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BCC建筑合同解读及应用 第十章 履约保函

JBCC建筑合同解读及应用 第十章 履约保函

JBCC建筑合同解读及应用 第十章 履约保函

第一节 保函意义

在工程施工中,承包商可能的违约形式很多:可能完成时间滞后;或者根本不能完成工程,需要他人介入完成,或者无法或拒绝维修缺陷,也需要第三方介入完成工作。以上种种违约都会导致业主为弥补承包商的过错而承受经济损失。

很多情况,承包商因为自身糟糕的财务状况而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业主在发生承包商违约的情况下如果通过法律手段对承包商进行索赔,承包商在濒临破产的情况下,很难赔偿业主损失。

绝大多数合同会要求承包商提供某种形式的担保、保函给业主,用于支付类似情况下的赔偿。形式可能多样:保留金、担保人、或者履约保函。

第二节 保留金(第三方金融机构保存)

JBCC建筑合同解读及应用 第十章 履约保函

在1991年的JBCC合同版本生效之前,工程上最常用的担保形式是保留金模式,而不是之后的履约保函。作为现金担保的模式,通常最高额度为合同额的5%。按照承包商施工进度,前期每次扣除应付款的10%,直至达到合同额的5%,款项由专门的金融机构保管,并产生利息。在承包商实际完工之日,支付保留金的50%,剩余的50%及利息在最终完工之日支付。

尽管在之前被广泛运用,保留金的模式还是有很多缺点。比如前期的保留金数额太小,几乎无法帮助业主抵御承包商违约风险。就算达到总合同额的5%,也经常不足以弥补业主可能的损失。

同时,承包商由于前期被扣除了10%的应收款,很多工程的利润率都还不足10%,严重影响承包商的现金流,对于工程的材料采购,供应商货款,分包的款项都产生较大的影响。

对于保留金的所有权也是一个争议问题,承包商会认为保留金是从工程款里扣除,代表承包商已完成工程量和现场材料价值。但是根据以往判例(Thomas Construction (Pty) Ltd v Grafton Furniture Manufacturers (Pty) Ltd 1988 (2) SA 546 (A))裁定,中期付款证书的款项并不代表已完成工程量,而是合同额的预付款,仅在承包商完成整体工程后,才能算作承包商的应收款,而从预付款中扣除的保留金的所有权不属于承包商。

所以保留金只有在承包商完成整个工程后,才能算作承包商的财产。

为弥补保留金不足的情况,特别是施工早期,承包商通常被要求提供第三方担保人作为补充。如果发生承包商违约,业主产生损失,而保留金不足以弥补的情况,业主会要求担保人全额支付担保上限,通常为合同额的10%。曾经,担保人也会在承包商无法履约的情况下介入施工,完成合同义务,但是现在担保人会直接现金支付业主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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