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眼中的商品房銷售廣告,不是“法律”認為的銷售廣告

文章導讀:你眼中的商品房銷售廣告,不是“法律”認為的銷售廣告,究竟是怎麼回事呢?京雲律師陪你聊聊這件事!

一、因誘人的廣告宣傳而購買房屋。

我相信大部分業主在買房子的時候,是因為銷售廣告中種種誘人的宣傳而當機立斷下手了。比如:近鄰地鐵,出門步行五分鐘就是公交站;地理位置優越,附近就是商圈,不用開車,溜達著就能實現你購物休閒娛樂的夢想;買了此房,孩子上學不再愁,凡是本小區居住的業主,都有資格和條件在某某附小上學;現在居住的不再是一個房子而是一種情懷,一種舒適度,本小區的整體綠化覆蓋率相當高,滿足您不出小區便可享受到公園般的怡人風景和清新空氣。


你眼中的商品房銷售廣告,不是“法律”認為的銷售廣告


二、交房時發現和廣告宣傳相距甚遠。

很多業主也都是看好這些條件,方才買的。可是,在實際交房的時候,業主們都傻了眼。京雲房產律師瞭解到,說好的近鄰地鐵,可是現在連鐵軌的影子也沒有見到;當時宣傳的有商圈,驗房的時候看見所謂的商圈竟然是一片空曠的荒地;所謂的像公園般的高綠化覆蓋率到頭來,不過是零星點點的幾棵樹和還沒有鋪好的草坪。

於是,很受委屈和氣憤的業主打電話向我們諮詢,問這樣是不是能構成虛假宣傳,能不能選擇退房或者請求賠償?

理想很豐滿,現實很骨幹。雖然很理解業主的心情,但是不得不說商品房銷售廣告中的宣傳內容在一定程度上採用一定的誇張等手法是不違法的,那相關法律究竟是怎樣規定的呢?接下來,帶著大家解讀一下相關的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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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關於售房的廣告宣傳,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商品房合同解釋》第三條對商品房銷售廣告的合同效力做了相關的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視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做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通過解讀這條相關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相關法律對商品房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的條件限制還是很嚴格的。京雲房產律師認為,首先所謂的具體確定,舉個例子將就是約定小區的覆蓋率面積達到百分之八十(這就是通過量化的具體確定的一種方式)而約定小區的覆蓋率很高,可以和公園的綠化相媲美,這樣的約定就是很模稜兩可的,無法滿足商品房合同解釋第三條規定的條件。其次,必須是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以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這一點是我們很容易忽視的,如果是規劃範圍外的承諾則不受此條法律的約束。

所以,在買房子的時候一定要謹慎謹慎再謹慎,不然真的是自己上當吃虧也不知道是為什麼。因此,買房前諮詢相關的專業人士,在他們的指導下進行相關的買賣交易會大大的降低交易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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