勞,通過不懈的努力,家境雖然不是大富大貴,但是也算是家境殷實。張某有一個孩子正在上高三,孩子小的時候,張某兩口子在忙著做生意,忽略了對孩子的教育問題,孩子的成績一直不是很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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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看就要高考了,按照孩子自己的能力,根本沒希望上大學,張某為此非常著急。某天,在朋友的介紹下,張某結識了一位神秘人物,這位神秘人物自稱自己家族五代從政,自己結識的朋友很多,其中就有某高校的校長。所以即使高考分數很低,自己也能想辦法給安排上大學。

張某對此很是心動,但是神秘的大人物提出,自己可以安排,但是需要活動資金,這部分活動資金需要張某自己提前墊付。張某對這位大人物深信不疑,立馬打款10萬元給他。活動期間,大人物約張某到某賓館談具體事項,張某來到賓館後,大人物安排酒菜要邊吃邊聊,期間不斷給張某勸酒,張某不甚酒力,幾杯下去就不省人事。醒來之後,自己裸體在床上,大人物不見了。後張某到他的單位去找,單位同事稱沒有此人,這位神秘的大人物聯繫不上了,張某才意識到自己上當受騙,於是報警。



對於這位神秘“大人物”的行為,如何定罪量刑?

(一)神秘“大人物”涉嫌招搖撞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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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明確規定:“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在這個案件中,神秘人物冒充自己是某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從主觀上具有故意,同時對張某實施了騙財騙色的行為。所以完全符合招搖撞騙罪的犯罪構成,所以神秘人物涉嫌招搖撞騙罪。

(二)神秘人物涉嫌強姦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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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酒店中,神秘人物通過勸酒形式,致使張某醉酒沒有反抗能力,然後與張某發生性行為的行為,已經侵犯了張某的性自主權,這一系列,完全符合強姦罪的犯罪構成。

(三)父母的行為是否真正為了孩子?

生活中,很多人到了中年就好像迷失了方向,摸不清活著是為了什麼,感覺身邊事事不太如意,工作、家庭、親人都不是非常滿意,但是為什麼還要活著?於是,絕大多數人找到一個活著的理由,為了孩子,我們要為了孩子好好生活。可是,回過頭反思一下自己的一切行為,是否是真正為了孩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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